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22-2-8 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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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不爱吱声 于 2013-9-17 09:08 编辑
我觉得从法律角度来讲,版权法本来就包括有创造性的编辑作品.王洛宾虽然是整理编辑了民歌,但毕竟不是完全移植,而是加入了自己的东西,比如说汉语填词,包括配乐等方面也有所改变,因此他的作品的原创性是毫无疑问的,理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但是我不太明白的是王洛宾本人没有申请版权保护,那么他儿子代替他申请版权保护是否得到了他的正式授权(比如说遗嘱)?按法律来说,如果不是作者本人的话,他人申请必须得得到作者许可才行.
此外,王洛宾在创作这些作品过程中,是否受雇于某社团或者公司,而他与社团或者公司之间是否有任何版权方面的协议?
至于,原来的民歌按理也可以受版权保护,但是恐怕民歌真正的原作者早已经不在了,版权保护的期限也早已经过了吧?
最后,从情来说,王洛宾的儿子有点不太讲究,如果他"维权"后把这些钱设立基金然后鼓励其他人去发掘各民族民歌,这就是非常高尚的行为.如果仅仅是为了捞点钱给自己用,其实他是在损害他父亲的"名声".
归根结底是他到底得没得到他父亲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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