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tag 标签: 说说

相关日志

分享 <转>说说自然权利
gordon 2013-5-22 07:37
政治哲学是什么?斯特劳斯指出,政治哲学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思想,它产生于古希腊的政治生活;从传统上看,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是一回事。这一见解体现了政治哲学来源于实际生活的经验性特质。   苏格拉底创立了政治哲学,用西塞罗那段广为引用的话说:“苏格拉底是第一个将哲学从天上唤到尘世之人,他甚至把哲学引入寻常人家,迫使哲学追问生命与风俗习惯,追问好与坏。” 苏格拉底开创的古典政治哲学,具有鲜明的“目的论的实践性格”,它“始终关切着政治与人生的价值关系”。   斯特劳斯认可西塞罗的说法,并据此认为苏格拉底也是整个自然权利传统的始作俑者:“由苏格拉底始创,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亚派和基督教思想家们 (尤其是托马斯?阿奎那)所发展的那种特定的自然权利论,可称之为古典自然权利论。”自然权利可谓古希腊评价良好政体或社会的重要标准,与此相关, “政治哲学或政治科学最初是对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的探求,或对关于最好政体或最好社会的学说的探求。这一探求包括对所有政体的研究。”   作为政治哲学的创始人,苏格拉底对任何事情都要问个究竟:什么是正义、虔敬、美好、政治、高尚、好人……“这种提问方式意味着要阐明所问事物的自然 (本性),即事物的形式或特征”。作为苏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图在《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等著作中,以自己的方式继续探讨政体的稳健性这 一 问题。他考虑的问题主要关注两种因素:哲学生活的可能性和习传的社会生活方式。显然,柏拉图的问题是从苏格拉底的问题来的: 哲人与民众习传的生活方式的 冲突,导致苏格拉底被判死罪。 苏格拉底主要想的问题是:何为以及如何成为“好人”;而柏拉图主要想的问题是:苏格拉底这样的“好人”何以会被民主政体处以 死罪。如此看来,柏拉图考虑什么是“好的”或稳健的政治制度时,是从哲人的处境出发的。二者的问题都关系到人的基本权利问题。如果说苏格拉底主要关 注求善的权利的含义及其实现手段,柏拉图则主要考虑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近代哲学家康德尝言:“从科学的理论体系来看,权利的体系分成自然的权利和实在的权利。自然的权利以先验的纯粹理性的原则为根据;实在的或法律的权利是 由立法者的意志规定的。” “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 正如康德将其法哲学或法的形而上学称之为“纯粹的权利科学”, 在斯特劳斯看来,近代政治哲学也可视为一种“纯粹的自然权利科学”。斯特劳斯认为,霍布斯作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他同意苏格拉底的传统所持 的观点:政治哲学所关切的是自然权利”。他使“政治哲学变成了一种先验科学:不是因为政治哲学的原则是永恒的原则,而是因为‘原则,即正义的根据 (就是法律与契约),是我们自己制订的,凭借这些原则,我们得以知道,何谓正义与衡平,何谓非正义与非衡平’”。   权利在以下两个意义上可谓先验的:第一,它们的存在被当作自明的;第二, 权利是任何共同体或社会中的成员所具有的,但却是先于而非依赖于共同体而存在的。 “关于自然权利的断言就是断言什么应当作为人类选择的结果。它们是对价值的表达即价值判断”。    即使当代政治哲学家,其理论建构也离不开先验性的假设 ,如罗尔斯提出的“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无疑是先验性的,但对其正义论的建构却具有相当重要 的意义。而诺齐克也体现了先验主义的立场:他使先验的权利成为无政府主义的根据,他认为不可侵犯的个人权利的存在是一个基本的假定。 那么,自然权利究竟是怎样一种权利呢? 要了解“自然权利”,首先要了解何谓“自然”、“自然法”、“自然的人”及“自然状态”等相关概念。   据斯特劳斯的解释,荷马史诗首次表明的“自然”概念,“指的是某物或某物的特征、外观和活动方式,同时也指某物或某类物不是由神或人创造的。” 或者说,“自然”不等于传统、习惯法、历史——民族——地域的“自然”机体,真正的“自然”毋宁说是一种“超自然”。因此, 所谓“自然 的”,在这里显然是与“实在的权利”(positive rights)相对的。 在苏格拉底看来,“自然”(physis)首先是一种“形式”、“理念”、“共相”或元规范。而正义理念的存在是先天的,自然而然 的。因此,“公正是自然的”。   “自然法”(natural law)被称为西方法学中的“不死鸟”,作为一种经久不衰的思想传统,它是西方文明的一个根本性观念。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从其发端到19世纪初 叶,所有法哲学理论都是自然法学说”。“自然法作为一种自然的、不变的法则,而所有人法均由其获得力量的观念”,在历史上第一次由古希腊“晦涩的 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提出。 智者派认为自然法就是强者的力量。与之相反,苏格拉底揭示了存在着诸如善、美及正义之类的可以认知的客观的价值世界,他 的弟子们借助于理念论得出了某种自然地正义的认识 :柏拉图的形而上学的自然法与更现实一些的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构成了希腊文明中道德与自然法哲学的较高 水平;而斯多亚派则形成了明显的折衷主义的自然法综合体系,并对基督教会的自然法概念奠定了基础。如此看来,古典自然法与上述斯特劳斯所梳理的古 典自然权利学说显然是连为一体、相互相成的。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比自然法更为根本,而且是自然法的基础;而法学家菲尼斯则认为:自然法原则可为社会 中权力的运用提供正当性,要求在多数情况下以法治的方式行使权力,并对体现正义要求的人权给予其应有的尊重,同时促进以尊重权利为其组成要素的共同的善。   而所谓“自然的人”就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施特劳斯指出:“ 如果一个人受自然支配而不是受习俗、世袭的见解或传统支配,更谈不到受一时兴致的支配,这个人就被认为是自然的人 ”。 关于“自然状态”(the state of nature),近代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都将“自然状态看作为社会状态的基础”,三者的学说既有相近与延续之处,又有显著的差异。 霍布斯认 为,人类的三种天性——竞争、猜疑及荣誉,使其处于争斗的战争状态中。他将这种所有人类之间的战争状态称为“自然状态”,这是一种公民社会之外的 人类境况;在自然状态中,人类有权利拥有一切事物。而且,只要人们认识到这种自然状态的不幸,他们会出于本性地力求脱离这种痛苦与仇恨的状态。可 见,在霍布斯看来,人天生并不是社会性的;相反,自然使人们相互分离,但人们力求摆脱痛苦与仇恨的本性又驱使其走向社会状态。   比起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观要祥和得多。据斯特劳斯的解析,洛克确认:自然状态必然是一种“安宁的状态,充满善良愿望、互相援助和维护的状态”。他 进一步做出了以下两个推论:第一、自然状态必然是一种社会状态(social state);第二、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都通过自然法而“形成一个社会”,尽管他们“在地球上并无普遍的优越性”。在洛克看来,这种安宁的自然 状态就是公民社会,而先于公民社会的状态是战争状态。洛克还指出,这种自然状态是“自由松散的”,这是因为“上帝植入人类的第一个和最强烈的意愿,不是关 心别人,也不是关心自己的后代,而是自我生存或保护的意愿(the desire for preservation)。同霍布斯一样,洛克认为自我保存的权利是一切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所有人都可以做他认为适合自己的事 情,即拥有自由选择的意志。   但 比起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观,洛克更为强调人类理性而不是私欲本能的作用 :“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 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正是这种具有自然法地位的理性 可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提供基础。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契约一经订立,自然状态立即转化为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得以为继的条件是马上成立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都论证了自然权利是驱使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走向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公民社会的自然法或根本原则。那么,到底什么是自然权利呢?
0 个评论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4-6-26 08:24 , Processed in 0.021049 second(s), 1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