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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猫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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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魏则西事件,我要唱个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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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2-26 12:21
  • 签到天数: 113 天

    [LV.6]出窍

    楼主
    发表于 2016-5-3 20: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来转篇文章。各位看官不妨猜猜北京高院的目的是什么。
    http://chuansong.me/n/313545044624

    作者:熊定中律师

    我刚从贵阳参加同学婚礼回京,放下了三天的炉石还没刷、PES还没打,现在坐在这里写这篇文章的动因,就是看到了一个大学生用百度搜索搜肿瘤,被莆田系承包的部队医院骗了几十万然后死了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叫魏则西。他不是第一个,目测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同类事件受害者。

            这篇文章的核心内容我摁了两次没写。第一次是今年1月23号某个当X度法务的师弟绞尽脑汁地写下《论竞价排名的非广告属性》的洗地文,我当即就准备打脸,但师弟看到我朋友圈高能预警,马上私信我,考虑到他也是工作需要,于是摁下了。第二次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16号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虽然我对知识产权兴趣不大,但因为认识不少知产狗,朋友圈转发率颇高所以也看了一眼,结果看到北高一帮知产庭的跨行业瞎扯,怒不可遏地准备撰文打脸,结果一下收到十几张开庭传票,又赶上我自己跟某律所、全国律协以及某大学因为被他们侵权而死掐,又摁下了。但今天我不打算摁文章了,打算抽脸。



            《论竞价排名的非广告属性》的作者没啥好抽的,那篇文章也不值一抽,真正认真研究过广告法的都知道那毋宁说是篇专业文章,不如说是篇公关文,没有任何专业和实务价值,只有知产狗的小圈子才不明觉厉(首发也是个知产公号)。我只说一句:下次为了自家公司或者委托人的利益洗地,而且很清楚地知道就是在洗地时,自我介绍时没必要介绍毕业学校,毕竟工资和奖金是自己花了。

            我要抽的主要是法院。在任何一家专业的法律案例库中,你用“百度竞价排名+广告”作为关键词来搜,你会发现一个很诡异的事情:但凡涉及到“合同款”相关的案件纠纷,法院查明都会有“因为xxx在百度上投放了竞价排名广告,所以应当支付对应款项”之类的表述,也就是说,在直接就“百度竞价排名”这个服务类别产生的付费问题上,法院是认可这就是“广告”的。而与之相反的时,所有被竞价排名的虚假信息所害的人起诉X度时,各地各级法院又异口同声,注意,是异口同声地说,百度竞价排名模式是一种搜索引擎服务,不是广告。

            这个口径跟百度的官方口径一模一样。

            而这个口径发展到现在,已经不满足于个案中的展现了,于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知产庭)借着这两年保护知识产权的风头,搞出了一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而夹杂在洋洋洒洒总共四十二条的这份《指南》里,偷偷地在第三十九条处夹了这么一句:“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属信息检索服务。”

            呵呵,呵呵,已经不满足于个案狙击了,打算在诸多提供竞价排名的互联网企业所在地也就是首善之都一纸定江山了,是吧?全国人大要能干出此种缺德事,那我等老百姓说不得也只能认命,你北高院就这么敢站台了?

            看到这里,不熟悉广告法的朋友肯定会疑惑,为什么X度和爱X度的法院们那么在意“竞价排名”模式到底是不是广告,并且努力地在往所谓“信息检索服务”上靠从而避免被归类为广告呢?我不打算原因枯燥的广告法法条,估计你们也不感兴趣,我只讲讲结果:如果“竞价排名”模式被认定为广告,你们再用X度搜索医疗相关的信息被骗了,所有损失都可以找X度要。
         
    所有损失都可以找百度要!
    所有损失都可以找百度要!
    所有损失都可以找百度要!

            然后法院的判决保护了百度,嗯,然后北高院这个指南打算一劳永逸。

            最后,我给诸位看官介绍一个背景信息:2015年4月24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出台,于2015年9月1日生效,确立了前述“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发布方连带赔偿”的原则。

            2015年7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言之凿凿说争取配合9月1日新广告法一起实施,我也很认真地提了几十条意见上去,结果并未看到出台迹象。

            2015年11月14日总局广告司张司长在新闻通报上又表示有望年底出台。

            今天是2016年5月1日,这个办法依然云深不知处。

            我为什么要在这个事件中特别提这个《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因为它的第十六条写着:“通过……搜索引擎……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为什么工商总局在这个暂行办法中认为搜索引擎发布的可以是广告(其实就是付费搜索结果也就是竞价排名)?我们看看广告法第二条对广告的定义:“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为什么这个办法迟迟无法通过呢?呵呵,你猜。

            最后,让北高的知产狗们先一边凉快去,诸位读者觉得,如果我可以付费让使用搜索引擎搜“最牛律师”的你,搜出来的第一页里总有我,你们觉得,我是在“介绍自己推销的律师服务”么?



            作为一个在广告法领域薄有名声的律师狗,我可以赌上我母校隔壁的名誉负责任地说:不仅是,而且还是个违法广告。

            你们是不是想问我是不是漏了百度?呵呵,对它反倒没什么好说的了:商人逐利,他们要都“流淌着道德的血液”,要法律干什么?

    以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2-26 12:21
  • 签到天数: 113 天

    [LV.6]出窍

    沙发
    发表于 2016-5-3 21: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天暮雪 于 2016-5-3 21:55 编辑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6-5-3 20:50
    多明白啊,医院和百度,哪个名声更大,更好敲诈?显然是后者啊。

    就我看来,这件事百度没有任何责任,因为 ...


    工商局不这么看。

    之前的链接有误,可以看这里

    http://www.saic.gov.cn/gzfw/zjgd ... 0150212_152049.html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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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奋斗
    2018-2-26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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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出窍

    板凳
    发表于 2016-5-3 21: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天暮雪 于 2016-5-3 21:57 编辑

    抱歉,之前那个有误,针对的是广告主。
    这个是针对广告商的:
    http://www.saic.gov.cn/gzfw/zjgd ... 0150212_152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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