《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原意或许是简化轻罪的司法流程,降低司法成本,加速司法见效。但条例过于宽泛,公安集公检法于一身,弊病很多。条例内绝大多数条款都应该列入相关法律之下,比如居民区喧哗、骚扰可以列入刑法内的disturbance of peace条款里,涵盖一切民事场合,火车、飞机上强占座位也可以包括在这里;武器、刀具管理可以列入火器管理法,结伙斗殴、调戏妇女本来就是刑法里有规定的;造谣、诬陷都是刑法里有规定的。这些都不宜另外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规定。但公检法三权分立,保障三家对同样的行为确认可适用同一个法律条款,减少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