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蚌 发表于 2016-9-2 15:47:26

求证:字母"o"与想象力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4c2a31120100vdz7.html?vt=4

1968年,美国内华达州有一位叫伊迪丝的三岁小女孩告诉妈妈,她认识礼品盒上“OPEN”的第一个字母“O”。这位妈妈非常吃惊,问她怎么认识的,伊迪丝说:“薇拉小姐教的。”
这位母亲表扬了女儿之后,一纸诉状把薇拉小姐所在的劳拉三世幼儿园告上了法庭,理由是该幼儿园剥夺了伊迪丝的想象力,因为她女儿在认识“O”之前,能把“O”说成是苹果,太阳,足球,鸟蛋之类的圆形东西,然而自从劳拉三世幼儿园教她识读了26个字母,伊迪丝便失去了这种能力。她要求该幼儿园对这种后果负责,赔偿伊迪丝精神伤残费一万美元。
诉状递上之后,在内华达州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劳拉三世幼儿园认为这位母亲疯了,一些家长也认为她有点小题大作,她的律师也不赞同她的做法,认为这场官司是浪费精力,然而,这位母亲却铁定了心,坚持要把这场官司打下去,哪怕倾家荡产。
三个月后,此案在风华达州立法院开庭,最后的结果出人意料,劳拉三世幼儿园败诉,因为陪审团的23名成员被这位母亲在辩护时所讲的一个故事感动了。
她说,我曾到东方某个国家旅行,在一家公园里曾见过这么两只天鹅,一只被剪去左边的翅膀,一只完好无损。剪去翅膀的被放养在较大的一片水塘里,完好的一只被放养在一片较小的水塘里。当时我非常不解,问那里的管理人员。他们解释说,剪去一边翅膀的无法保持身体平衡,飞起后就会掉下来;在小水塘里,虽然没有被剪去翅膀,但起飞时会因为没有必要的滑翔路程,而老实地呆在水里。当时我非常震惊,震惊于东方的聪明和智慧。可是我也感到非常悲哀,为两只天鹅感到悲哀。今天,我为女儿的事来打这场官司,是因为我感到伊迪丝变成了劳拉幼儿园的一只天鹅。他们剪掉了伊迪丝的一只翅膀,一只幻想的翅膀,他们早早地把她投进了那片小水塘,那片只有ABC的小水塘。
这段辩护词后来成了内华达州修改《公民教育保护法》的依据。现在美国《公民权力》规定,幼儿在学校拥有两项权力:1,玩的权力;2,问为什么的权力。这两项权力的列入是否起因于那位母亲的一场官司,不得而知。不过,有一点美国人非常清楚,这一规定,使美国在科技创新方面始终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使美国出现了比其他国家多得多的年轻百万富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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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故事,经常被中国的某些人用来证明美国人的天纵奇才,当然,也被另一些人用来证明美国文明的堕落。
只是俺今天忽然想了一下,这个故事是真的吗?真的吗?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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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的朋友求证一下。。。

凡卡 发表于 2016-9-2 16:17:21

明显脑残写得,一点逻辑性都不讲;
既然O不能教成O,那苹果也不能告诉她是苹果,不然这孩子就失去了把苹果想象成别的东西的权力。。。
美国也没有所谓的‘公民权力’规定。

猫元帅 发表于 2016-9-2 16:34:27

为什么现在的智能机器不在0上面加斜杠了?我觉得有斜杠挺好。另外1l之间也应该有区别。

hotmen 发表于 2016-9-2 18:32:31

本帖最后由 hotmen 于 2016-9-2 18:41 编辑

真假难辨。不过太反智了。

公民权力似乎应当是公民权利

然后203 发表于 2016-9-2 20:46:05

浓重的读者文摘体鸡汤味儿

dynthia 发表于 2016-9-2 21:04:58

什么民事案件会有23人的陪审团?

王不留 发表于 2016-9-2 21:20:41

这鸡汤。。哈哈哈。。。。。60年代的米国人民能喝的下去吗?哈哈。。

qyangroo 发表于 2016-9-2 21:40:21

我一直没想明白,哪些人会在互联网上辛勤创作了辣么多鸡汤文?

投稿给《读者》有稿费,写网络小说有读者订阅费,这种鸡汤文一点经济收益都没有,为啥这么盛行?

李根 发表于 2016-9-2 22:35:23

qyangroo 发表于 2016-9-2 08:40
我一直没想明白,哪些人会在互联网上辛勤创作了辣么多鸡汤文?

投稿给《读者》有稿费,写网络小说有读者订 ...

跟编纂钓鱼文的一样,有智商快感

{:190:}{:190:}{:190:}

jellobean 发表于 2016-9-2 22:47:56

为什么要上幼儿园呢为什么要接受教育呢?

穿着裤衩裸奔 发表于 2016-9-3 00:47:36

The new story of o

牛腰 发表于 2016-9-3 01:43:13

本帖最后由 牛腰 于 2016-9-3 01:49 编辑

不像是真的

(1)美国只有13年的义务教育,从Kindergarten(一年级的前一年)到高三,年龄大约从五岁到十八岁。三岁小孩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上学,怎么会有法律规定他们要学什么或不能学什么?

(2)《公民权力》是什么?肯定不是Bill of Rights。想不出来哪部法律是翻成《公民权力》的。

(3)23人的陪审团实在太多了。在美国联邦法院民事案件的陪审团有6到12人。大陪审团(grand jury)倒是可以有16到23人,但是大陪审团只用来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起诉某个刑事案件。这个案子明显是民事案件,用不到大陪审团。

糊里糊涂 发表于 2016-9-3 01:52:14

扯淡。不过这作者倒是体现出了中国人的想象力。

四处张望 发表于 2016-9-3 02:58:58

qyangroo 发表于 2016-9-2 21:40
我一直没想明白,哪些人会在互联网上辛勤创作了辣么多鸡汤文?

投稿给《读者》有稿费,写网络小说有读者订 ...

这篇是投到报纸杂志上,超过10年历史了。

喜欢就捧捧场 发表于 2016-9-3 03:02:39

没听说过,我只能告诉您两点:

1. 我家三个在幼儿园都有学习字母和数字。
2. 这篇鸡汤的味道真的很浓

冰蚁 发表于 2016-9-3 08:15:56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6-9-2 21:47 编辑

牛腰 发表于 2016-9-2 12:43
不像是真的

(1)美国只有13年的义务教育,从Kindergarten(一年级的前一年)到高三,年龄大约从五岁到 ...

权力是错的,估计是权利。只有 civil right act of 1964 能符合公民权利的翻译。这个 act 还真没读过,不知道有没有那两句话。

PS 简单搜了下,这个法案以及其后的几个修正案对教育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各种歧视问题上。种族,性别,年龄,残疾等。所以那两句看着挺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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