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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这个比较牛叉:嫖娼被拘留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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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2-2-10 23:05
  • 签到天数: 237 天

    [LV.7]分神

    楼主
    发表于 2021-12-2 05: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锦候 于 2021-12-2 10:59 编辑
    喜欢就捧捧场 发表于 2021-12-1 20:45
    哈哈哈哈,看起来真是够惨的。

    在我大湖北,对这个好像很精分的:卖淫不算犯罪,嫖娼算。一度由于有罪犯ta ...


    “卖淫不算犯罪,嫖娼算。”这个吧,其实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是有人性进步的成分。
    简单点说吧:在加拿大联邦刚成立的时候在联邦范围内卖淫嫖娼都是合法的,妓院妓女是合法买卖,受法律保护。
    最早反对妓女的是教会,那个时候这些团体的主要诉求是要净化社会。认为妓女是社会的丑恶面,认为妓女和卖淫活动是白人奴隶贸易(White slave trade)。她们的主要反对对象是当时普遍存在的妓院和妓女。

    到了二战后加拿大才有明确的成文法律反对公开卖淫。但是那些法律因为用词主要描述了女性性工作者,所以被很多团体,尤其是女性团体反对,认为是对女性的歧视。到了80年代联邦才又修法把用词改成任何人,男女平等了。这些法律从字面上来看主要针对的是公共场所的卖淫行为,不是嫖娼。也就是说嫖娼那时候是无罪的,卖淫是有罪的。实践中也有人因为抠这些字眼而免于处罚!

    到了2014年之后,法律才修改成现在的嫖娼有罪,卖淫无罪。这个卖淫无罪也只是指个人;有组织的卖淫,譬如妓院是非法的。很多人把这样立法当作笑话,其实这样立法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这是加拿大立法者考虑周全的地方。

    整个过程女权主义的角色比较有趣,最早他们认为妓女是社会的毒瘤,鄙视她们,要求立法禁止妓院和妓女。
    80年代后他们是致力于保护妓女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安全,身心健康,反对歧视妓女,为他们争取合法的权利和福利,把妓女改称为性工作者。等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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