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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与IT之三——融合才是王道 [打印本页]

作者: 就爱抬杠    时间: 2012-4-16 12:23
标题: 法律与IT之三——融合才是王道
法律和IT融合?你吃错药了吧。

一定会有很多人这么问。

我没吃错药,而且这在中国已经成为现实。

前文讲过,法律就是社会的运行规则,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考虑到适应性的问题,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得特别精确,其中也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条文写出来,大家一看,嗯,蛮好,很合理嘛。到了具体问题,律师一解读,才发现里面还有这么多弯弯绕。于是乎,要么大骂律师无德,要么大骂立法者废物,好像二者必居其一。其实,谁来干都是这样,不信您来试试?

在产生的问题里,由于边界条件而产生的不公平,例如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例如追诉期的时间规定,差一点结果迥异,那是无论如何也没有办法的,此题无解。

但是,法官判决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情况都有量刑幅度,这个法官这么想,那个法官那么想,情况可就差别大了。英美法系里,这个问题是用判例来解决的,只要你能找到判例,事情就好办。律师就是干这个活的。其实,很多案子,要没人去找判例,结果可能差很多,这里就体现律师水平了。在中国呢?那就靠律师和法官拉关系吧。所谓“量刑有偏差,群众意见大。”

于是乎出现了电脑量刑http://news.sina.com.cn/z/dnlxfgxg/index.shtml

简单点说,就是把案子的各种要素输入进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基本由电脑取代。

似乎是个好办法,日积月累,总能把数据库建得妥妥当当吧。

所以说,融合才是王道。就算在英美,如果把案子的要素归纳出来,也建类似数据库,律师的作用也会逐步越来越小。

我的担忧是,如此这般,公民的隐私权将是个大问题。不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隐私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不是个问题了,您真当政府不知道吗?


作者: 爱思伯爵    时间: 2012-4-24 07:46
呵呵,法律和IT融合,法官和律师的自由裁量权就小了。
利益集团第一个反对。
作者: 湖绿    时间: 2012-4-25 21:14
可变因素太多,电脑这方面不如人脑。
作者: 老土拨鼠    时间: 2012-5-3 13:40
那不是真的成了黑客帝国了?!
作者: 海峰    时间: 2012-6-4 14:48
支持楼主。
北京的《道路交通法实施细则》,类似楼主的设想。比方路边停车,北京一律100元,闯红灯600元,没有任何浮动余量。被逮到了,不用找人,也没有这么多的扯皮。省了很多事。
而临近的河北省,规定往往是:罚款50-200元;200-800元,浮动还挺大。又容易扯皮,又给了权力寻租很多的机会。
作者: 阿拉多    时间: 2012-7-16 10:39
海峰 发表于 2012-6-4 14:48
支持楼主。
北京的《道路交通法实施细则》,类似楼主的设想。比方路边停车,北京一律100元,闯红灯600元, ...

你觉得可能么?对你我是这样而已.
作者: eatmoon    时间: 2012-7-16 11:22
人类最终的归宿就是matrix
作者: 宋兵丁    时间: 2013-1-8 10:59
呵呵,听人讲过这个,结论就是个笑话。倒不是这个理念本身,实际上大陆法系对法官的期待就是法律的机械适用。问题是技术水平摆在那,在能够通过图灵测试的机器诞生前,想让电脑正确理解案件并适用法律基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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