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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该怎么看待王洛宾儿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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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3 00:31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9-17 20:49: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王洛宾就不用解释了,大部分中国人通过《在那遥远的地方》、《可爱的一朵玫瑰花》、《达坂城的姑娘》、《半个月亮爬上来》这些脍炙人口的民歌知道他的名字。
    准确的说,王洛宾通过汉语向中国人、向全世界介绍、传播了中国少数民族的音乐,这是他为传播少数民族歌曲做出的贡献。
    王洛宾1996年去世以后,他的三儿子王海成为其音乐作品著作权在全国展开了地毯式维权,官司无一例外全赢。
    但是伴随着王海成的维权,在新疆维吾尔、哈萨克等少数民族里王洛宾被骂为“偷歌贼”。因为这些少数民族代代流传的歌曲经王洛宾用汉语填词后,成为王洛宾个人版权,并被其后代用来牟利。
    记得央视艺术人生朱军访问唱《达坂城的姑娘》的克里木那集里,克里木就表达了不满,克里木出身维吾尔艺人世家,他说当年在新疆军区文工团大院里,王洛宾找他的父亲,通过其父亲的弹唱搜集整理了很多维吾尔族的歌曲,现在全冠以王洛宾的名字,譬如《达坂城的姑娘》,也就是他父亲没文化,否则现在那些歌全是他父亲的,潜台词里由此那名气和money应该属于他爹。
    严格的说,王洛宾的一部分歌曲旋律基本没有改动,只是用汉语重新填词,譬如《可爱的一朵玫瑰花》在哈萨克语里是《都达尔与玛丽亚》,讲述了俄罗斯姑娘玛利亚无视民族和宗教的隔阂,爱上了哈萨克青年都达尔,哈萨克原版远没有汉语版的欢快,而是充满痛楚的悲伤的优美曲调。而另一部分歌曲则是做了改编,譬如《阿拉木汗》在维吾尔族民间有好几个版本,那些版本和王洛宾版本都有差别,应该是王洛宾在原曲基础上作了修改。
    对于王海成诉讼某些人冒充王洛宾前妻子女败坏老人名誉,世人应该无异议,可是其为王洛宾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维权,因为涉及到经济利益以及少数民族音乐的问题,我们该怎么看待?
    王洛宾先生当初出于对音乐的热爱去搜集、整理、改编这些少数民族音乐的时候应该没有想到钱,更没有想到后世的这些问题。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河蚌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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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0 00:14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金丹

    沙发
    发表于 2013-9-17 21:10:03 | 只看该作者
    当年欧仁.鲍迪艾的后代满世界去收《国际歌》的版权税,很多西欧国家的社会党都交了。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1-20 06:24
  • 签到天数: 1618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3-9-17 21:33:13 | 只看该作者
    河蚌 发表于 2013-9-17 21:10
    当年欧仁.鲍迪艾的后代满世界去收《国际歌》的版权税,很多西欧国家的社会党都交了。 ...

    他的孙女。

    铁托就没给。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008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3-9-17 21:35:35 | 只看该作者
    河蚌 发表于 2013-9-17 21:10
    当年欧仁.鲍迪艾的后代满世界去收《国际歌》的版权税,很多西欧国家的社会党都交了。 ...

    啥时候Linus或其后代满世界去收Linux的版权税?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0 00:14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金丹

    5#
    发表于 2013-9-17 22:29:52 | 只看该作者
    燕庐敕 发表于 2013-9-17 21:33
    他的孙女。

    铁托就没给。

    中国也坚决不交。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9-22 04:07
  • 签到天数: 455 天

    [LV.9]渡劫

    6#
    发表于 2013-9-17 22:37:40 | 只看该作者
    后代这样做合法,但不合情理。应当修法限制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2-2-8 01:13
  • 签到天数: 171 天

    [LV.7]分神

    7#
    发表于 2013-9-17 23:03:5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不爱吱声 于 2013-9-17 09:08 编辑

    我觉得从法律角度来讲,版权法本来就包括有创造性的编辑作品.王洛宾虽然是整理编辑了民歌,但毕竟不是完全移植,而是加入了自己的东西,比如说汉语填词,包括配乐等方面也有所改变,因此他的作品的原创性是毫无疑问的,理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但是我不太明白的是王洛宾本人没有申请版权保护,那么他儿子代替他申请版权保护是否得到了他的正式授权(比如说遗嘱)?按法律来说,如果不是作者本人的话,他人申请必须得得到作者许可才行.

    此外,王洛宾在创作这些作品过程中,是否受雇于某社团或者公司,而他与社团或者公司之间是否有任何版权方面的协议?

    至于,原来的民歌按理也可以受版权保护,但是恐怕民歌真正的原作者早已经不在了,版权保护的期限也早已经过了吧?

    最后,从情来说,王洛宾的儿子有点不太讲究,如果他"维权"后把这些钱设立基金然后鼓励其他人去发掘各民族民歌,这就是非常高尚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为了捞点钱给自己用,其实他是在损害他父亲的"名声".

    归根结底是他到底得没得到他父亲的授权?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1-20 06:24
  • 签到天数: 1618 天

    [LV.Master]无

    8#
    发表于 2013-9-17 23:05:15 | 只看该作者
    河蚌 发表于 2013-9-17 22:29
    中国也坚决不交。

    中国答应给鲍狄埃塑像来着,为此,孙女还挺感激。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3-9-18 00:09:25 | 只看该作者
    河蚌 发表于 2013-9-17 21:10
    当年欧仁.鲍迪艾的后代满世界去收《国际歌》的版权税,很多西欧国家的社会党都交了。 ...

    《国际歌》毕竟是完全的原创,而王洛宾偏重搜集和整理,还是有点区别的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6-2 22:44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金丹

    10#
    发表于 2013-9-18 01:05:37 | 只看该作者
    猪头大将 发表于 2013-9-18 00:09
    《国际歌》毕竟是完全的原创,而王洛宾偏重搜集和整理,还是有点区别的 ...

    起码词是他写的,而且部分所谓的改编,其实就是二度创作,一般人都听不出两首曲子的相同点。

    举个例子来说,阿拉木汗本来是个非常快的舞曲,根本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给我感觉就是拉威尔改编的波莱罗,你能听出法国味的西班牙曲子。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3-9-26 10:47:32 | 只看该作者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属资产阶级法权,在现代国家法律机器的充分保护下经常走得太远无度贪索挑战人们的常识,而大众明知事情太不对劲但缺乏理论和勇气与之抗争。
    在当今的局面下一概否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虽然原理上也未必站不住,老马老毛的理论都有很强大的内核,完全够用,但形势在这里,太激进似乎难有好效果。但也不是说就只能被动挨宰,倒正是在一些边缘地带如王洛宾这案例上,大家就该赞同这些少数民族的说法,一起做愤怒状痛骂偷歌贼,骂声太响对方就会收敛。这世界上本没什么天然的法理,愤怒的民众就是确定边界的力量。
    几首歌还是小事,现在一些高科技公司干的事更恶心,标记个自然存在的基因马上就申请专利,你不骂他就得逞了,骂声大了他们的主子也会稍收敛的。美国前些年有了个左版运动(copyleft),我觉得目前国内也该有人张罗推进。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3-9-26 10:50:40 | 只看该作者
    yttrium 发表于 2013-9-26 10:47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属资产阶级法权,在现代国家法律机器的充分保护下经常走得太远无度贪索挑战人们的常识, ...

    著佐权

    百科名片

    著佐权(Copyleft)是一个由自由软件运动所发展的概念,是一种利用现有著作权体制来挑战该体制的授权方式。在自由软件授权方式中增加著佐权条款之后,该自由软件除了允许使用者自由使用、散布、改作之外,著佐权条款更要求使用者改作后的衍生作品必须要以同等的授权方式释出以回馈社群。
    目录

    概念解释
    概念起源
    授权方式
    常用著佐权协议
    常见写法
    常见开放作品与实体
    编辑本段
    概念解释


      著佐权(Copyleft)标志
    著佐权,是补足/辅佐著作权(Copyright,版权)不足的版权授权。它的授权方式与版权并不相同。另有译为“反版权”、“版权属左”、“佐版”、“版权所无”、“版权左派”、“公共版权”或“版责”,但这些译名有其意义上的偏差,因为Copyleft虽然与常见的著作权模式不同,但不应该是反对著作权的基本体制。
    Copyleft是将一个程序成为自由软件的通用方法,同时也使得这个程序的修改和扩充版本成为自由软件。提出并使用Copyleft观念的是GNU计划,具体的发布条款包含在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里。

    概念起源

    1983年,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运动的先驱、精神领袖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Matthew Stallman)决心要开发一个完全自由的、与Unix类似但功能更强大的操作系统,以便为所有的计算机使用者提供一个功能齐全、性能良好的基本系统,为了把这个系统和UNIX区分开来,他俏皮地采用程序开发中常用的“递归”方式把它定义为GNU,即:GNU s Not Unix。后因自由软件拥护者对GNU系统的发展和积累,GNU已经成为开发各种自由软件项目的代名词。GNU项目宗旨是自由的分享软件,给予所有用户自由的复制、修改和重新发布GNU软件的权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在GNU计划的宣言中,斯托曼创造了Copyleft这个词。

    授权方式

    “版权”(Copyright)的概念是为了限制他人任意使用创作物的自由。Copyleft则是为了保护这种自由而定义的概念:它允许他人任意的修改散布作品,惟其散布及修改的行为和作法,亦限定以Copyleft的方式行之。
    Copyleft作品是有版权的;但它们加入了法律上的分发条款,保障任何人都拥有对该作品及其衍生品的使用、修改和重新发布的权力,惟前提是这些发布条款不能被改变。
    Copyleft不同于传统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因为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使用者虽然都可以使用,但可以不回馈变成已用;而Copyleft作品的使用者若不按Copyleft的许可证要求保持同样的授权条款,并将更改的版本回馈社群的话,就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
    Copyleft授权许可有时被认为具有“传染性”,因为任何从Copyleft许可衍生出的作品也必须是遵守Copyleft许可的规定。“传染性”虽然带有贬义,但是这与病毒的传染并不相同,因为病毒的传染是通过不为用户所知道的途径传播的;Copyleft则是公开透明的。

    常用著佐权协议

    比较有名的有: GNU GPL(General Public Licence,通用公共许可证,常用于软件作品)、CC(Creative Commons,创作共用,常用于媒体作品)等。
    编辑本段
    常见写法

    (作品名称)版权没有,翻印不究。但请协助改进本作品。
    Copyleft ! <年份>, <所有者>。版权部分所有,遵循<某种著佐权协议>授权使用。

    常见开放作品与实体

    开源操作系统Linux(此为其内核)及N种发行版和一系列的开源软件,由FSF的GNU计划等支持和维护,遵循GPL许可协议。如今许多知名厂商已经加入开放/源运动并成为重要支柱,如IBM、Google、Apple等。随着知识产权的普及,微软的Windows盗版逐渐变少,Linux是个不错的选择,如Debain/Ubuntu、RHL/Fedora/CentOS等,国内的有红旗、麒麟、雨林木风、linux deepin、Veke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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