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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咸平批黄灯 / 依法治国天下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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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1:5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写得有点乱,为了凑分数上研究生,同志们包涵

郎咸平批黄灯 / 依法治国天下无敌
热度 7已有 132 次阅读2013-1-20 13:52 | 天下无敌

午饭时在youku上看《财经郎眼》,这已是我多年的习惯,乃至对郎咸平的印象有时是炒饭有时是面条。

郎教授的水平越来越高了,不管什么话题拿过来就能侃,后面有个团队吗,我完全忘了他是经济学家。比如黄灯的话题,他上来也大发议论,偶尔瞟一眼但基本脱稿,不错。还就有像我这样的人,愿意看,why?分析起来,懒。有个熟悉的人定期把信息推过来,就懒得找新的信息源,而且我吃饭的时候一定要有个东西watch着才行,要顺耳,其他不挑。我儿子现在吃饭也一定要看“宝贝踢死你”,好小子。

anyway,主持人牧笛说:“现在公安部已经把新规暂停,这个关注群众意见的姿态还是值得鼓励的。。。”

郎瞪着眼一拍桌子:“我不满意!”其他两位吓一跳。

“我要问责!当初是谁定出来的规定?现在朝令夕改形同儿戏,应该负责!” 哦靠,狂的可以啊郎同志你以为是在米国吗?

我国现在的行政法体系存在一些漏洞,政府部门善加利用,是可以收到扩张权力甚至胡作非为而群众无可奈何的良好效果的。法律定了,公民可以钻空子,难道政府不行?当然行了,是所谓:依法治国,天下无敌。

公民怎么钻空子?比如北京发生一案,某小贩因对一处罚不满与警察纠纷,故意伤害致死。(警察还是城管记不大清,不碍)区政府要求下,检察院建议死刑,why?袭警,社会危害性巨大。但是律师一查,这个律师有水平这都能想到,这个行政处罚是区政府设定的,未经北京市政府备案。市政府一看,咦都这么多年了你怎么没备案哪?区政府傻了,sorry我忘了。《行政处罚法》规定,市级以下政府无权设立行政处罚。这导致什么结果?行政行为不成立。什么叫行政行为不成立?就是你警察当时不是职务身份,所以“袭警”不成立,所以“社会危害巨大”不成立,所以不适合死刑,最后无期。漂亮啊。

政府怎么钻空子?《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这是一个刚性约束。什么叫刚性约束?现在为什么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越来越多?因为有时限约束,不管铁道部公不公开,比如说,15日内,它必须作出一个答复。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个“15日必须答复”,它可以拖着,永远研究研究,这就相当于没有“政府信息公开”这件事了。再比如,我要开公司,材料给你工商局了,你受不受理啊?《行政许可法》规定,一周内必须决定是否受理,并且送达。你拖了一周也不说受不受理,你就失去了程序上的正义性,要受惩罚,法条规定:视作已受理。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狭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意思是,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具体行为的合理性问题,法院不予受理。

黄灯诉讼案发生于我伟大的浙江省宁波市,张某因黄灯受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这个处罚针对张某这个具体的人、具体的事,所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法定罚款的范围,比如,在300-1000,交警罚了1001,“合法性”出问题,可诉;如果交警罚了999,就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只是“合理性”问题,不可诉。当然张某质疑的是处罚依据,这里只是解释什么是“合法性”。

关于黄灯的新交规,我没有查,性质似乎是部委的规章。制定规章,针对不特定的人群,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因此不能以《行政诉讼法》起诉,因此郎咸平的拍桌子是柔性的道德指责。你要问责?他也愿意自责,那和谐;他要是不give a shit,你没有刚性约束可用。

就这个黄灯新规定实体而言,我理解,使得黄灯和红灯等价了。“黄灯时已越线可以通行”,红灯时如果你已经越线了,怎么办? 停在路口等着作物理实验吗?不也是通行?“黄灯时不越线的禁止通行”,也和红灯一样。这样黄灯和红灯等价,要黄灯作甚?

我理解,“黄灯时不越线”,此时如何处置,法律未写明,但是情理上说是让驾驶者自己酌情处理。因为惯性定律处处适用,而祖国广阔的土地上每个路口的实时状况是千差万别的,对吧?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权利,当然了,所谓“设定权利”就是给权利,或作限制。各地人大也可以设定权力,立法权吗。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权利,比如我们交的税就是它定的。国务院下的部委,比如这里的公安部,制定规章,不得设定权利,只能在上位法的限制下制定具体操作细则。“黄灯时不越线”这个状况下的权利界定,有疑问,它该怎么办?上路的话,它应该要求全国人大解释法律。

中央部委可以要求释法,各级政府也可以,但有些限制,比如杭州市政府不行,要报浙江省政府,后者去要求人大解释法律,不得越级。这里细节记不清,但是原则上,谁制定了法律,下面执行有疑问了,谁就解释一下吗。

如果拿黄灯这个事情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他会解释出“黄灯时不越线的禁止通行”吗?人大发言人说了,我要这么解释,全国人民当我2,我怎么能作这个2呢?对我有什么好处?公安部作这个2,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花差花差捞大笔罚款,还树立了依法治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他有好处,让他去2吧。2是2了,执行不下去,杭州第一时间决定“闯黄灯暂时以教育为主”。现在以执行细则未定为名暂停,既然没有细则,你干嘛出啊?公定力在哪里?虽然扮2不成,但是勇气可嘉,依法治国,天下无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有没有童鞋细加揣摩,为政府分忧?有没有童鞋想到,把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办,从而规避相对人起诉?依法治国,天下无敌。

“海南杀猪案”。海南省有10家宰猪厂,省政府出于某种原因,指定其中3家可以继续杀猪。如果直接取消其他7家的营业资格,流程上,这种行政处罚要先听证,事后相对人可以起诉,检查你的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麻烦着呢。政府怎么办?它不上门去找相对人,而是出一个决定,在网站和报纸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是“其他法规”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搞定了。这里的“不特定人群”是多少个呢?7个法人,相当于7个人。可以吗?不可以吗?依法治国,天下无敌

我看中了一块地,要降低拆迁成本,于是出一个决定,对于此地块上符合某条件、某条件、某条件的住户,按照某价格给予补偿。最后一看,符合某条件、某条件、某条件的只有爱家、肥家、和一只猫。如果单独和着三家谈,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按行政诉讼法起诉。但是发一个政府决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了。各地政府越来越文明,这种手段开始普及。

有个概念,我几乎每贴必谈:什么是法?

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央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各地机关制定的地方部门规章,加上各种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所有有刚性约束力的文字打印出来,有多少?《宪法》大约《金瓶梅》的5个章回,刑法大约《金瓶梅》的20个章回,所有的法,我猜,应该有500部《金瓶梅》。500部《金瓶梅》放在你面前,那是什么胜景?什么是法?文字就是法。

公平?正义?我何尝说过?我只说过《金瓶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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