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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法应修改四处 [打印本页]

作者: 肥狐    时间: 2014-10-19 21:04
标题: 刑法应修改四处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10-19 21:10 编辑

昨天新浪一则断腿骆驼乞讨的新闻,很受刺激。回顾这几年来的刺激性新闻,我认为刑法有四个地方应该修补以适应形势。本来增修刑法是很高端的事儿,但这些情况太明显,连我水平这么低都看得到。

一、虐待动物入罪
动物并没有人身权一说,法理上讲,虐待动物侵犯的法益是人类社会的善良风俗。同理,聚众淫乱罪,并不是惩罚他们的“淫”,而是保护人类社会在性方面的羞耻心。(如涉及重婚或嫖娼,则各有专门罪名惩治。)“虐待动物罪”要入刑的话,在现有体系中有其位置,也存在不少法理相似的已有法条,因此技术上没有难度。

对于这次用残疾骆驼乞讨者,以及网上几次出现过的虐猫者,处以一个轻刑,比如拘役2个月,罚个几千块钱,我觉得是很合适的。尤其虐猫的几个,我觉得当事人心理有些问题,规制一下对他们也有好处。

二、摧残儿童入罪
我记得3个新闻中幼儿园教师摧残儿童的例子,都有视频,一个连续击打胸背,一个打几十个耳光,一个提着耳朵拎起来,想必不少坛友有印象。

为什么我用“摧残”而不用“虐待”一词,因为“虐待儿童”在刑法中对主体已有规定,必须是家庭成员或有抚养关系,换言之,虐待儿童罪不能用。

故意伤害罪呢?要求达到轻伤。刑法上的”轻伤”定义和日常不同,比如断一个手指算轻伤。因此故意伤害罪也不能用。

结果对这些行为无罪可定。实际处理中,温州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刑拘,但撤销指控,因为不合适。另一个地方警方处以行政拘留,是合适的,但太轻了。

摧残儿童应该入刑,技术上如何实现要研究。

三、强奸男人入罪
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选择权。传统法理认为男人的性选择权不值得保护,从生物角度看这大概是正确的。但这个社会发展很快,中国传统上对同性恋也没有特别的歧视,已经到了改变观念的时候。

最早我记录过这样的案子,当时作为奇谈写在一个日志里。那个男童15岁,不能用故意伤害罪,因为没有伤害,不能用侮辱儿童罪,因为已不属于儿童。结果对强奸者竟然无罪可定。同样的新闻后来有出现了几次,如某男青年被灌醉后遭到XX。显而易见,男性的性选择权也应该保护,社会已经发展到这一步了。

在现在的强奸罪末加一款“强奸男性者如上处置”即可。


四、强奸罪中承诺年龄的细化
很多人反对“嫖宿幼女罪”,以为在保护幼女,真正保护幼女的是这样一个概念:承诺年龄。

美国各州刑法独立,但是有一部作为样本的“规范刑法”,其中规定的承诺年龄是多少?20岁。当然对免责情况肯定也有规定,这我就不懂了。没有特殊情况,你和承诺年龄以下发生关系,强奸。

英国法律规定得更细,我认为很应该学习:
多少岁(13?)以下承诺无效,一概算强奸。
多少岁到多少岁,承诺有效,不承诺即强奸。
但是,多少岁以下,承诺在一定的优势关系下无效。比如教师对学生有优势,雇主对雇员有优势,父母对子女有优势,这些情况下承诺无效,算强奸。《orange is the new black》,狱警与女囚犯相爱,自愿发生性关系,算强奸,同样的原则。

老师睡女学生怎么办?如果女学生年龄较轻,老师和女学生之间有领导关系,比如是导师,即使自愿,应算强奸。如果没有领导关系,学生已过承诺年龄,虽然在一个学校里,但是分属不同院系,工作(学习)上没有任何交集,我认为应该算正常恋爱。《宪法》对婚姻自由持一种绝对的态度,定义清楚承诺的有效性,对婚姻自由也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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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400多条,任何一次犯罪必须命中其中至少一条,才能定罪量刑。以犯罪行为一个集合,以刑法条文为另一个集合,刑法的运作是前者到后者者的映射过程。可以想见,刑法条文集合是有限的,是个死的文本;而犯罪行为、犯罪形式的集合则是无限的,是现实生活。如何精确地命中,实现即打击犯罪、又保护(犯罪者的)人权?这是刑法的根本课题。

增加、细化法条显而易见的办法,法条越细致则精确度越高。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条数量逾千且分布广泛,中国慢慢发展下去,肯定也是这个趋势。修桥修路是基础建设,这其实也是基础建设,即使改朝换代它的好处也是延续下去的。这个东西比一时的政治热潮重要多了。


作者: 橡树村    时间: 2014-10-19 22:15
把断腿的骆驼搬到大街上去,那可不容易呢。这消息是真的?
作者: 老芒    时间: 2014-10-19 22:39
最该改或增加的是宗教传播、青少年犯罪尤其是重罪
作者: Dracula    时间: 2014-10-19 23:15
美国的age of consent各州不同,从16岁到18岁,Wikipedia上有个列表

http://en.wikipedia.org/wiki/Age ... erica#United_States

我个人认为18岁过高,现实中美国大多数青少年18岁前都有过性行为,法律认为是强奸是和现实脱节。我觉得16岁比较合适。

如果双方自愿,但是其中一方的年龄没有到age of consent,英语叫作statutory rape,同普通的强奸还有些区别。如果双方都没有到年龄,严格的说也算犯罪,属于相互强奸,但是现实中没有检察官会提起起诉。如果一方年龄超过age of consent,但是双方的年龄差距小于3岁的话,好多州通过罗密欧-朱丽叶法律,规定不是犯罪(在莎士比亚的剧本里,罗密欧16岁,朱丽叶13岁),没有这一法律的州检察官一般也不会起诉。年龄差距超过3岁,如果一方的年龄不是太小的话(好像是13岁),是statutory rape,但惩罚比普通的强奸要轻很多。有的时候,只算misdemeanor。

老师和学生发生性关系,age of consent要高,有的州是19岁。在大学里,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性关系一般不违法,但是如果老师管着学生某门课的成绩的话,被学校发现会被开除的。如果双方属于不同的系,没有直接的师生关系,不违反学校规定,但是属于being frowned upon,被发现的话评tenure可能会有负面影响。


作者: 猫元帅    时间: 2014-10-20 09:10
最该废除的是治安处罚法和死缓。
作者: zilewang    时间: 2014-10-20 10:16
强奸男人入罪,这事儿要搁李某某案上,不是更加复杂了?

本来强奸罪就是很主观的,要把男的也加进来,这个操作起来不容易啊。说不定最后搞成,男的强奸了女的,反过来,男的告女的强奸。
作者: 空气精灵    时间: 2014-10-20 14:29
已经证实那个骆驼事件是发消息的家伙太蠢,把骆驼跪地上当做没有腿
作者: 肥狐    时间: 2014-10-20 18:27
空气精灵 发表于 2014-10-20 14:29
已经证实那个骆驼事件是发消息的家伙太蠢,把骆驼跪地上当做没有腿

欺骗了我的感情
作者: 燕庐敕    时间: 2014-10-20 18:30
空气精灵 发表于 2014-10-20 14:29
已经证实那个骆驼事件是发消息的家伙太蠢,把骆驼跪地上当做没有腿

没腿的骆驼真要弄到城里来,那块头这么大,很不容易呀。
作者: 肥狐    时间: 2014-10-20 23:06
zilewang 发表于 2014-10-20 10:16
强奸男人入罪,这事儿要搁李某某案上,不是更加复杂了?

本来强奸罪就是很主观的,要把男的也加进来,这个 ...

我看到的新闻都是男的强奸男的。最近一个新闻说是男模被台湾大叔XX了。这个世界乱得很。
作者: nimenkanne    时间: 2014-10-21 00:42
加大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比如至少无期
作者: 肥狐    时间: 2014-10-21 10:08
nimenkanne 发表于 2014-10-21 00:42
加大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比如至少无期

造成家属重大伤害好像可以

现在的规定,购买方如果不虐待儿童,不妨碍警方解救,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条应该改了。
作者: lailai    时间: 2014-10-22 16:51
强奸男人非法,说明不是强奸的合法,那末就要允许同性恋结婚了。。这个不会改的
作者: 一叶飞刀    时间: 2014-12-6 18:03
虐待动物入刑有滥刑之嫌。

有人言,和尚不吃肉是和尚的事,但是要是以道法神通强迫天下人不吃肉,就是妖僧了。

虐待动物虽然可以推测该人很残忍,具有相当的人身危险性,但是毕竟没有实质危害,法律不能以《少数派报告》的逻辑先发制人。至于动物,没有人权,只是财产,如果侵犯他人财产(他人的动物)或者公共财产(保护动物),已有先关法律制裁,但是如果是自己的动物,主人有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由,无论多么残忍。但是公共场合需要立法禁止,以免公众不适,但是依然不能入刑。该立法包括公共场合虐待、屠杀动物。

动物保护者,只保护宠物,不保护食物的话,只能算宠物保护者
作者: 孟词宗    时间: 2014-12-6 21:43
肥狐 发表于 2014-10-20 23:06
我看到的新闻都是男的强奸男的。最近一个新闻说是男模被台湾大叔XX了。这个世界乱得很。 ...

这个貌似不用强奸罪吧。“鸡奸”本来就是违法的。
作者: 肥狐    时间: 2014-12-6 23:12
孟词宗 发表于 2014-12-6 21:43
这个貌似不用强奸罪吧。“鸡奸”本来就是违法的。

已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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