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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chenck到Brandenburg,美国言论自由标准的演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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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23: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Dracula 发表于 2014-6-14 13:28
% r7 f2 ^0 ^! f. q8 I9 o美国是common law的国家,法律条文一般规定的很简明,比如第一宪法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限制言论自由,但是 ...
, C% B  s- u9 \9 z
法官要以个人名义出现,他的名誉和判决紧密捆绑,判得好留名,判得不好挨骂,他的名字签在判决书上,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个人,这样符合人性。5 Q- G! ^/ Q9 s. E/ W6 y! J4 U

1 R( ^# I1 m. R' R如果不是个人,而是代表伟大的国家,代表崇高的事业,代表人民,甚至代表法律,法官本人面目模糊,那就差多了。9 j4 X- r* Z: Z: r

/ u% i( E4 r3 l* s: D我在代表我个人、以我名字的时候说话,甚至以网名“肥狐”说话,都会诚实一点,因为利益和损害集中于我。如果我说“我们伟大的人民永远都是。。。。”,对后面的话就不用负责了。
$ u& x* m! A; k,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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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真相党发言。大凡代表伟大组织去做事的,多边都是用伟大组织当擦屁股纸  发表于 2014-6-15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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