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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本人意愿下,代办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 [打印本页]

作者: 鼎革    时间: 2011-6-5 22:05
标题: 在本人意愿下,代办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
本帖最后由 鼎革 于 2011-6-5 23: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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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v# r- v% X9 {1 g' I美国病理学家杰克·凯沃尔基前天病逝。他倡导“死亡权利”并协助上百名患者自杀,4次被司法部门指控谋杀,其中3次被无罪释放,一次指控被判无效。1998年凯沃尔基安将自己协助一名患者自杀全过程的录像送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电视节目《60分钟》播放,随即遭到指控。1999年他被裁定二级谋杀罪名成立,被判10年监禁。服刑8年后,凯沃尔基安因表现良好获假释出狱。' F- A$ G( N) T' Y, L

. y9 M$ M; J# ?1 G' U在本人意愿下,即使由朋友或亲属代办,在现行法律或伦理上,依然有谋杀感。6 Z  W' u4 l9 f/ C

, a1 n" d  ~! \) s- Z6 M$ X辩题为:在本人意愿下,代办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
1 i' \. p+ u2 p' P' Y' P; U  ?9 Z$ w
: D, H$ t" D" M' O% S+ W) W

作者: Radiohead    时间: 2011-6-5 23:01
点击错了。
, p1 b& f) ~1 a- v, Y+ K, [; X, ?+ }* ^/ ^1 R$ p
支持。 让病人痛苦又卑微的等死,还不如给个安静。
作者: 煮酒正熟    时间: 2011-6-5 23:33
回复 鼎革 的帖子! I% w6 c" ~+ `4 K( W' W

- N9 I9 w: t1 g) d首先,我觉得安乐死合法化,似乎是个伪命题。真正有意义的议题似应为:代办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 C/ K: ~" o7 m9 ?/ I3 x4 h! E1 A
% ]- W$ R) m; A9 ~' H. c* p
其实我很支持个体拥有自己选择死亡时间和方式的权力。这将减少个体在精神和身体上所遭受的痛苦,也可以减轻家人和社会的负担。按理说我该选择正方观点或至少是中立的。但想来想去还是选择了反方观点。
4 w% L0 R! v) a2 ^9 _理论上,我认为任何个体都应有权自己选择死亡时间和方式,但对于绝大多数这类个体而言,他们自己都有着结束自己生命的能力,并不需要他人代理自己来执行这一意志。所以,在法律上赋予安乐死的代办权力,对于绝大多数个体而言,并无额外益处(incremental gain)。然而,在法律上赋予安乐死的代办权,将开启某类高筹码、智能型犯罪的大门。因此对于社会整体而言,赋予安乐死代办权,没有额外益处,却有额外损失。
5 `4 s- G% T! l# t. X
- @$ I2 n5 ^. ^* \' o- U所以我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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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a0 Z& [+ J% \7 M1 y$ X# {+ d至于那很少一部分主观想尽早结束生命,客观上却丧失执行此意志能力的个体,我相信,其中很大一部分人都有着深深理解并尊重他们心愿的亲友,只须在技术层面做好足够的处理 (保密工作,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共谋行为以实现责任公担),就可最大限度地避免遭到起诉。
' b( N9 c0 R6 h  p; T" ~. @3 ~- f& U5 b. j! s+ L. u' N3 i, a9 ?
最后,代办安乐死的合法化,势将引发剧烈且难以预测的社会伦理冲突和震荡。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包括中、霉、欧等,其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危机情况已然非常严峻,再引入这样一个剧烈震荡,对任何国家政府都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所以代办安乐死合法化,也严重缺乏现实可行性。
作者: 鼎革    时间: 2011-6-5 23:38
本帖最后由 鼎革 于 2011-6-5 23: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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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煮酒正熟 的帖子3 d* K, k3 o7 B

) }+ l  `5 h4 W有道理。明确辩题为:在本人意愿下,代办安乐死该不该合法化?( ~! m! u4 a, y
在本人意愿下,即使由朋友或亲属代办,在现行法律或伦理上,依然有谋杀感。, i& |8 ?- t0 G  b9 o5 ?

作者: 老芒    时间: 2011-6-6 04:41
回复 鼎革 的帖子3 i5 H. Z9 n+ e  }7 T4 E
8 ]6 `, P/ s/ @0 s
代办安乐死,我想这更多是道德范畴而非法律范畴吧。有些时候,比如植物人状态,实施安乐死又如何判断安乐死就是死者的意愿呢?# B/ H4 U. _& P0 j0 g9 g
让病人选择有尊严的死,又如何减少实施者的谋杀嫌疑和负罪感呢?如果这点办不到,想有尊严的死就是对实施者的折磨了。% b8 b( f. A/ v
其实死不死,合法不合法,更多的折腾的都是生者,如果能在道德让代办者不愧疚,我支持代办安乐死,但是这点能做到吗?我不觉得能办到。
' F7 ~% B2 d; d- w% c# a+ A我相信,任何一个人是能在任何情况下选择死亡的,一旦他选择熄灭自己的生命之火,生命就会迅速消失。加缪就是个例子。
作者: 空气精灵    时间: 2011-6-6 11:02
支持.
4 y5 L4 d0 Q/ C我的一个好友的妈妈,也是我的老师,得鼻咽癌数年,频繁地化疗放疗,头发全没了,人极其虚弱,下楼都必须有人搀扶,说话声音极轻:没有力气.
# E2 B) ?+ H$ ~! n6 Q1 d我曾在她去世半年前去看过她,她流着泪对我说:早就不想法了,自己痛苦,还拖累家人,让老公和子女都不得安生.其实她家算好的了,子女经济条件都好,也都孝顺,可是,老人身体上的痛苦却不是子女们都解决的啊.
( e8 w/ c4 K* W) n8 o其实现在很多医院都在实行另一种形式的安乐死:放弃治疗.
% ?2 ^5 i* Z% U$ w当病人因为当代科技无法救治这种病症,生存必然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的时候,往往医院会建议带回家中.当脱离了诸如呼吸机之类的维持设备,病人很快就离开人世.这就是一种变机的安乐死.$ t* {1 R8 h0 f' ?

作者: 老芒    时间: 2011-6-6 11:07
回复 空气精灵 的帖子: f, a4 z! K' P& J4 y

& D. v) E; _' I. X! }- \4 c% c这个问题还是在考验子女的心啊,到底是让母亲多活几年算孝顺,还是让母亲不那么遭罪,这都是两难选择。最终决断还是得病人自己做。
作者: 空气精灵    时间: 2011-6-6 11:29
回复 老芒 的帖子2 ?$ \0 i+ O3 r( Z/ C4 ]+ g/ H

8 k( O, p5 S  V( F唉,再补充一个自家的例子吧.
, A: H9 n! f: k. U3 `我外公,他在最后一个月里很痛苦,后来半个月就完全靠着呼吸机维持生命体症了.医院方面不止一次和我们家人提出让老人离开ICU,同时"你们家属也需要准备一下".0 _& H( B& G7 k- X4 T5 g/ C0 p$ k
我母亲及兄弟姐妹,一共五人,开始全部希望继续治疗,后来看看实在没有希望了,这才开始讨论是不是离开ICU--实际上就是不再借助设备维持生命.
+ r, b- s, w( C5 x$ w老人已经完全没有知觉,始终在昏迷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病人自己做决定?!
2 T9 B2 W* N' z* h最后讨论了一周,结果:一个舅舅要求继续在ICU,其它人同意停止治疗.做出决定的时候,所有的人都不敢看其它人的眼睛,那真是流泪做出的决定.事后半年,那个舅舅曾和我说:我理解其它人的决定,可我不能做这个决定--那是我的父亲啊!!!3 U* P% `& f/ }; @" L
而我的母亲则说:看着父亲手脚都被绑在病床上,全身扎满各种设备,我实不了...
% _% A8 {/ l, r) v- Z3 F/ J' v其实,安乐死,不仅应只看本人意愿,还应该在本人无法清醒的前提下,允许家人对病人实施安乐死.
作者: 老芒    时间: 2011-6-6 11:38
回复 空气精灵 的帖子# \6 B6 \; ^: Q) W

2 S1 ?4 ]4 m% D, o) l这个问题又回到辩论的题目上了,代办安乐死要在本人意愿下,在本人无法决定的时候,谁来决定?
3 ~; U  V) v1 r5 _8 J. a( o9 T5 n如果这一问题合法化的话,会不会出现代办者根本不争取本人的意愿,实施后说成是本人意愿呢?谁能保证这不是一次谋杀?5 h/ J+ |; u4 w
就拿前一段时间出现的母亲溺死脑瘫孩子的案件,又该如何判呢?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1-6-6 11:38
生命是珍贵的,但最珍惜生命的是本人,最有权决定生命如何继续的也是本人,而死亡是生命继续的终极阶段。选择自己死亡的时间和方式应该属于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1-6-6 11:43
回复 老芒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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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4 N9 [0 u4 W% L# U植物人状态已经不存在“本人意愿”的问题,所以和辩题不是一回事。事实上,医生抢救病人时,有时在明显没有希望而病人已经假死状态,终止生命支持,或者在濒危病人特别痛苦的情况下,大剂量注射吗啡,这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代办安乐死。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1-6-6 11:47
老芒 发表于 2011-6-5 21:38 5 E  X9 }5 V" @" b# V
回复 空气精灵 的帖子5 q# d4 M  t% l9 ]+ O7 {! R
: m3 }9 @- V# i
这个问题又回到辩论的题目上了,代办安乐死要在本人意愿下,在本人无法决定的时候, ...
4 R) C8 r% _8 P: B
这是“本人意愿”的法律界定问题。如果在法律上可以判定,这属于本人意愿,是不是容许代办安乐死,这才是辩题。
作者: 老芒    时间: 2011-6-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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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m3 l% q. Y7 K6 b' F) j所以说这个问题就在于本人意愿如何定义,如果要合法化,那么必然要先规定人在健康或有知觉的时候写下声明,说自己遇到什么情况亲属就可以请人代办安乐死。可这个前提怎么实现呢?恐怕更多的时候还是他人意愿吧。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1-6-6 12:03
老芒 发表于 2011-6-5 21:48 : {$ W5 I2 a( J/ b
回复 晨枫 的帖子8 ?4 q6 g# z& {, y/ P
9 `( r0 S( g1 M8 E7 v, w
所以说这个问题就在于本人意愿如何定义,如果要合法化,那么必然要先规定人在健康或有知 ...

3 p$ n+ c0 z' e& E% u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问题,具体怎么解决,现在没有先例,因为各国都没有合法的安乐死的做法。但有律师或者公证人在场,我想可以作为合法的依据。
作者: 老芒    时间: 2011-6-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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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 H% J3 v. o3 l8 n0 Y: s5 O+ G3 `7 D6 n( V, u
请问一下,代办人是谁呢?是亲朋还是陌生人?本人意愿的证明又来自什么呢?是一纸声明还是一段录音或视频?又如何在陌生人不了解本人的情况下,保证代办人不陷入阴谋的圈套?
5 N1 D7 o  e$ j其实安乐死或变相的安乐死,国内外一直都在实施,比如大量的放弃治疗的情况。
$ l7 @  r9 |& {+ X' R* y( M1 D安乐死合法化不过是给生者逃避责任的一个借口罢了。或者说不定会出现不管你愿意不愿意,直接放弃治疗的情况,而死者是不会开口说自己是否愿意的。单凭亲友的证据,法庭又如何判断?
作者: 老芒    时间: 2011-6-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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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在技术上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那又何谈合法性?不妨就停留在现在的非罪性上。
作者: 晨枫    时间: 2011-6-6 12:11
老芒 发表于 2011-6-5 22:05 " n( Q; j! E0 L6 s% h
回复 晨枫 的帖子
% Q7 S$ Z3 I; v% w6 _7 B
4 M) Z3 V7 T# o$ w请问一下,代办人是谁呢?是亲朋还是陌生人?本人意愿的证明又来自什么呢?是一纸声明还 ...
7 P$ R" q0 H2 t1 J, Y# C4 _+ L
这就牵扯到法律过程的合法性问题了,就像法庭上证人、证据,如何绝对证明这是准确的?如何证明检方和证人没有勾结串通?
作者: 胖卡门    时间: 2011-6-6 17:35
满足病人的愿望,让他们无痛苦的走掉才是真正的人道。
作者: 老票    时间: 2011-6-6 18:24
刚回来看到新东东,很欣喜,参与来感受一把...
! v6 O, j/ c5 G- B; e; m- u5 O$ ?: r7 R& {* x' z& L
支持合法化,只是提一个疑问:( C8 H; ]1 @. c  p* t+ u0 g
如果本人意愿清晰,就没啥说的;  如果在本人意愿不清晰(长期昏迷等等)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衡量标准,使得代办的合法化能存在下去。1 m4 w- r( h0 r$ y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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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杨    时间: 2011-6-6 22:22
本帖最后由 老杨 于 2011-6-7 16:35 编辑
/ X1 B; J  |* Z' y% I! @
7 a2 a4 p- ?! S濒死之人、已死之人是没有尊严可言的  真的0 X* ?$ U9 U+ W  U, K6 ?# \2 `+ l" K
我母亲去世时  已经没有了呼吸 大夫来征求我要不要 插管急救 我拒绝了
$ o4 Y+ Y2 C5 I2 K0 |我赞同安乐死 但反对代办安乐死合法化 $ Z" z" d. Z, A( Y5 i& u8 ]$ A% r7 K
让上帝的归于上帝 凯撒的归于凯撒 吧
作者: 雪个    时间: 2011-6-7 04:15
回复 鼎革 的帖子" c) F2 g5 V. c$ L2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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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我同学还跟我说呢,如果她到了那一天,希望可以安乐死。哎,这个话题太沉重。
作者: 煮酒正熟    时间: 2011-6-7 10:15
回复 老杨 的帖子
0 ]; @% L1 M* u. Q6 c  F
我赞同安乐死 但反对代办安乐死合法化
1 u3 A" k/ F2 I7 H1 V- b' A" v
唉,老杨啊,啥也不说啦,hug一下
作者: 煮酒正熟    时间: 2011-6-7 10:28
雪个 发表于 2011-6-7 04:15
; W; K& H* a  E0 f' G回复 鼎革 的帖子
" v# F- H0 _# b( g9 ^2 F8 Q. ]2 c! M
- b+ ]9 [* L& u; P: ?前些天我同学还跟我说呢,如果她到了那一天,希望可以安乐死。哎,这个话题太沉重。 ...
+ U& @- M9 O6 _0 t. ?
唉,是太沉重... 不知怎么,家人亲友的过世,对我很沉重,但联想到自己的死,只是当想起那些一直顾念着、爱着自己的人会伤心,就情不自禁地想哭,自己倒是无所谓。很大程度上,我是为了那些在乎我的人活着。能活着,当然非常好,有亲情 有爱情 有友情 有音乐 有电影 有好书 有无数美丽的东西去欣赏去玩味 还有许多假想中更好的明天去憧憬。不过真到了必须告别这个世界的时候,除了与亲人生离死别这一点让人伤痛,其他的.. 说实话,我对另一个世界充满好奇。- Y5 Y1 E/ J$ t& w  e7 I0 X8 R3 s- l
希望上帝让我长寿,让我送走所有我担心他们会因我先行而痛苦的人们 :-)
作者: 飞马萧    时间: 2011-6-7 14:03
我觉得如对其立法,现在不是时机。人很复杂且私心重,在全社会道德有些混乱的情形下,安乐死合法化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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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 v/ x- @" @并且,我认为壮年人很难判断自己年老时对死亡的想法。大学时,一个好动的师姐说,她要在40岁时自杀,因为那是衰弱的开始。我看按她现在的活法,真到40了,可不会舍得死。. y) @& w% `9 x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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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师姐还说若她中风不能动弹,她也要自杀。这我有点同意,我外婆是中风后偏瘫无法讲话,整个生命质量直线下降,这时候考验的是子女的孝心,对她本人而言那种状态是老天亏待好人的证明。但是,我的外婆是非常有求生意志的,她不愿意离开人世,我知道。
作者: 煮酒正熟    时间: 2011-6-8 08:37
本帖最后由 煮酒正熟 于 2011-6-8 09:16 编辑 + f2 z# v' k& ?0 f# C- _0 A

0 B9 ~( a  r8 C$ O; q% p3 a有一点需要辨析一下:放弃治疗不能等同于代办安乐死,虽然二者所起到的客观效果相似。1 J8 C6 M$ b# D1 w; i! g
/ {$ d+ B. y$ k+ p, }
代办安乐死的定义是,目的十分单纯就是要代理他人终止其生命,并且采取主动行为终止他人生命" T" m2 S4 b( R

" m3 N2 h; p3 ^8 Q# K1 \! q拔掉管子或请患者回家渡过最后时光,这些行为,都属于放弃维持、放弃治疗,却不是采取主动行为终止他人生命
1 e. K; T9 x- c: n& s# G: ^
6 ^5 m  N, N8 ^& O对于那些按照当事人意愿,采取主动行为去终止当事人生命的行为人,我尊重他们努力帮助他人的主观动机(这里假定该行为人是心存善意的),但对于将这种行为合法化,我却持谨慎反对的立场。自以为得计、结果为眼前小利而损失长远重大利益的闹剧,在人类社会中从来就没停止过。滥伐森林、过度捕猎、过度耕种... 金融衍生物... 9 L8 d3 h- |& L) W1 ]' o

! ?- ?$ c' y1 p/ ^1 W4 h代办安乐死合法化可能是个潘多拉盒子,谁知道一旦开启会放出什么妖魔鬼怪来!7 U3 _5 @* ~6 N1 y4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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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煮酒正熟    时间: 2011-6-8 09:17
我这里只提两个可以预见的风险吧 -- 它们都与increased availability相关:  R  K+ A  \% A  o, z# J
代办安乐死合法化一旦实现,那么势必会催生一个新的服务行业,为所有存在潜在需求的人们提供方便、高质的服务。这就是我说的increased or improved availability.  在这种情况下:2 [! A1 Z% J; C; s' v4 ?+ z
1 很多令人备感痛苦、但并非绝症的病患,患者会因一时意志脆弱而不愿再坚持。在缺乏方便、高质安乐死服务的情况下,这些患者极可能只是把这个念头在心里转上几天、几周,就打消了,但在存在方便、高质服务的情况下,患者很可能就下定决心一死了之了,而且由于是患者直接授权,安乐死会被顺利执行。
; C2 d6 h, c% {' m& N' E, q( T试问,我们这里有人希望这个类型的患者就这样轻易取死吗?
) P, i: D( x  A& R& a* ?# ]4 M9 k2 方便、高质的安乐死服务的普及,必然会激活某些人的犯罪欲望(关键是,人们的犯罪欲望,在缺乏安乐死服务的情况下,不易被激活;安乐死服务的普及,等于为潜在犯罪分子化解了一个技术难题),从而催发犯罪行为。具体例子我不举了,大家都能想到是什么/ k( y8 f* A$ t2 `

作者: 履虎尾    时间: 2011-6-11 14:07

' I" V. t; x) R+ _看过一本小说,“幸福自杀俱乐部”,帮人自杀的
作者: XYZX    时间: 2011-6-27 16:27
在不妨害别人的前提下,个人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
作者: 辛常诚    时间: 2011-6-29 23:57
回复 雪个 的帖子' I+ Q, X& T. S: j2 @3 G

! q, w2 r0 ]' _2 _1 s$ a我也希望安乐死,到了生不如死的地步,多活那几天有什么意义呢
作者: Dracula    时间: 2011-7-1 21:23
电视剧The Practice第二季里有一集"The Blessing"。看过后,我转为赞同里面的DA,Helen Gamble的观点,代办安乐死应该非法。Gamble在审判结尾的summation非常有感染力,我觉得我不可能说的比她更好。感兴趣的话大家可以找这集电视剧看看。
作者: wayne    时间: 2011-7-2 11:22
我觉得不只是安乐死的问题,还是体现家属责任及社会关怀的问题,从道德及伦理角度看,丛林法则是很残忍的,和传统文化格格不入,反对在中国实行。
作者: 光头佬    时间: 2011-7-2 13:37
回复 鼎革 的帖子
' a0 q( N* s8 G
9 `0 y" H3 r/ j- C# y/ q支持代办安乐死合法化!我认为安乐死合法化这是方向的问题,至于如何界定、防止权力滥用,这只是方式方法的问题。大方向确定的情况下,以人类的智慧肯定可以想出好的办法来争取多造福少祸害;即便开始存在漏洞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也可以通过修正而改进。人类的政策总有不完善的地方,正如死刑也可能造成误杀,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那些最大恶极的罪犯,非死刑不足以代表正义。(当然这是另外一个辩题了)
作者: 短刀    时间: 2011-7-4 18:35
代办安乐死首先是法律概念,其次才是道德概念,毕竟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如果一个人生不如死,在严格限制代办的程序和要件后,应当允许代办安乐死。
作者: 潜恒    时间: 2011-7-5 12:41
不是太确定,考虑了下限制在最大的医院和最痛苦的状态,但感觉仍然有可能被钻谋杀的空子
作者: 苏鲁锭    时间: 2011-7-14 23:59
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个口子绝对不能开3 \# z3 m4 O# K. v! x% b
如果开了,势必会有人找漏洞钻空子去做一些伤天害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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