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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建国初期,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和平赎买的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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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辟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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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6-30 08: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建国初期,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和平赎买

    解放初,国家对资本主义的改造,不同于没收地主土地财产的土改,更不是从肉体上消灭资本家,而是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方式。这原本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历史中的光辉一页,但在今日,由于种种众所周知的原因,这段历史已经快被人遗忘,甚至被人不自觉的污名化了。在这个问题下的一些回答,既简略,又粗疏,还有些无知和恶意。

    首先回答题主的问题,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平赎买的方法大体上是采用了以下形式:

    从1953年起,公私合营企业盈余分配形式为“四马分肥”,即在企业利润分配时,国家所得税占30%左右,企业公积金占30%左右,职工福利费占15%,资本家所得占25%。

    从1956年进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时,对私营工商业主的生产资料进行清理估价,核定私股金额,按期发给固定股息。期限原定7年,后延长为10年。

    那么,在此有一些问题就必须加以细节上的说明,以澄清和还原当年的历史真相了。

    首先,估价是我党凭着主观来随意操作的吗?回答:不是。

    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时期清产核资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同时,政府根据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新情况,又提出了“从宽处理、尽量了结”的方针。所谓“从宽”,就是对财产清估中有关公私关系的问题,如对于机器、设备、房屋、土地的估价,对私营时期的企业公积金的处理,对于家、店(厂)不分的企业的生活、生产资料的处理和对于可能被合并或外迁的企业的财产估价等,都照顾实际情况给予从宽处理。所谓“了结”,就是对企业原来的各种财产和债务关系,包括企业原有的债务、呆滞物资和其他财产关系等,能够在公私合营时了结的都尽量了结。

    以兰州市为例,1956年成立了11个公私合营工作委员会,对私营工商企业进行估价,估价方式是私营者自点、自清、自核、自报,企业职工协助,同业互评,最后才由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敢问90年代国企改革,大量私有化的时候,有没有这样一套严谨且广泛参与的估价标准?

    …………

    全文见西西河老人:江城孤舟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6086899/answer/2223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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