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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9012年了 香港法律还有关于反叛女王的罪名 [打印本页]

作者: 怎这样呢    时间: 2019-8-21 09:32
标题: 9012年了 香港法律还有关于反叛女王的罪名
本帖最后由 怎这样呢 于 2019-8-21 10:58 编辑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 D_1438402821257_001

2. 叛逆 (1) 任何人有下述行为,即属叛逆 —— (a) 杀死或伤害女皇陛下,或导致女皇陛下身体受伤害,或禁锢女皇陛下,或限制女皇陛下的活动; (b) 意图作出(a)段所述的作为,并以公开的作为表明该意图; (c国人以武力入侵联合王国或任何英国属土; (e) 以任何方式协助与女皇陛下交战的公敌;或 (f) 与他人串谋作出(a)或(c)段所述的事情。 (2) 任何人叛逆,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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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103.12.149.243/?uid=5615

根据网上的说法,回归后有条例将女王自动替换为特区政府或者国家领导人。不过依然怎么看怎么别扭
作者: sweeter    时间: 2019-8-21 09:52
本帖最后由 sweeter 于 2019-8-21 09:55 编辑

根据这条法律,如果中国和英国打仗,香港人只能帮英国了?

反正23条没立法,这条背叛女王罪倒还是生效的。


作者: 包子    时间: 2019-8-21 10:09
有意思。
作者: 龙驹坝    时间: 2019-8-21 10:39
Hmm, interesting.
作者: 大黑蚊子    时间: 2019-8-21 15:24
Any reference in any provision to Her Majesty, the Crown, the British Government or the Secretary of State (or to similar names, terms or expressions) where the content of the provision---
relates to title to land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nvolves affairs for which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responsibility;
involv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construed as a reference to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other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以上源自《香港回归条例》,香港法例第A601章

现在还有少量“为女王服务”的信封在流通使用呢
即使老太太挂了,也仍然会持续使用
作者: 禅人    时间: 2019-8-21 15:47
本帖最后由 禅人 于 2019-8-21 15:48 编辑

《香港回归条例》,香港法例第A601章 相关章节原文如下:

6. 加入附表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现予修订,加入 ——
“附表8
[第2A(3)条]
原有法律中的字和词句在1997年
7月1日及之后的解释

1.在任何条文中对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国政府或国务大臣(或相类名称、词语或词句)的提述,在条文内容与以下所有权有关或涉及以下事务或关系的情况下,须解释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机关的提述 ——
(a)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的所有权;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事务;
(c)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2.在任何条文中对女皇陛下、皇室、官方、英国政府或国务大臣(或相类名称、词语或词句)的提述,在文意并非第1条所指明者的情况下,须解释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提述。

3.对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或对枢密院的提述,在条文的内容与关乎香港的上诉司法管辖权有关的情况下,须解释为对香港终审法院的提述。

4.对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或对枢密院的提述,在文意并非涉及其上诉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须以与根据第1及2条解释对女皇陛下的提述的相同方式,予以解释。

5.对名称中包含“皇家”一词的政府机构的提述,须 ——
(a)在犹如“皇家”一词已被删去的情况下理解;及
(b)理解为提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相应政府机构。

6.对殖民地香港(或相类名称、词语或词句)的提述,须解释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提述,而对殖民地香港的边界的提述,须解释为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所指明的边界的提述。

7.对香港最高法院的提述,须解释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提述。

8.对香港上诉法院的提述,须解释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提述。

9.对香港高等法院的提述,须解释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提述。

10.对地方法院的提述,须解释为对区域法院的提述。

11.对香港总督的提述,须解释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提述;对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提述,须解释为对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提述。

12.对香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提述,须解释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提述。

13.对上诉法院大法官的提述,须解释为对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的提述。

14.对高等法院大法官的提述,须解释为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的提述。

15.在任何法律中文文本中对立法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或该等机关的人员的提述,须按照《基本法》有关规定解释。

16.在任何法律中对立法局的提述,须视情况要求,解释为包括对临时立法会的提述。

1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或相类名称、词语或词句)的提述,须解释为对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述。

18.对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的提述(不论是单独提述或同时提述),须解释为对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组成部分的大陆、台湾、香港或澳门(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提述。

19.对外国(或相类词语或词句)的提述,须解释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提述,或解释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方的提述,视乎有关法律的内容而定。

20.对外国人或外藉人士(或相类词语或词句)的提述,须解释为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士的提述。

21.任何保留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及继位人的权利的条文,须解释为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22.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附表适用。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A601!sc?INDEX_CS=N&xpid=ID_1438403582894_004&SEARCH_WITHIN_CAP_TXT=%E9%A6%99%E6%B8%AF%E5%9B%9E%E5%BD%92%E6%9D%A1%E4%BE%8B%20%E9%99%84%E4%BB%B68
作者: 常挨揍    时间: 2019-8-21 18:55
不清楚,还有说GCD在香港是非法组织的。
不过俺实在没兴趣去弄清楚。
俺只要知道香港还是殖民地、需要二次收回香港就行了。
作者: 龙驹坝    时间: 2019-8-21 20:00
禅人 发表于 2019-8-21 15:47
《香港回归条例》,香港法例第A601章 相关章节原文如下:

这个解释做得好 (大拇指符号在 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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