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谈谈最高法院今年的四个歧视案(1.1):Young v. UPS(上) [打印本页] 作者: dynthia 时间: 2015-7-20 22:26 标题: 谈谈最高法院今年的四个歧视案(1.1):Young v. UPS(上) 本帖最后由 dynthia 于 2015-7-20 09:12 编辑
白人女性Peggy Young在UPS兼职做卡车司机,每天出早班送空运最后一段的信件和包裹。UPS要求从事这个工作的员工有能力独自抬七十磅重物。如果员工因工伤不能满足体力要求,或(无论因何原因)成为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所定义的残疾人士(在与本案相关期间一般不包括临时不能抬重物,详见下文),则UPS会将员工转岗至轻体力职位。另外,根据UPS与工会签订的合同,如果员工被(临时或永久)吊销驾照或不能通过交通部体检,UPS会将员工转岗至室内职位,但这些职位的工作内容按UPS的说法也包括有时抬重物。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与雇佣相关的歧视诉讼的流程。一般情况下,原告要先向EEOC提起行政诉讼,EEOC然后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结论是没有理由认为被告进行了歧视,EEOC就会撤案并给原告一个准诉通知(Notice of Right to Sue),原告可以决定自己去法院继续诉讼。反过来,如果EEOC觉得有理由认为被告进行了歧视,那么它会与被告进行沟通调解(这一步是下一个歧视案Mach Mining v. EEOC的中心内容),如果调解不成功,EEOC可以选择去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撤案并给原告一个准诉通知。在调查和调解期间,原告也可以要求EEOC停止行政手续而直接发准诉通知,如果要求之日是在提起行政诉讼一百八十天之后,则EEOC必须听从,否则EEOC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行政手续。
一、被告故意进行种族与性别歧视,违反了(经Pregnancy Discrimination Act——简称PDA——修正过的)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简称Title VII),其中种族歧视也违反了Section 1981;
二、被告故意进行残疾歧视,违反了A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