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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根 发表于 2013-10-15 22:24! C {( W2 }' {) L$ e
仙人言而有信,太赞了。俺正在到处找钱,等到全文刊出,一定送上两千爱元润笔!!!7 W* X2 w1 W* l2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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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f5 W" I$ i1 b7 W得到母亲去世的消息,我很悲痛。我爱我母亲,特别是她勤劳一生,很多事情是值得我永远回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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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佃农。祖籍广东韶关,客籍人,在“湖广填四川”时迁移四川仪陇县马鞍场。世代为地主耕种,家境是贫苦的,和我们来往的朋友也都是老老实实的贫苦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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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一共生了十三个儿女。因为家境贫穷,无法全部养活,只留下了八个,以后再生下的被迫溺死了。这在母亲心里是多么惨痛悲哀和无可奈何的事情啊!母亲把八个孩子一手养大成人。可是她的时间大半被家务和耕种占去了,没法多照顾孩子,只好让孩子们在地里爬着。+ b- h6 @& g3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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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是个好劳动。从我能记忆时起,总是天不亮就起床。全家二十多口人,妇女们轮班煮饭,轮到就煮一年。母亲把饭煮了,还要种田,种菜,喂猪,养蚕,纺棉花。因为她身体高大结实,还能挑水挑粪。
母亲那种勤劳俭朴的习惯,母亲那种宽厚仁慈的态度,至今还在我心中留有深刻的印象。2 @9 l2 L8 c; E7 T. K
但是灾难不因为中国农民的和平就不降临到他们身上。庚子年(一九零零)前后,四川连年旱灾,很多的农民饥饿、破产,不得不成群结队地去“吃大户”。我亲眼见到,六七百穿得破破烂烂的农民和他们的妻子儿女被所谓官兵一阵凶杀毒打,血溅四五十里,哭声动天。在这样的年月里,我家也遭受更多的困难,仅仅吃些小菜叶、高粱,通年没吃过白米。特别是乙未(一八九五)那一年,地主欺压佃户,要在租种的地上加租子,因为办不到,就趁大年除夕,威胁着我家要退佃,逼着我们搬家。在悲惨的情况下,我们一家人哭泣着连夜分散。从此我家被迫分两处住下。人手少了,又遇天灾,庄稼没收成,这是我家最悲惨的一次遭遇。母亲没有灰心,她对穷苦农民的同情和对为富不仁者的反感却更强烈了。母亲沉痛的三言两语的诉说以及我亲眼见到的许多不平事实,启发了我幼年时期反抗压迫追求光明的思想,使我决心寻找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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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Q7 G1 B7 i6 X U4 |张声语 发表于 2013-10-15 07:15- z) d. g" G) h% O" I6 \; Z2 c
5555555555,难道我还生活在民国?' p! Q4 P9 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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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最开始说要把我卖给老肖,让老肖三十万买断,最近她醒过神来,说是 ...



又中枪了。李根 发表于 2013-10-15 09:075 ?' y4 P8 M6 ]0 Y! _' v: T
啊是这么回事:俺不想挂勋章(免得被老婆发现问起),但是男人帮帮规煌煌,一定要出勋章钱的。所以俺交了 ...
人民網上有一篇討論:, r/ u; o/ `* i/ x6 c
从典妻到代孕,困局如何解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2/0705/c159301-18445989.html
从古代的典妻到現在的代孕,恐怕都是對傳宗接代和金錢,社會上的兩個階層對各自需求的一種交換。, M1 Y$ O( V" G-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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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中的妻子,若是为了家庭的經濟狀況,出自一定程度的自願,那麼和下面的這些報導,除了在現在的技術上是用無性代孕的方式外,還有什麼其他方面的不同呢?
http://www.lawtime.cn/info/yiliao/ylsgxw/2011080336585.html
广州代孕妈妈其职业生存现状
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10-04/766702.html
数百女子赴广州代孕一次收入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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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lub.qd.sohu.com/qingdao/thread/1c6gsjt5ck9
代孕志愿者的学历一般不高,大多是家庭困难的农村妇女
@胖卡门 對於典妻和代孕 ,是有不少人認為兩者在本質上是一樣的東西, 仙人認為呢?
“代孕志愿者的学历一般不高,大多是家庭困难的农村妇女。”黄站长称,代孕志愿者南北方均有,都是35岁以下 、曾生育过孩子的妇女。他们家中比较困难,很多代孕妈妈辛苦一年就是为了盖一栋楼房改善家庭生活条件。
笔者从宁海西南部山区的调查来看,好多情形亦是少为人知。5 X. H @1 B% c( X5 Z" _+ V
“典妻”这一畸形的民俗现象不仅仅出现在旧社会中,当地在解放后的一段时间里还可见到,山村中现在还健在的 “典来的儿子”也估摸有六十来岁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开始,“典妻”现象逐步消失了,到上世纪六十年代几乎绝迹了。“富人典业,贫子典妻”,当时典让婆娘的家庭都非常困难,有的人家一日三餐都无法解决,丈夫或因病或不务正业等原因而无力维持生计;也有早亡夫的寡妇人家,不肯嫁人,孩子又小,出于生计困难才行此计的,但这样情形的妇女很少被典让,因为富裕人家生怕会节外生枝,又认为它她是没福气的人。家庭经济条件如此困难,但典让的行情也并不高,有不明文的规定:每年一石二斗的白米。典期一般为五年,生不出儿子的,可延长至八年。( D! \3 q% Z%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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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户人家通过媒婆谈妥典让事宜后,在媒婆作证下,签订简单的契约。契约主要写明典让女人的时间期限,典让价格及备注事项。然后富有人家择一个吉日,在媒婆的带领下,让富家男人来到贫困人家里。在典期内,该男人就在女子家起居,而并不是女子来到男人家生活。新来的男人和女子家人同样一起吃饭,下田劳作,是这户人家的主劳力一员,只是女人的丈夫和小孩们睡在一起,把自家女人让给新来的男人。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6 11:30( N' A6 y- l0 H
仙人在帖裡說的: (以上内容热烈欢迎大家解读讨论) 所以我只是很誠懇地把我的疑問貼了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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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自己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6 11:306 l. l9 C0 _& \ [- L& }7 P
仙人在帖裡說的: (以上内容热烈欢迎大家解读讨论) 所以我只是很誠懇地把我的疑問貼了出來。7 J. x: {( C. h1 k/ K6 a: X; n! X
我對自己 ...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6 18:561 h9 e2 R0 D, }2 C
我有个朋友去年问过国内代孕的行情,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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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和典妻还是很不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究竟是谁做主。典 ...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6 18:56/ j1 c% t4 [- c7 x% z! R2 A* z- ?9 i
我有个朋友去年问过国内代孕的行情,一百万。! [! W, b& i%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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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和典妻还是很不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女性的地位。典妻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02:56
謝謝村長的討論回覆。4 C2 b0 f! ~: ?5 g+ f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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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源自三從觀念: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 這個傳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02:56( R5 I* W4 J; Y* V3 Y
謝謝村長的討論回覆。: \4 M, n% s7 ^0 B: Y
"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源自三從觀念: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 這個傳 ...
一旦涉及了金錢交涉,在本質上就是一脈相承地對女性生殖能力的一種買賣,兩者在背後均沒有法律的保障與支持,但確是社會上兩個階層對各自需求的一個交易。
抱朴仙人 发表于 2013-10-17 06:50! M# q; V* ~ p' G+ \2 e( k
赞同关于民国时代特别是南京政府时代的法治进步是明显的这个判断。《六法全书》开创了与现代文明社会价值 ...

如风如雨 发表于 2013-10-17 09:43! h1 [9 X7 o- A4 x! L0 N0 g
“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篇》废止了把婚姻作为家族问题考虑的旧思想,规定婚姻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才 ...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6 18:56
我有个朋友去年问过国内代孕的行情,一百万。# n) v; o* I,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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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和典妻还是很不同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女性的地位。典妻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08:06
謝謝仙人的回覆。6 A1 k9 C& f$ ]' h6 k- j1 m9 J9 k
也非常感謝仙人願意找時間找出民国时期结婚离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进步。
北宸 送花,但是民國時期確實開了不少風氣之先 ,新文化運動和五四運動帶來的影響絕非空中樓閣,改天我也寫一下自己祖母的故事。 发表于 26 分钟前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02:56
謝謝村長的討論回覆。1 N: F# p9 u/ O: {% l- O$ A' B
"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源自三從觀念: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 這個傳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6 16:06' `0 i6 ~8 t) V3 B: V0 j7 J$ b
謝謝仙人的回覆。
也非常感謝仙人願意找時間找出民国时期结婚离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进步。
關於典妻和代孕,我的看法和仙人一致,這都是違法的犯罪行為,在當時和現在的中國都是違背法規的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07:56
卖了,任凭人家更名改姓。。。 i+ g u- ]5 k' ]" t: v0 d
而最可怕的是则是这一句:“倘有夜眠不测各听天命” - 那个年头,大户人 ...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10:56
卖了,任凭人家更名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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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可怕的是则是这一句:“倘有夜眠不测各听天命” - 那个年头,大户人 ...






草纹 发表于 2013-10-17 18:00
谈论人权问题中提到典妻,重点在于讨论妇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而代孕则和婚姻制度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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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是治疗不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0:312 M6 i$ O% G$ Z S- V, A; Q
回草紋,典妻契約裡看不出婦女的願意與被迫意向,也讀不到租典緣由 ,由此討論婦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0:31( G# r" d. K0 E4 D7 M2 f
回草紋,典妻契約裡看不出婦女的願意與被迫意向,也讀不到租典緣由 ,由此討論婦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 ...
同理 ,我們討論典妻這個契約,是否有意義?
典妻这件事情,在民国之前,在中国是合法的,甚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的。到了民国时期,属于非法的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8 03:21/ d' Z$ o( R! s; A; C0 u
不能只看法律条文,而要看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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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在大陆的时期,那部民法执行的地方极少,绝大多数地区维护的仍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3:05! q' a- ?. X4 R, ?0 D: W, |
如村長所說: "典妻这件事情,在民国之前,在中国是合法的,甚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的。到了民国时期, ...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3-10-17 21:22
]比“照旗人殴死族中奴婢例,减一等定拟满徒”,奏准定例,将姚彬古一犯改拟在案。这句没看懂,怎么旗人打死奴婢,比汉人打死已经赎身的前奴仆还要罪加一等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8 10:35P4 h# q: [& d7 l; a, U
???本来拟死罪绞刑,现在比照旗人殴死奴婢例,减一等,拟满徒 -- 汉人打死已赎身的前奴仆是要处死的; ...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3-10-17 21:516 o. }# l1 w+ q1 T; L
原文是这样的:5 y8 `. m* `0 T* q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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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民姚彬古殴死赎身仆人孔正偶。因孔正偶系姚彬古祖父放赎开户之仆,与姚彬古已无 ...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3-10-18 10:51
原文是这样的:! M* _9 {" b, W. b4 T( _# _
“安福县民姚彬古殴死赎身仆人孔正偶。因孔正偶系姚彬古祖父放赎开户之仆,与姚彬古已无 ...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8 10:57& Y1 p9 S( ~) w
理解有误吧?我感觉您是把“因”和“果”颠倒了 - 依照“旗人殴死奴仆不犯死罪”为例,给姚氏罪减一等。 ...



契约(或合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一般而言,契约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契约(例如买卖)、物权契约(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及身分契约(例如结婚)等,不过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约关系(例如行政契约)。 在民法上,狭义的契约(即债权契约)为债之发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仅称契约时所指称者也多属债权契约。契约行为并不等于“契约书”,一份契约书中可能包含 不只一个契约行为;契约行为也不以做成书面为必要,契约原则上为诺成且不要物的,只有在例外基于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时法律会明文要求。 ' D" J l( o0 x" ~7 B$ b; ?
契约是以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其中包括要约及承诺两 个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表意人所发出,欲得到相对人承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针对要约所为的肯定答复,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该要约的内 容完全一致,否则即为新要约而非承诺。应与要约区分的是要约之引诱,其并非意思表示,而是观念通知,为准法律行为之一种,不生要约拘束力。 / l# a6 `. m1 v8 |
在历史上有过多种表述。"契约常被定义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许诺或协议。"1803-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说。"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从本质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就叫契约。"
可见,所谓契约,就是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订立契约的各方是自主自愿的。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为满足各自的需要,因为交易者每一方所拥有的全部商品,不可能都满足自己的各方面需要,但其中的一些商品可能满足对方的需要。于是,通过契约,双方各自让渡了自己的部分产品或所有权,同时又从对方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契约是双方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从根本目的来说,是受功利目的驱使的。通过契约,双方都扩大了自己的需要。因此,没有任何功利目的的契约是不存在的。 & M1 d' |9 X$ w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契约"一词出现较少,而"契"之概念则多次出现。但古汉语中的"契"字,已相当于契约这个概念了。 " L, z6 y/ }( P/ x; ~$ G) y
在中国古代,"契"既指一种协议过程,又指一种协议的结果。《说文解字》说:"契,大约也。"所谓"大约",是指邦国之间的一种盟约、要约。为着保证这种协约的效力,还要辅之以"书契"。"书契,符书也。"是指用来证明出卖、租赁、借贷、抵押等关系的文书,以及法律条文、案卷、总账、具结等。另外,"契"还表示一种券证。"契,券也。""掌稽市之书契。""书契,取于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书两札,到其侧。"不难发现,在中国古代,作为券证的"书契"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取物或予物。可见,在中国古代和近代,契约作为一种盟约和约定的媒介或形式已经出现。
根据一些学者的考证,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2000年以前即已存在,但未被广泛运用,运用广泛的是契约一词。在中国古代,“合同仅 是契约形式的一种,严格地说,它是验证契约的一种标记,犹如今天的押缝标志,它本身不是当事人之间协议”。[贺卫方:“契约”与“合同”辩析,《法学研 究》1992年第2期]。新中国成立前,今日的合同是被称为契约的。旧中国的立法、法学著述和习惯称谓基本上使用“契约”一词,台湾省迄今仍然沿用。建国 以后,有关法律文件中时而使用“合同”,时而又使用“契约”,有时又将二者并用。例如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机关、国家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机关、国家企业、合作社之间有主要业务行为不能即时清洁者…… 必须签订合同。”这里使用的是“合同”一词,而在该办法第三条中又用了“契约”一词,其行文为:“机关、国家企业、合作社向 银行申请贷款中,应具备上级机关或主要机关批准的事业计划及财务计划,并签订契约。”可见,当时合同与契约是混用的。契约为合同所逐渐取代,是50年代中 期以后的事。据所能见到的材料,在我国立法文件中最后一次使用“契约”,是1957年4月1日拟成的《买卖契约第六次草稿》,这是50年代起草民法典工作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70年代以后,合同一词在我国得到广泛的承认与运用,而“契约”的提法则被看作较为陈旧的词语而很少为人采用,“合同”成了通用的概 念。
在国外,自德国学者孔茨(KunZe)于1892年提出合同行为为共同行为以后,许多国外学者认为合同是共同行为,契约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台湾 地区的一些学者至今还将合同与契约区分为:合同是二人以上具有同一内容同一意义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产生的具有私法效果的行为;契约则是两个以上的具有不 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行为,其基本区别是意思表示的方向不同。
我国(除台湾省外)使用“合同”一词已约定俗成,且广为流行,在这种情况下,对“合同”和“契约”作上述区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且 容易造成用语上的混乱。从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们实际上已经淘汰了“契约”的称谓,只是在学术研究中,还不时有人提到“契约”一词,在日常生 活中,在有的方面也还有少许习惯使用“契约”一词的现象,如房屋租赁、买卖等方面。但是,这已经是将“合同”与“契约”作为同义语来使用了。

容易 发表于 2013-10-18 12:168 N& Q9 m4 Q; a2 g( y$ i
现在国内流行去泰国找代孕妈妈。一来费用更低,二来隐蔽性更好。夫妻一起去泰国度假找代孕做IVF,然后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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