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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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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1-14 09:42
  • 签到天数: 4 天

    [LV.2]筑基

    楼主
    发表于 2013-6-27 07: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马克西姆 于 2013-6-27 07:26 编辑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有个问题,既然“因为理论上认为,小孩子的意志不健全,没有能力做出这个决定,即使你是愿意的,法律上也当做你不愿意。”,那么怎么能认为小女孩从事卖淫行业就认可她的意愿了呢?为什么不同样认定被胁迫、诱骗而参与卖淫呢?我的意思是说,既然是被胁迫诱骗的,那么所谓的嫖客就该被定义为强奸。
    当然,组织未成年人卖淫要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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