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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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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件真事,警察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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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0-7-26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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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楼主
    发表于 2016-3-8 05: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3-8 03:13
    这类交通逃逸的案子,今日说法里介绍了一些。我记得印象比较深的有一个,司机把肇事车埋了,警察调来大吊车 ...

    警方要求监控录像,商店等如果拒绝的话,警察可以向法官申请subpoena,如果警方要求的对破案有帮助,像这个案子的情况,法官几乎都是会批的。现实中,商店等一般会主动配合警察的调查,不需要向法官申请subpoena这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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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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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沙发
    发表于 2016-3-8 18: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6-3-8 18:56 编辑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3-8 12:54
    仅仅是调阅视频图像,我觉得还问题还不大,宾馆大堂,过道,饭店,停车场这些,虽说是私人领地,但也属于 ...


    我从网上看到的两篇文章

    https://www.eff.org/deeplinks/20 ... s-healths-declining

    http://gizmodo.com/5795861/how-the-police-get-your-phone-records

    关于银行和通话记录的法律各个州不同,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在这些地方我们没有expectation of privacy,警察需要这些信息的话只需要court order,也就是说向法官申请的时候能证明这些信息对调查有用。这个标准挺低,很容易实现。有的州在这些问题上有自己的法律,认为这是隐私权受到保护,在这些州警察需要申请warrant,申请warrant的标准是probable cause,这个标准要高很多,需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被搜查的人犯了罪才行。我链接的第一篇文章里有一张地图,对各州法律具体表明。

    关于聊天记录,网上存储的电子邮件等的规定是

    Let's break it down: Typically, outgoing and incoming telephone numbers, email and texts over 180 days old, and historical location records can be obtained with a court order. Precise real time cell tracking, email or text messages sent within the last six months, and the physical search and seizure of a phone some courts have held require a warrant and probable cause.


    不过这些技术相对较新,法院的判决同技术的发展不是很跟得上,未来最高法院可能会对电子信息提供更多的保护。

    关于圣伯纳迪诺枪击案的手机,我的感觉是苹果在法律上不是很占理,那夫妇两个人是恐怖分子没有任何疑问,而且那个电话的所有者并不是那夫妇两人,而是圣伯纳迪诺政府。苹果的主要论点是,要是同意FBI的要求的话,将来中国政府就是没多少证据向苹果要求信息的话,苹果没法拒绝。不过我觉得这主要是个政治上的argument而不是法律上的argu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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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7-26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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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板凳
    发表于 2016-3-9 11: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3-9 06:12
    在我看到的案子里面,有不少就是警察利用QQ破案的。我google了一下,有一集叫“开口的情人梅”,里面有用 ...

    在美国从嫌疑人提取DNA是search and seizures,也需要法官签署的warrant,标准是probable cause。仅仅怀疑不够,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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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地板
    发表于 2016-3-21 20: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6-3-21 20:15 编辑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3-21 09:17
    关于采集血样

    有一个案子,2014年8月23日的《入赘的男人》,河南济源市出了个杀人案,周某被确认为嫌疑 ...


    在美国采集DNA一定需要有probable cause,也就是说不仅是警察有嫌疑,而且得有一些证据证明这个人有罪,用概率说的话大致得40%以上。撒网式的测试肯定不能被允许。没有其它证据的话,测试受害人的男友也不行。你提到的那个案子的父母连嫌疑都没有,如果不是自愿的话,在美国更是没有法官会签署warrant,强迫他们提供DNA样本。美国的警察局也没有权力强迫外来人口提供血样。如果这些血样当时是当事人自愿提供用来医学研究的,提供的时候应该签过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里面应该有规定这些血样只能用来医学研究,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不能转给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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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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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6-3-22 03: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6-3-22 03:24 编辑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3-22 01:25
    可见美国在法律上,偏重于对嫌疑人的保护,而中国以破案为优先。上面那个撒网式检测了3000份DNA的案子, ...


    这个是根植在美国的DNA里的。当年北美殖民地要求独立,和英国的矛盾焦点之一就是和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有关。英法七年战争,英国政府花钱很多,财政比较紧张,战争结束后议会通过法令,在殖民地征收关税。遭到很大抵制,走私泛滥,关税收上来的没几个钱。为了打击走私,英国官员发给海关的执法人员writ of assistance,只要是怀疑,不需要probable cause也就是走私的证据,就可以到任何人的家里搜查走私物品。这一做法在北美殖民地引起极其强烈的反弹,让他们认为英国是在推行集权暴政,侵犯了他们作为英国人不可剥夺的common law权利,在最终他们转变为同英国完全决裂、要求独立上,这个问题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当美国独立,联邦政府成立以后,禁止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就被写进了权利法案。在美国搜查必须要有法官签署的warrant,标准是probable cause。随着科技的发展,DNA测试出现后,法官判决DNA取样也属于searches and seizures,受第四宪法修正案约束,因此也得需要法官的warrant,也得有probable cause。

    美国人的文化从美国独立那时候起,就对政府的不加约束的权力有很深的怀疑,认为稍有放松的话,就有滑向暴政的危险。就是牺牲一些破案率,大多数也是支持在这个问题上限制警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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