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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长沙公职人员霸占他人车位事件根本就不应该闹大 [打印本页]

作者: 晨枫    时间: 前天 07:07
标题: 长沙公职人员霸占他人车位事件根本就不应该闹大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26-7-11 17:14 编辑

说到不应该闹大,这首先是彭姓女子(31岁,长沙市体育局产业处副处长,23年刚考进公务员)的愚蠢,其次是物业处理不当,没有在一开始就叫拖车。

彭某私占人家车位,闵姓车位主人通过物业通知过来了,还用已睡觉、出差(实际在家中)借口拒绝挪动。被闵某用车堵住进出后报警,然后就是两人轮番顶牛,互相作梗。彭某还叫来男朋友雷某开车过来,把闵某顶住彭某的车反过来顶住。弄到后来,闵某用水泥柱和U形管,把彭某的车“锁”在里面。

7天后顶牛结束,闵某拆除障碍物,彭某把车开走。再过4天,长沙体育局给予彭某停止处理,纪检介入调查。这蠢女人的官路怕是到头了。男朋友雷某看来也是个人物,但涉事不深,没有处理。

从头到尾,这是一个人的愚蠢引起的,但也不应该闹大。在加拿大(或者任何法规健全的地方),如果物业在通知后,车主依然不挪车的话,直接把车拖走,后面就没有那么多破事。肯定有人会说,车拖坏了算谁的?太简单了,算彭某的。违规停车都是这样的规定。地库里拖车可能不容易,但用小车推到车下,用千斤顶的位置把整车顶起,没有拖不走的,费点事而已。拖车、停车的费用统统由违停车主负担,通常是惩罚性的,拒付的后果是车辆被拍卖偿付。车位主人也有权叫拖车。

闵某也不应该有在地库里安装水泥柱和U形管的权力。他买下了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改装权。这事看来不了了之了。

闵某把车停在彭某车前挡路的时候,应该也是占用了公共车道了,劝告不挪的话,也属于违规停车,也可以拖走。

彭某的愚蠢不知道是否与“利用公职身份耍特权”有关。她的副处长只有“乡科级副职”,彻底的芝麻官。在官场上,不招惹不利曝光应该也是求生欲的一部分,她连这点都不懂,莫非真有什么硬背景?长沙的调查报告说她的“选拔任用程序规范,资格条件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提拔情况。彭某某父母均为长沙市企业普通下岗职工”,但没说男朋友雷某的背景。

这事物业该出手时和稀泥也有责任。如果这就是“中国式管理”,那弊病显而易见。在违停问题上,希望业主和物业用起来依法拖车的工具。

这事弄得物业、街道、民警反复出动,真是浪费公共资源。

至于彭某,她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她根本不适合担任公务员。
作者: 野草魂    时间: 前天 09:04
不管副处长多大芝麻官,三年副处,出身普通,那能力得多强才爬得到。无论如何解释,普通人恐怕都不会信。
作者: 晨枫    时间: 前天 09:13
野草魂 发表于 2026-7-11 19:04
不管副处长多大芝麻官,三年副处,出身普通,那能力得多强才爬得到。无论如何解释,普通人恐怕都不会信。 ...

这副处只是称呼,并非真职级,不是说了嘛,只是“乡科级副职”。
作者: 征久仁    时间: 前天 09:59
没头脑碰上了不高兴,大家都不把法律当回事,后果就是没头脑丢了前途,不高兴浪费了时间,徒增反思的材料和笑料。
作者: 方恨少    时间: 昨天 15:24
据说报警之后警察只愿意调解,不愿意拖车。

乱停车这个应该和酒驾一样,发现报警,直接拖走,时间长了就都老实了。但国内习惯是留电话,打电话叫人来挪车,大家都不愿意叫拖车,所以警察也和稀泥。

这事的重点就是你说的,这女的的智商和情商都不适合作公务员,尤其还是个小领导,甚至都不适合开车,看着就像把油门当刹车那伙的,应该查查她的驾照是不是正规途径考的,直接吊销了一劳永逸。
作者: johnsonjian    时间: 昨天 18:15
国内这种还没听过有叫拖车的,基本上都是报警后调解一下就解决,象这样多次调解的也是少见吧
作者: 赫然    时间: 昨天 21:59
方恨少 发表于 2026-7-13 02:24
据说报警之后警察只愿意调解,不愿意拖车。

乱停车这个应该和酒驾一样,发现报警,直接拖走,时间长了就都 ...

这点上,上海是做的比较好的。。。警察直接拖车。

这事儿,搞不好会成为中央对地方官僚体系打击的一次抓手。就看长沙和湖南的领导的处置了。。。如果中央的巡视组或者转办过来了,那就是场大地震。
作者: 隧道    时间: 昨天 22:49
国内压根没有法,都是和稀泥。
不然以国内人的戾气,停10分钟都是个大问题。
如果像美国拖车那样明确清晰方便,国内忍耐程度比美国人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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