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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乘机介绍中国最酷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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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01: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2-1-16 01:31 编辑

台湾大选,我很闲,绝好的机会,向广大中国同胞、海外侨胞、宏图三胞介绍一部共和国最酷的法律--《反分裂法》。

第一,短。该法一共10条,A4打印不用半页,且10条当中包括了“本法从X月X日颁布起开始实施”这样无实质内容的例行条款,也包括了“台湾自古是中国。。。”这样的缺少操作性的条款。短的就是酷的,如同女人的裙子。

第二,狠,好狠,太狠了。先说最狠的。

如若台湾有事,战争的决定和组织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负责。我第一次看到此条款时一掠而过,不以为意,直到半夜里突然坐起,大吃一惊,这可是天大的事情!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依照宪法,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反分裂法》的作用,为什么要制定这么一部法,无他,就是授权,将针对台湾的战争的决定和实施的权力,授予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中央军委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术业有专攻,他的参与是必然的。国务院呢?它的排名在军委之前,显示了,我认为,有权决定战争,why?

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总理天下政务,比如计划生育。对台战争如果不幸发生,大家想一想,由儒雅温良的家宝同志宣布,再问:why?

我总结了几个why。首先要知道,这是我本人总结的。法律一旦制定,法条就脱离立法者而拥有独立的生命力,解释文字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工作,以及业余法律爱好的本质。

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对台的武力行为是中国内政,性质上可(流氓地)等同于派遣城管清理地摊,因此可由国务院负责。对台战争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台湾不享有国家地位,这是第一个why。

国务院的组织原则为何?如果有人说“民主集中制”可就过时了,法律规定为“首长负责制”。因此对台战争的签字权最终落实到1人:国务院总理。军委是技术性存在,权力归于文官集团,具体是总理本人,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依照惯例总理是政治局一员,该坐几号交椅我非党务专家不能回答。根据党的组织原则,总理要服从政治局的决议。因此对台战争的决定权,从人大经《反分裂法》转至总理,再由党政惯例转移到,党中央。

党政惯例,或政治惯例其实非常普遍,比如中国既要人民致上,又要党致上,怎么办?惯例是党的最高领导出任主席,如此实现党的致上和人民致上的统一;比如英国,既要议会致上,又要英王致上,不能两个都致上,否则就不是致上了,怎么办?依照惯例,英王是议会的首脑,solved。

回到中国的事儿。对台战争权授予国务院的另一个why,我认为,是免去人大繁琐的民主程序,收便宜行事、先发制人、黑灯瞎火、突然袭击之效,这对于战争成功的实施,当然是极其重要的。

以上是第一个狠,与之配合的有一个法条,以严密的文字列举了发动战争的条件:如果实质独立,如果和平统一无望,等等。

第二个狠,是一句话,别人可能不同意,但我认为是狠的,这句话是: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各位朋友如果有兴趣百度出法律全文,对照上下你看一看,法律有没有说,如果不幸通过战争实现统一,那台湾实行什么制度?没有。法律文字说什么,不说什么,每一个标点符号都百遍斟酌。我的理解:如果你让我和平统一,我给你高度自治;如果你迫我战争统一,那么你什么制度,我不能保证,你也不要想当然。

另有一条,争取台商:如果进入战争状态,国家保护台商在大陆的权利和利益。

总结起来,《反分裂法》在技术上是一部好法,是一部酷法,我极为欣赏。但在政治态度上,我希望维持现状,不希望看到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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