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大,这个问题我是这看的。
一、知识产权有强制许可制度,意思是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允许政府强令专利所 ...
第一点:我们说的是一回事。
第二点:三十年前和现在,在法律上都没有问题,不涉及侵权,涉及的是“胁迫让权”,这在法律上没有定义。就像A要同B结婚,B要求A交出银行账户,A不愿意,但A确实是自愿与B结婚的。怎么办?没办法,除非不结婚,但不结婚人家又不干。
第三点:你扯远了,没那么多事。中国的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与西方高度相似,这里没有主权问题。 loy_20002000 发表于 2018-6-2 11:57
这个案例真的很经典。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可以这么理解,之前两次都是迈克尔乔丹败诉,为了显示改革的决心, ...
改成“乔舟体育”不就好了吗?。。。唉。不会耍小聪明。。 本帖最后由 中秋不圆 于 2018-6-6 22:45 编辑
晨枫 发表于 2018-6-4 21:41
第一点:我们说的是一回事。
第二点:三十年前和现在,在法律上都没有问题,不涉及侵权,涉及的是“胁迫 ...
晨大,这个问题我和您多探讨一下,不是很够专业,就是拍脑袋的,纯吹水。
1、胁迫让权这个,的确法律没有规定得太详细,但是在某种维度上是可以论证的。比如知识产权反垄断/知识产权滥用领域,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形,叫做反向支付,意思是原研药产家在专利过期后,发现首仿药厂家仿制成功,推出可能会影响原研药市场份额的,就和首仿药厂家签订协议,支付一定的费用,让首仿药延迟上市,欧盟有一些判例是认为这个存在问题。
美国的思路可以是反过来,认为我们拥有市场,然后滥用了我们拥有市场份额,要求对方让渡专利作为进入市场的条件。实际上,纯法理探讨,如果将中国政府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看待,完全可以认为他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拥有国内市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即胁迫让权)。
但是,美国反垄断法(托拉斯法和谢尔曼法)又有一个例外规定,叫做主权避让原则,意思是政府行为可以豁免。之前美国有一个判例支持了这一原则。这个判例就是中国的维C横向协议垄断案,在地方的联邦法院是引用了主权避让原则,推翻了原来一审法院的不利于中国企业处罚的原则,认为中国这个企业是在国家主权要求下达成垄断协议,因此可以豁免。
如果某一天美国的法律理论界可以突破他们自己制定的主权避让原则,同时将中国视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的话,法律上是有可能性的。
2、对于你说的中国法律抄(借鉴)美国和欧盟法律(我们读法律内部人都是这看待的),没有主权问题,我个人认为值得商榷的。在专利制度的强制许可部分,好像之前在哪里也探讨过,印度的强制许可做的就是比其他国家多,强度大,允许国内公司不需要许可费就可以仿制国外癌症药,就是印度认为自己国内的公民健康权比国外公司专利权位阶要高,因此允许强制许可。当然,很多国外的公司都会说印度流氓,不和印度合作,这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印度的例子是很典型的主权国家如何适用自身知识产权许可制度的问题,进而延伸,市场换技术这样的动作,假设在法律上可能有问题,但基于一国主权国家的价值取向,也可以找出法律逻辑来论证他的合法性。但前提是,一国的实力够大,能够避免出现领事裁判权这些东西出来,或者强硬一国政府改变自己法律来适应国外企业在本国开展业务的情形,比如当时的殖民地国家。
都是瞎说说,不当之处,请晨大见谅。 中秋不圆 发表于 2018-6-6 08:43
晨大,这个问题我和您多探讨一下,不是很够专业,就是拍脑袋的,纯吹水。
1、胁迫让权这个,的确法律没有 ...
你比我专业,我是纯业余的,呵呵。
你说的都没错,这里只有一个问题:涉及的是在中国,所以适用的是中国法律。美国法院决定主权避让也好,不避让也好,只能判美国国内市场的案例,不能判中国政府和市场行为的案例。
印度是直接用专利而不付费?这有点霸道了。但这也是印度主权容许的,外国可以抱怨,但难以采取法律行动,除非像你所说的超主权行动。 晨枫 发表于 2018-6-6 22:57
你比我专业,我是纯业余的,呵呵。
你说的都没错,这里只有一个问题:涉及的是在中国,所以适用的是中国 ...
1、反垄断法有域外效力适用的情形,其他法律也有同样的情形。
比如美国公司在美国发生的行为对中国有影响,中国政府可以对美国公司进行处罚,典型的是高通案,高通公司在美国本土的行为,但是对中国手机厂商有影响,中国发改委就直接处罚高通。这次美国商务部弄中兴也一样。
所以万一美国政府流氓一点,认为中国政府的行为有问题,用美国的法律来对付中国政府,路径也是有的,比如类似于认定朝鲜、伊朗政府是流氓政府一样,然后各种制裁,但目前来说比较不敢用。
2、印度的确如此,整得大药商想通过WTO框架解决这个问题,但最后也没成,只能游说美国政府通过其他着数弄印度的药商,有一定效果。不知道是哪里讨论的,是河里还是啥,最后美国药商和印度政府达成了默契,首先美国药商默认了印度免费使用专利的行为,交换是很多没有过临床的药品首先在印度使用,看印度的医疗效果,绕过美国FDA制度。 中秋不圆 发表于 2018-6-6 09:21
1、反垄断法有域外效力适用的情形,其他法律也有同样的情形。
比如美国公司在美国发生的行为对中国有影响 ...
关于1:中兴是公司行为,美国可以处罚;“胁迫让权”是国家行为,除非美国对中国全面制裁(用关税?禁运?),还能怎么处理呢?到了那个程度,就不是知识产权的问题了,或者说是“过度反应”。 燕庐敕 发表于 2018-6-1 11:23
这是个很搞笑的故事。
乔丹体育显然是靠迈克尔·乔丹来蹭名气,乔丹本人也知道。然而,在乔丹体育还没有 ...
记得以前叫乔丹的还有个名模乔丹小姐 中秋不圆 发表于 2018-6-6 23:21
1、反垄断法有域外效力适用的情形,其他法律也有同样的情形。
比如美国公司在美国发生的行为对中国有影响 ...
不知道印度政府有没有默许大药厂拿印度病人当白老鼠,反正印度的医院和医生,只要给点好处就很好说话的。
http://i63.tinypic.com/5tuy4y.jpg 本帖最后由 中秋不圆 于 2018-6-7 20:47 编辑
晨枫 发表于 2018-6-6 23:33
关于1:中兴是公司行为,美国可以处罚;“胁迫让权”是国家行为,除非美国对中国全面制裁(用关税?禁运 ...
晨大,我是赞成你的这个观点的。
比较新的消息是美国贸易代表、日本经济产业大臣、欧盟贸易专员关于工业补贴、市场导向和技术转让的美日欧三方联合声明(巴黎,5月31日),表达了对第三国非市场导向政策的关注,其中一点就是不应该迫使外国公司向国内公司转让技术,这个是非市场导向行为,并认为是有害的强制技术转让。
这个消息认定技术强制转让的路径和我之前推断的差不多,这个第三国毫无疑问就是中国了,路径无非定义这个为非市场化导向的政策,然后认为有害。
不过有没执行力,还是说只是种宣言,就看下一步动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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