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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旧文新帖)《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打印本页]

作者: 猪头猪脑    时间: 2013-1-22 16:04
标题: (旧文新帖)《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旧文新帖)《非诚勿扰Ⅱ》里的谋杀案 ——与冯小刚导演商榷电影里的法律常识

     前两天看了冯小刚导演的《非诚勿扰Ⅱ》,自我认为比《非诚勿扰》要好一些,应为感觉更加真诚一些,有或多或少的人生感悟,我认为如果没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可能会觉得这部片子有些悲剧性,没有《非诚勿扰》有意思,但是《非诚勿扰Ⅱ》却比《非诚勿扰》多了很多内涵,需要观众慢慢体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片中李香山的女儿川川念得扎西拉姆多多的那首诗意境很不错,背景音乐配的石进的《夜的钢琴曲五》也很不错,这一部分应当称为天作之合。

    说完了优点再说缺点,剧中一个片段我认为有很大的纰漏,重新剪辑时我认为冯导应当尽快处理掉,因为这个剧情已经涉及到违反我国的刑法,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在影片中出现涉及到教唆犯罪的问题,至少也是在误导观众。

    在剧中,李香山(孙红雷饰)得了绝症,秦奋(葛优饰)承诺给他一个有尊严的活动(?),于是他们先开了一个李香山的人生答谢会。之后,秦和李一起出海,在到达大海深处后,秦将已经瘫痪并且失去了行动能力的李香山推至船舷边,然后秦奋拍拍李香山肩膀,将其一人留下,秦奋转身回到船舱里,双手紧抓门框,背对李香山,当李香山投海自杀传来声音时,秦双手紧抓门框……这个镜头据说感染了不少人,连我的已经学习了两年半法律的学生(只是一个)看了后,不仅没有发现问题居然还大呼感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理论中,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秦奋虽并无直接剥夺李香山生命的故意,但是在李香山的自杀行为中,犯罪嫌疑人秦奋明知李香山要自杀,还为李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与其一同出海并将其推至船边),并且放任结果的发生(转身回到船舱,将李一人留下),其行为已构成标准的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秦奋的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真有这样的情况,秦奋势必无法继续向梁笑笑求婚,因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和牢狱之灾。

    对于这个镜头我个人认为冯小刚导演可能是想表现一种终极的人文关怀吧,但是这种关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却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冯小刚导演作为中国电影总票房第一人,其导演的片子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一般的观众(就连我的已学了两年半法律的学生,脑子没转过弯来,还认为很感动)是无从分辨这段剧情的合法与犯罪的,因而起到一个很恶劣的宣传效果。

    建议冯小刚导演尽快对片子重新剪辑以消除该片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如宣传得当这部片子对中国普法工作其实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笑)

    在中国法制化进程越来越快的过程中,建议中国电影也应尽快聘请法律顾问,用以解决电影中出现的若干法律问题。例如,十几年前海岩先生著名的小说《永不瞑目》中,就将中国刑法的死缓经典的解释为缓期两年后执行死刑了。也不知新版本改正过来没有。

   总之,片子很好,但是本片中犯罪的片段还是建议剪辑掉。
以前和别人讨论过,各种意见都有,不过我还是觉得应该如此定罪。
ps:我如何从游学生升级啊?请各位老大有以教我


作者: 阿迹    时间: 2013-1-22 23:53
自杀行为——尤其是找个不麻烦别人的地点和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否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作者: 猪头猪脑    时间: 2013-1-23 09:34
阿迹 发表于 2013-1-22 23:53
自杀行为——尤其是找个不麻烦别人的地点和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否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自杀行为不造成社会危害,但是明知他人自杀,还要提供条件或设备的造成社会危害!
作者: 阿迹    时间: 2013-1-23 10:10
猪头猪脑 发表于 2013-1-23 09:34
自杀行为不造成社会危害,但是明知他人自杀,还要提供条件或设备的造成社会危害! ...

真诚的问一下:如果自杀这种行为不造成社会危害,那么帮助自杀怎么会造成社会危害呢?
作者: 李禾平    时间: 2013-1-23 10:17
你已经从游学生升级为初中生了,而且是本坛的二当家给潜规则滴。。。。。。


作者: cyclouns    时间: 2013-1-23 18:07
这种帮助自杀有些等同于安乐死的合法性的讨论,国内虽然没有取消死刑,但也没对安乐死开绿灯。腹黑地认为医院更倾向于从绝症患者处收取维持生命的费用-当然目前的普遍社会伦理也没有开化到接受亲人要求放弃治疗的程度(实在没钱了的另说)。
帮助自杀在某种程度上是从证据上说不清--你怎证明别人是想自杀而不是你想杀人的?要知道现在国人最为擅长的就是钻空子,再加上现在器官移植上的巨大空缺,很难保证不会有人为了一个肾脏/肝脏把人‘被’自杀了。
所以先封住这个口子再说吧。
作者: 猪头猪脑    时间: 2013-1-24 08:46
阿迹 发表于 2013-1-23 10:10
真诚的问一下:如果自杀这种行为不造成社会危害,那么帮助自杀怎么会造成社会危害呢? ...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自杀是自己放弃生命权,但帮助他人自杀则是提供主动行为剥夺他人生命,故危害社会!
作者: 猪头猪脑    时间: 2013-1-24 08:49
李禾平 发表于 2013-1-23 10:17
你已经从游学生升级为初中生了,而且是本坛的二当家给潜规则滴。。。。。。

...

谢谢二当家的,这样的潜规则真好啊!弱弱的问一下,二当家的是哪位?要不要登门拜访一下?这年月都被潜规则了还没点表示这也太不厚道了!
作者: dasa    时间: 2013-1-24 13:42
的确是旧闻了。这个问题在电影刚刚放映的时候就有人提出来。
制片方给过,明确答复,不是谋杀,也不违法。在片子没公映的时候冯导就咨询过法律专家。
如果在孙红雷跳海时葛优帮忙,那就存在法律问提。
作者: 梓童    时间: 2013-1-24 19:29
故意杀人?好像有点言过其实了!
作者: 冰山    时间: 2013-2-14 00:38
猪头猪脑 发表于 2013-1-24 08:46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自杀是自己放弃生命权,但帮助他人自 ...

“帮助他人自杀则是提供主动行为剥夺他人生命”,这句话有待商榷。

首先,其中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如你所言,间接故意并不是追求、希望某事发生,而是漠视,听之任之。如果秦是“帮助他人自杀”,那他帮助这个行为就是出于为结束李的痛苦而要李自杀的心理,所以才将其推到海上船边,这是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如果秦并未想要李自杀,而是假设,秦推李过斑马线时,把轮椅停那儿,然后自己去买烟,虽然秦并不希望李被车撞,但也不在乎这点,这可能构成所谓“间接故意”。

其次,秦并未剥夺李的生命,李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秦将其推到船边并不一定会导致自杀的结果,不能因为秦推李到船边是李自杀的必要条件就得出是秦帮助他人自杀的结论。比如一个人变成植物人后,经家属同意,医生拔管,该人死亡,这在目前是不违法的,这个比秦李的例子更突出,因为是家属的同意和医生的拔管直接导致病人死亡,秦李的例子里,李还是自己跳下去的,然则家属和拔管的医生都成了杀人犯?
作者: 河蚌    时间: 2013-2-20 17:55
这样的帮助行为,在中国很常见吧。西方有其基于宗教教义的信条,比如人之生死是由上帝决定的,而不应该由人来决定,所以克隆人、堕胎、帮助自杀、安乐死都是禁止的,死刑则是争论很大。但东方文化不一样,在东方文化中,神管不了那么宽,仁和义才是最重要的,一个人舍生而取义是被推崇的事情。勇敢地面对死亡,选择死亡,在东方文化中是至仁至勇的事情。一个人因为做了无可挽回的错事而决定自杀以保留颜面,大家会认为这是个勇士。
所以,将国外的很多条条框框套在中国的社会来,就难免出现一堆错位的事情。一堆人按照西方的思维认为应该把所谓先进的价值观引起来,却被中国的大多数平民所排斥。
在中国,当一个人得了绝症后,很多时候会放弃治疗,比如从医院强行出院,不再治疗。这在西方实际上相当于被动安乐死,是违法的,但在中国却是公认的老年人的勇敢行为,既然再花钱都与事无补,那么何不如回家快速地死去,省下钱留给后代。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所以中国对于协助自杀的条款定的很松,只要不直接参与自杀行动,间接的提供便利是被允许的。当然,中国的人情仍然是重实际的,只有协助那些本身就身负绝症的人自杀,才会被宽容。去帮助一个身体健康只是有自杀想法的人去自杀,绝对会被拉出来口诛笔阀,而且也基本上会被法办的。

作者: skylark    时间: 2013-2-20 20:39
本帖最后由 skylark 于 2013-2-20 20:42 编辑
河蚌 发表于 2013-2-20 17:55
这样的帮助行为,在中国很常见吧。西方有其基于宗教教义的信条,比如人之生死是由上帝决定的,而不应该由人 ...


这在西方实际上相当于被动安乐死,是违法的

这句你是从哪里得来的知识?我的印象中西方很多国家是比较尊重患者的意愿,所以终止治疗会违法?且有些国家安乐死是合法的
作者: 河蚌    时间: 2013-2-20 21:27
本帖最后由 河蚌 于 2013-2-20 21:28 编辑
skylark 发表于 2013-2-20 20:39
这在西方实际上相当于被动安乐死,是违法的

这句你是从哪里得来的知识?我的印象中西方很多国家是比较尊 ...


新闻里面多次播过欧洲国家,有人遵从病人意愿取掉病人的辅助呼吸装置造成病人死亡,被法院起诉的案例。前一阵关于安乐死的争论,其实就集中在这一领域。这种取掉辅助装置的安乐死称为被动安乐死。
而主动安乐死,则是向病人体内注射药物帮助其死亡,这个,西方违法,在中国也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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