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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eal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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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救人反被诬的法律对策——也谈小悦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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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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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1 11: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乡间小径 于 2011-10-21 11:58 编辑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1 10:04
    那彭宇可不是做好事被冤枉的“过路人”,而是紧随徐老太下车的乘客!他们坐的是同一辆车。因下车乱挤,一 ...


    不知你的说法来源于何处。貌似事情原委并不是这样的。
    http://news.sina.com.cn/c/2008-04-03/105815284943.shtml
    徐老太不是下车,而是在地上拎着保温瓶跑着去赶另一趟车,彭宇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上下车,有可能发生冲撞,也有可能是徐老太自己绊倒的。彭宇负责地将徐老太送到医院并垫付了费用。从这一点上,我觉得彭宇的人品应该是说得过去的。目击者陈二春当时打手机联系了徐老太的儿子,后来也没有溜了,而是出庭作证。可是徐老太坚决否认陈二春当时在场,但通话记录表明陈二春身份没有疑问。人证应该是强有力的证据,但法庭没有采纳。如果这是事实的话,徐老太的话的可信度应该打上很大的问号了。
    之所以反响那么大,还在于关键证据派出所彭宇和徐老太两份笔录的意外丢失,以及第三次出庭派出所提供的手机拍的所谓证据,刚开始派出所长称是他手机拍的,但后来EXIF信息显示是徐老太儿子的手机,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而徐老太儿子是他们一个系统的。这里面,有没有猫腻?法官的判词,给出的理由非常牵强。那样的推断判决,让人心寒。
    基于这些,俺觉得法院的判决非常不合理。

    点评

    陈二春用南京话讲就是个“甩子”(二五)。他是起了争端才入场的路人,没有看见徐老太是怎样倒地的。他绝对没有资格做证人。纯属起哄的。  发表于 2011-10-24 13:25
    我也觉得这个更合理一些  发表于 2011-10-22 12:03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12-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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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沙发
    发表于 2011-10-21 12: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本来就是谁控告谁举证。法律应该增加的是,对于证实控方诬陷救助者的情况,应该处以勒索金额五到十倍的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公务人员利用职权便利做伪证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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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5-12-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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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板凳
    发表于 2011-10-21 21: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空气精灵 发表于 2011-10-21 20:40
    总觉得那两份笔录的失踪很有问题。
    这几年相对开始注重过程合法了,如果那时也严格过程合法的话,没准儿 ...

    法官的判决本身就有很大的问题,事后法官、徐老太儿子被调职也证明了判决多少有一些问题。只是有关部门太顾惜自身脸面,而忽视了事件本身带来的极为恶劣的社会效应。事实上,这样的事是欲盖弥彰、掩耳盗铃。以为这样就顾全脸面了,实际上把南京市法律系统的脸都丢光了。更糟糕的是,在一审判决争议极大的情况下,事后只是调解,而不是二审,让事件不了了之。司法系统的尊严就给和谐了。当事人可能息事宁人了,但这种事件的结果不只是对当事人有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更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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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1-10-24 22: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2 07:26
    当年的彭宇案具体情况我已记不太清。但是,我记得很清楚的是:在早期报道中(那时徐老太还有点话语权)提 ...

    纯属起哄的?他打电话联系了徐老太的家人,怎么就没有资格做证人了?如果南京人把这样的人称作甩子、把派出所长撒谎、法官乱判当成很正常的事的话,南京出这种事也就顺理成章了。

    陈二春用南京话讲就是个“甩子”(二五)。他是起了争端才入场的路人,没有看见徐老太是怎样倒地的。他绝对没有资格做证人。纯属起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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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1-10-25 11: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5 08:38
    当然。陈是徐老太已经倒在地上以后才到场的,他没看见事件的发生,请他打电话联系了徐老太的家人就可以当 ...

    你不是徐老太,所以你无法判断徐老太的心理,那就请不要替徐老太打包票。否则,你如何解释徐老太为啥当庭矢口否认陈在现场?陈没有说他亲眼看到徐老太摔倒,这说明他是诚实的。而事发时他留在现场联系徐老太家人,这样的人被称为“甩子”,是否不太公道?!这样的说法,令人寒心。你没目击,就随意猜测彭、陈的心理,为什么同样的猜测,不可以用到徐老太身上?凭什么偏向一方呢?你不会为一万六冤枉好人,可是,徐老太告了彭,彭要赔的是四万五千八。徐老太也许可以赢官司,但是,以后还有谁敢去救助跌倒的老太太?徐老太有医保,怎么能忍心去告一个尽责救助过自己的人,无论他是否撞了自己。
    我无法判明徐老太是怎么摔倒的,我也不知道徐老太的为人。徐老太可能自己摔倒,也可能被撞倒。即使相撞摔倒,还有不同的情况:彭撞徐,徐撞彭,同时撞,徐老太被别人撞,还有彭被后面的人挤着撞到了徐老太。退一万步讲,就算彭下车撞倒了徐老太,主要责任还是在徐老太身上,而彭不需要负多大责任---- 下车有优先权,真要判责任的话,司机是否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不同的情况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不相同。法官怎么能随便推断、随便判决呢?谁告谁举证,没有确凿的证据,怎么能轻易判有罪或有过错呢?陈是站出来的唯一证人,他的证词不予采信,判决却偏向有撒谎嫌疑的徐老太一方,公道吗?法官的逻辑推断和判词,太不正常了,让人联想到是强词夺理。没有那样的判词,社会反响不会那么大。联系到笔录丢失、派出所长说谎,恰恰是徐老太儿子的手机拍了照,是否也有些离奇啊?派出所长有必要说谎吗?
    事实并不清楚,所以,请不要随便指责、偏向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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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1-10-27 10: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7 04:23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 ...

    你拿这个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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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1-10-27 13: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7 11:01
    那你说的才是证据?你认为的“证人”说的才是证据?一个民事案件,又不是杀了人,你想要怎样呢? ...

    法院的说法,本来就争议很大。证人,如果与当事双方没有关系,没有直接利害冲突,没有任何证据说明他说谎,那么他在法庭上证言的份量应该给予重点考虑,而不是被排除在外。
    不是我要怎样。我参与讨论的原因,是你帖子里的内容与网上的说法差别太大,至少有三处吧。你说是时间长了,记忆错误。我只是指出你的那些说法与网上的说法不符。网上争论的那些疑点,你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而是拿法院的说法来反驳。
    这件事判得比较糊涂,影响极为恶劣。那份判决书,令天下哗然,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不知道真相,也无意深究,但我觉得无论事实如何,彭宇不应该被如此判罚。这样的判词,令世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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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2-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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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11-10-29 13: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乡间小径 于 2011-10-29 14:09 编辑
    宁娜 发表于 2011-10-28 12:32
    关于彭宇案,最后一次发言挣分。下面ZT的文章我比较喜欢,不过我不想说服任何人。

    ZT:   


    按法院的说法,有一点事实是很清楚的,各方都没有异议:当时徐老太在从刚刚进站的彭宇所乘的车边上跑过去赶另一班车,处于运动当中。按照常识,有六十多年人生经历的徐老太是应该有能力预见到在跑过车门时有与车上下来的人相撞的可能性,而她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改变路线或降低速度。而受视野所限,彭宇是无法预见下车有危险。按照常理,公交车进站开车门的前提是确认乘客下车没有危险。从彭宇事后的所作所为来看,彭宇不存在故意碰撞徐老太的可能。发生了碰撞的这个过程中,徐老太是可以、也应该有能力预见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碰撞的一方,没有做,是她本人的疏忽大意。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承认彭宇没有过错,那彭宇是否应该分担徐老太的经济损失呢?我们可以看看汽车追尾这种类似的情况。难道仅仅因为碰撞后前车没有损伤而后车撞了个稀巴烂,就要前车承担后车的损失吗?判决书中按所谓的公平责任进行判决,是否不太公平?退一万步讲,即使要承担经济损失,也应该是公交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彭宇。判决书中还有几点有问题。一是有意或者无意歪曲了彭宇的责任。彭宇由相撞的一方变成了彭宇撞人,最后变成了加害人,而忽视彭宇本身也是被撞人这一事实。二是有意或者无意地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徐老太有能力预见跑过车门时可能与某个下车的人发生碰撞,也有能力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但徐老太有明显的疏忽和过失,而是用了“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无形中将彭宇和徐老太的责任相等同。至于判决书中的遣辞用语,说轻一点是不够严谨;说严重一点,说出这样话的人没有资格当一个合格的法官。
    彭宇在事情发生后,留下来帮助徐老太,陪她的家人将其送到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这样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彭宇的行为其实也合情合理。毕竟徐老太和自己相撞摔伤了,哪怕主要过失在徐老太身上,也会有自责心理。留下来照顾、帮助徐老太,值得质疑吗?用所谓“常理”来推断彭宇的责任,并将其堂而皇之地放到判决书中,就只能说某些人是不相信世界上有好人的。如果没有人质疑这样的判决,那才是真正的悲哀。
    那种指责网民抓住徐老太的儿子是警察做文章的说法,是不是有点昧着良心、故意忽略了其他事实?如果徐老太的儿子没有违法接触双方在派出所的笔录,没有派出所丢失证据,没有派出所长撒谎被揭穿,会有这样的猜疑吗?既然做了,就得承担由此带来的所谓证据和证据链失信的后果。这样的质疑合情合理。网民没有那么弱智,会认为当警察就一定官官相护吧?
    这件事,徐老太只是导火索,南京的这份荒唐的判决书以及有关部门处置不力,才是造成恶劣影响的最主要因素。至于某些炒作过头的媒体,那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
    我相信,在经历了南京徐老太事件和小悦悦事件后,大家都会反思。我相信,善良最终会战胜冷漠。如果我碰到类似事件,大多数情况下,我还是会伸出援手。设身处地地为其他无辜的老人和孩子们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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