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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就爱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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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闯黄灯究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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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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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楼主
    发表于 2012-4-10 22: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河蚌 于 2012-4-10 22:45 编辑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0 16:53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条的语义解释很清楚,说的就是字面的意思。至于说推断 ...


    这个逻辑不是在争论,是在抬杠。
    实际上,红、黄、绿灯的含义,大家都清楚,去钻文字的漏洞,没有意义。文字漏洞是肯定会存在的,但这种漏洞所产生的歧义,并不是说个人理解是什么就是什么,法律含糊不清之外,解释权归法院,所以,去钻这个牛角尖没有任何意义。
    这样的文字漏洞,在法律里面有的是,就比如我们看《审死官》里面,最终判决是“环首执行”,然后周就利用这个文字漏洞来让人逃脱了处死。可惜这只是电影,在真实世界,这样的文字漏洞所造成的逻辑错误,解释权在法院。无论一个讼师如何口吐连花,也无法改变执刑人在完成将绳子环在罪犯脖子之后,还要再松开脚下的踏板让罪犯掉下去这一程序。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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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沙发
    发表于 2012-4-11 09: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09:11
    “法律含糊不清之外,解释权归法院,”

    法院只有很小的解释权。严格来说,只有最高法才有一定的司法解释 ...

    是呀,司法解释归最高法。现在其实《交法》中出现语言漏洞造成含糊不清,但这个含糊不清,只是指法律文书的,而黄灯的定义,这个可是国际标准呀。
    我说,这个问题钻牛角尖是不是没有意义,黄灯的故事,在很多科普读物上都有,而且黄灯的设立,还是一位中国人的功劳。黄灯问题,只是文字漏洞,而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制定者觉得加上后面那句话可能文字太冗长了。实际上依据国际对于黄灯的习惯认识,无任何法法律歧义。甚至你说黄灯与红灯一样,这个也是你的强辞而已,在黄灯的设立原因上,其和红灯的功能界定是十分明确的。
    去抓《交法》中出现的文字漏洞,可以说就是区解了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的定义。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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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板凳
    发表于 2012-4-11 09: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09:31
    我倒是有点搞不懂了,你对黄灯的定义是什么?黄灯亮的时候,已过停车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驶,没过停车线的 ...

    抬杠兄,你真应该查一下黄灯的起源。
    黄灯的定义是,过了停车线的车继续行驶,没过的停下。单独看这个,其实发现和红灯没有任何区别。但这个黄灯的设立,是十字路口交通控制灯的一个综合措施。是在绿到红切换过程中,给出一个缓冲时间来,保证交叉方向上的车辆不会相撞。
    在一个方向上黄灯亮时,垂直方向上肯定是红灯。而当黄灯变成红灯时,垂直方向上的红灯才变成绿灯。这样的黄灯设置,其实就是为了留出一定的时间,清空原来通行方向上的车辆。
    我们设想,如果没有黄灯。那么一方红变绿,同时另一方绿变红。那么红变绿后,原禁止方向的车辆启动行驶进入十字路口的车辆,就会与原通行方向还在十字路口的车辆发生争路,这样,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黄灯的设立,就是这么来的。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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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地板
    发表于 2012-4-11 10: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禾平 发表于 2012-4-11 10:22
    我觉得抬杠兄的抬杠是有道理。

    按照英国交规的规定,黄灯的简单解释是:prepare to stop before line if ...


    俺百度了一下,发现,关于黄灯的作用,竟然没有一个条目说在点子上的。通行的说法就是“警示”,为啥就没有一个说出来,黄灯阶段,其实意味着两个交叉路上的车辆,都不允许行驶,而只有处于十字路口的车辆可以行驶这一现象呢。
    其实我们看信号灯的变化,就知道,信号灯变换方式是“绿->黄->红->绿",这样的顺序。实际上,黄灯就是从绿灯的时间里扣出来一部分时间。这种加了黄灯的三个状态切换,是当时的科技水平可以支持的,而计时灯,这个是信息时代液晶泛滥之后的产物。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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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5#
    发表于 2012-4-11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禾平 发表于 2012-4-11 10:29
    第三十八条:

    黄灯的功能,俺已经说了,这本来就是一个模糊定义,就是想将以前的瞬间状态切换,变成有一个缓冲时间。当然,在黄灯刚发明时,汽车速度还没有那么快。
    各城市都不怎么抓黄灯抢行的,因为这个时间点难以把握。俺以前说过,俺老婆的观点,“黄灯就是让俺快点过去”,这个在司机中有很大的市场的。
    其实,过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时,车辆应该缓行,这个也是交规中说的吧。所以,只要司机看到黄灯亮起,而自己没有过停车线,就应该刹车,因为实际上在停车线与人行横道间,还有一个距离,足够车辆停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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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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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2-4-11 11: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0:58
    “黄灯出现时,还没有你要的那种技术。所以,现在很多地方已经是计秒了,就可以没黄灯了。 ”

    要什么先 ...

    黄灯出现是在1914年。实际上,在信息时代之前,弄个35触发器来做灯光切换,也算一个高深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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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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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2-4-11 11: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赫然 发表于 2012-4-11 11:06
    不要吵了。

    专家来了。咦,谁是专家呢?我呀,俺吃交通事故这碗饭很多年了。

    你这个专家,能不能给科普一下,黄灯,到底在交通中是做什么用的。不是法律上的意义,而是在交通控制上的意义。
    是不是俺说的,就是加了一个缓冲时间,用于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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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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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8#
    发表于 2012-4-11 11: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禾平 发表于 2012-4-11 11:10
    我觉得你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1,实际上在停车线与人行横道间,还有一个距离,足够车辆停下的。

    单纯黄灯的意义,就是让过了停车线的车继续走,没过的停下。黄灯首次启用,是在1918年,那时路上面恐怕还是马车和汽车混跑,速度慢得足够有反应时间。
    这次出现官司,主要还是科技进步与原始的交通管制手段发生了冲突。汽车速度快了,以至于原来可以反应过来的,现在反应不过来了。
    其实大多数城市,都是根本不抓黄灯抢行,因为根本无法界定,而且司机会说:“我根本来不及反应“,结果某地的交警较了一把真,不就出了这个案子嘛。
    所以,俺也不想争论什么停得下来停不下来,俺只是想说,黄灯的原始定义,就是“过了停车线走,不过停车线停下”。至于能不能停下,如何停下,这个还是由交通管制部门想办法吧。
    和抬杠兄争论,是因为抬杠兄认为黄灯定义不清楚,并且他认为,黄灯应该视为绿灯可以通行,而不是视为红灯禁止通行,它起到的只是一个警示作用。俺认为,他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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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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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9#
    发表于 2012-4-11 12: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1:53
    大概我们的分歧就是这些了。

    争论黄灯的“原始定义”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而且如果按照你的逻辑,黄灯 ...

    抬杠兄,有些争论是这样的,不是“你以为怎么样”,“我以为怎么样”,也不是我的逻辑。我只是介绍,我曾经读到过的黄灯的引入过程以及思路。你说什么“我的逻辑”,其实我在这上面,没有一点自己的逻辑,俺只是在陈述一个事实。
    现在的黄灯,就是在绿到红切换之间的一个过渡信号灯。而且信号灯的切变,就是在黄红切变时,另一条道路上红绿切变。这个不是我说的,也不是我的逻辑,而是现在就这么用的。也许,你说,一端先绿红切变,另一端延迟一下再红绿切变,就可以不用黄灯了,但这和我没关系,俺也认为你说的方法确实是可行的。
    俺只是想介绍一下,前人发明这个黄灯,就是干这个用的,而且各国的交通法规,其实也是依据这个来制定的。至于你说的那种方法,为什么1918年的黄灯发明人胡汝鼎没有想到,而且后来全世界的人也跟着用黄灯,这就不是我所能知道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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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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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2-4-11 13: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3:18
    我为什么说是你的逻辑呢?

    黄灯的起源我没有查,假定你说的是对的。但当时没人想到,几十年过去了全世界 ...

          那你为什么,不沉下心来,查一下,黄灯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如果看一件事情,就是自我中心理论,”我就是这么想的,我觉得这个就是不合理的,我觉得不合理的就应该怎么怎么样”,那其实讨论也就没有意义。讨论就是摆事实摆证据,说明这个东西是怎么来源的,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怎么样是合理的。
          黄灯的用处,不是全世界人都没想到它不合理,而且我也没承认它不合理,我只是说,你说的那个方法,也是一个解决办法。这一点,请你不要误读。
          至于你说的那个好办法为什么当时没有人采用,是不是比黄灯方法更好,这个我不想去争论,因为这个是空对空。而现在存在的办法,就是用黄灯来解决,这个就是现实存在。而且是解决了缓冲甲而不是缓冲乙,这个需要明确。
          至于法律,法律就是将现实的一些麻烦的解决办法进行正规化处理,其实它就是对世俗中一些好的解决办法的文字化总结。你得承认成文法所体现的就是这个精神,因此当成文法无法概括全时,法律解释就要从这个成文法的基础,也就是约定俗成中去找解释。
          《交法》解决的就是交通冲突的问题,所以,当交规出现解释不清时,就要去找这个问题的本源是什么意思。对于黄灯的规定,交法出现了歧义,自然,我们就得从黄灯的本源去明确它的意义,而不是说什么“法无明禁即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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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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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2-4-11 13: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3:24
    “但这和我没关系,俺也认为你说的方法确实是可行的。”

    我认为这和你有关系。

    这个当然和我没关系。
    你现在争论是黄灯还要不要的问题,这个能和我有关系吗?我只是叙述,交通管理中,黄灯的作用。黄灯的存废,这个是交管部门的事情,我想建议,人家也不理我。
    俺是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这个事情,讲一下现在存在的东西,为什么会存在。而你是在铁肩担道义,准备神挡杀神,佛当杀佛。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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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12#
    发表于 2012-4-11 13: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河蚌 于 2012-4-11 13:57 编辑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3:21
    “各国的交通法规,其实也是依据这个来制定的”,这个就不能凭口头说了,得有法律依据,至少在中国法律里 ...


    红黄绿灯,是世界通行的标准,从1918年就诞生了,在那时候,恐怕还没有任何一国有交法。交通法律,就是把这个存在的规则明文化,肯定是依据这个已经有的标准来制定相关的规定的,不是依据这种约定来制定的,还能有什么。
    关键是,我说了我所读到的黄灯的起源,包括发明人、时间,以及发明黄灯的思路。而你应该做的,就是找出证据来,证明我说的这个不对。如果你否定了我叙述的这个事实,讲出黄灯其实是其它的用处,这个就可以拿来作为法律不对的证据了,我也就承认法律是有问题的。
    但是你不否认我说的黄灯的用处,而总是说,自己怎么怎么想,自己觉得应该是什么样什么样,这个就很难说服人了。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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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13#
    发表于 2012-4-11 16: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5:39
    最后说一句吧,如果看一件事情,就是自我中心理论,”我就是这么想的,我觉得这个就是不合理的,我觉得不 ...

         我是想说,黄灯这个案子,应该这样推理。
         首先看法律上黄灯是怎么定义,在法律上黄灯有明确定义的部分,是“过线的车可以继续走”,但没有定义“未过线的车”应该怎么行动。这就是引出歧义的地方,也是这次出现这个案子,并且引起争论的焦点问题。
          而这种法律上没有说清楚的地方,去进行诉讼,并不是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打嘴仗,看谁的口舌更利。不是你说应该这样,我说应该这样,因为双方理解不同,去纠字面上的意思,那是肯定没有结果的。
          解决这种歧义的办法,是找这个法律条文的源起。在黄灯这个问题上,就是从历史中找出“黄灯设置的来源和思路”,也就是在交法制定之前,黄灯是干什么的。因为,法律都是对既成规则的认定,交法对于黄灯的规定,其实就是根据黄灯的来源和思路设定的。
          所以,我对于这个问题,是写出了黄灯的来源的历史,包括黄灯的发明人、时间以及当初设置黄灯的思路。主要的意思就是想证明,在黄灯的规则中,“未过线的车”,按照最初的设计,就是应该禁止行驶。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但实际上,黄灯本身的含义就有对“未过线车”的行动规定。
          你如果想反驳这一点,就应该找出历史资料,来证明黄灯设置是另一种含义,也就是说,在历史的约定中,找出反例来,证明在设计黄灯时,对“未过线的车”没有任何规定,或者甚至证明,“未过线车”可以继续走。
          是从历史资料中找出来这样的例子来论证这一问题,而不是说,“在情理上应该如何”,或者是说,“我认为什么方式更好”。这是进行这一问题论证的原则。因为,从情理上,这个都会因为各自的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所以,我说,你不能在争论中总是说,“我认为这个怎样,我认为这个不合理”,你应该找出历史资料来证明。所以我说,你应该先查一下,历史上黄灯的起源是怎么回事儿。可是,你说,自己没查这方面的资料,那所有的争论,不都是基于自己的思想角度来设定嘛。
          你最后讲,这个问题是“法律怎么说的,法律怎么写的,实际是怎么样的”。可问题就在于,在黄灯的法规中,在“未过线车”这一问题上,正是法律出现了歧义,无法作为依据呀。因为这一歧义,交管部门认定,“未过线的车”禁行,而受处罚打官司的那个人,则以“法无明禁即为可行”为依据,认为“未过线的车”可以继续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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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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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14#
    发表于 2012-4-11 16: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23
    “ 解决这种歧义的办法,是找这个法律条文的源起。在黄灯这个问题上,就是从历史中找出“黄灯设置的来源 ...

    难道不是这样。不是这样,怎么办?不是这样,那就是双方互相去辨论,辩论到最后,啥也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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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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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15#
    发表于 2012-4-11 16: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23
    “ 解决这种歧义的办法,是找这个法律条文的源起。在黄灯这个问题上,就是从历史中找出“黄灯设置的来源 ...

    现在认为“闯黄灯“不违法,其中一大依据,就是说黄灯根本不科学,不应该要,是无效的,应该想别的方法来管制交通。结果想出来的办法,都是比黄灯更加经不起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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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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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16#
    发表于 2012-4-11 16: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33
    首先,原则上来讲,可以认为法律这里没有歧义。

    其次,法院可以认为有歧义,所以浙江那个法院自己扩大解 ...

    你说没有歧义,那么,你明确一下,“未过线的车”是走还是停,法律上是如何规定。或者说,法律是允许走还是停?
    你说,解决的办法,是可以申请司法解释,或者让人大重新修正法律。那么这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来做出的。不会是说,最高法或者人大司法委员会,也是拍脑门吧。这个最终的司法解释,或者新的法律规定,还不是要找一个最原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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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6-4-20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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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17#
    发表于 2012-4-11 17: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53
    按现行法律规定,过线的车可以继续走,没有明说没过线的车不能走,那就是没过线的车也可以继续走。否则直 ...

    这个说法,就是双方的分歧所在了。你说的没有写明就是允许,就是我一直在说的,依据“法无明禁即为允许”。但是司法解释并不是这样的,所以说“这个没有歧义”只是你的理解。
    “法无明禁即为允许”,是不被中国的法律所承认的。而且似乎大陆法系都不承认这个,因为承认这个原则,就意味着天下大乱了。
    我不是法律人士,但爱坛还是有很多法律专家的,可以让他们说下,你依据的这个准则是否对,可以让大家再讨论一下。在这里呼唤一下@赫然
    黄灯,找原始资料,是因为黄灯的设计,从发明出来到现在,其含义并没有改变,其作用也没有改变。所以,要去找最初的资料,并不是找依据都要找几十年前的资料。

    点评

    可惜,每日发帖的状元统计取消了,要不然,俺就可以与抬杠兄携手进前三了。  发表于 2012-4-12 14:46
    就看你俩在讨论了。。。  发表于 2012-4-12 00:19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6-4-20 00:14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金丹

    18#
    发表于 2012-4-12 16: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河蚌 于 2012-4-12 16:37 编辑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2 15:02
    河蚌老大,您不能这样。

    “ 这个公权和私权的提法,又属于一个不被法律界认可的概念。”


          公权和私权是有的。但说“法律可以分为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以及调整私权与私权的关系”,还有“刑法是公权约束私权的,民法是平等私权主体之间的争议”,这个恐怕就不是法律界的公识吧。因为按照这个定义,那么你就是推翻了公众认知里,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界限了。
          我给你一个网址,里面是中国法律大全,http://www.jincao.com/t1.htm,这里面有明确的刑法类的定义,其实只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限的几类。咱们再看民法类(先不包括经济法之类的了,就是经典的民法类)里面,《国防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身份证法》,这些,是调整私权与私权的吗?这里很多都是规定了公民对国家的义务的吧,也就是公权对私权的约束的吧。
          所以说,你将法律按照上述来分类,那么出来的标准,真是无法界定了。若以这个标准引申出来的刑法与道路安全交通法是一致的,这个说法又怎么能被认可呢。甚至按照你这种划分方式,一切法律都可以归为一类,因为你看《民法》里面,恐怕也有大堆的公权私权关系掺在一起的(比如第八十一条)。
          而实际上,无论什么法律,不管是调整私权间关系,还是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其实都有处罚部分(也就是大多数法律中的“法律责任”一章)。而按照你的说法,你可以看看有哪部法律里面,不包含公权对私权的强制处罚。
          法律本身,就是以法律中设定的处罚行为(即法律责任)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的,没有包含处罚内容的法律,咱没见过,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也许是见识少。但只要是有处罚,其实就是公权对私权的强制。处罚行为本身,就是以公权为基础,强制私权必须完成某些行为。
          而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区分,则是一种通行的标准。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区分,不是以公权和私权以依据的,而是以重罪和轻犯以区分的。之所以分成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就在于刑法中处罚方式和强制行为更为严重,对人的影响也更为严重。在民法中一般只涉及拘役以下处罚,而拘役以上则只能在《刑法》上找到相应条目,民法中相应的量刑也是以《刑法》为依据的。
         举个例子,重婚, 在《婚姻法》和《刑法》中,都有对重婚罪的定义,但《婚姻法》是民事法律,重点强调重婚无效,而对重婚的处罚,则是以《刑法》相应条款为依据的。
          可以说,刑事和民事,本身就是轻重的区别,而没有行为本质的区别。对于某些行为,随着社会认识,也会在民事法和刑事法之间转移。比如最近比较热的醉酒驾驶入罪论,其实质就是为了追求更高的处罚,而想将这一行为归到《刑法》中去。
          正因为刑事法律的处罚十分重,因此本身就要求慎重,要求量刑十分明确,要求事实证据十分清楚,所以才有了“法无明禁即为允许”和“疑罪从无”,即通过这些原则来限制公权的滥用。
          而民事法律,则是对某些虽然对他人及公众利益造成侵害,但侵害程度较轻的行为的处罚规定。之所以在民事法律规定,主要是这些行为具有以下特点:损害较轻,发生较频繁,不确定性,难以取证。因此,对于民事法律中规定的行为,就无法采用刑事法律的标准来判决。即“疑罪从无”原则在民法中就不通行。
          而且,民事法律涉及面十分广泛,其实就是对人们日常行为的各种约束。这些约束,如果是“法无明禁即允许”,那么要么就可能是挂一漏万,要么法律文本就会十分繁琐。因此,在实际执行时,民事法律也会有很大的灵活性,不能采用无规定即允许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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