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6-28 12:28:24

绿梧桐 发表于 2016-6-27 10:18
以后在米国有事千万不要打911,叫救护车就好了。

请教一下,美国不打911,怎么叫救护车?直接打医院电话吗?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6-6-28 12:45:09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6-28 12:28
请教一下,美国不打911,怎么叫救护车?直接打医院电话吗?

若紧急情况,想都不想,打911,让消防局出救护车。
若不是那么紧急,可以直接打给一些提供这类服务的公司。因为不是紧急情况,最好事前跟保险公司问清楚。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6-28 13:31:44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6-6-28 12:45
若紧急情况,想都不想,打911,让消防局出救护车。
若不是那么紧急,可以直接打给一些提供这类服务的公司 ...

多谢东湖。

有个问题是接着你回答大哈瑞的。假如警察接到报警,7分钟内赶到现场,在警察赶来之前受害者死了,这个当然怨不得警察,我理解。但是你的回答似乎是,警察到达现场后也不采取行为,在边上干看着,任由侵害行为继续发生,这个也是可以的了?我看这栋楼主要就是说这个的。似乎警察的任务是“在侵害发生之后”抓罪犯,而不是在犯罪现场制止罪犯。

@Dracula 呼唤伯爵

Dracula 发表于 2016-6-28 14:10:39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6-28 13:31
多谢东湖。

有个问题是接着你回答大哈瑞的。假如警察接到报警,7分钟内赶到现场,在警察赶来之前受害者 ...

我不是学法律的,我的理解Warren那个判决的意思是,要是警察有对每一个公民提供安全的责任的话,那么有犯罪受害者就说明警察的责任没有实现,受害者就可以向法院告市政府要求赔偿。那警察就没法干了,市政府很快就会破产。因此法院判决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这么告。但是如果警察和受害人已经形成了special relationship,也就是说他们同具体的受害人已经有了接触,他们是有责任保证其安全的,比如像你提到的警察已经接到报告到了现场,看到犯罪在进行,这时如果袖手旁观的话,受害者是有权利告市政府要求赔偿的,而且这个警察本身我估计也要面临刑事起诉,如果因为他的袖手旁观导致死亡的话,甚至会被depraved indifference second degree murder 起诉。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6-6-28 22:10:49

本帖最后由 东湖珞珈 于 2016-6-28 22:11 编辑

Dracula 发表于 2016-6-28 14:10
我不是学法律的,我的理解Warren那个判决的意思是,要是警察有对每一个公民提供安全的责任的话,那么有犯 ...

伯爵这个解释怎么跟现实有点对不上呢?
无论是最近发生的奥兰多案,还是以前的VT校园案,还有更多的例子,都是警察到达后,围而不打。
他们也有道理:因为对里面的情况不了解,不知道有多少枪手,不知道有多少人质,不知道是否还有爆炸物品等等。
总之,在警察做专业研判的这几个小时里面,里面的人只有听天由命了。
反例也有,当然是我们勇敢的毛子。学校人质案中,先是谈判。我依稀记得是父母为主的民兵组织先开始了强攻,然后警察一直到信号旗等特种兵也只好开始强攻,最后的结果是人质死伤惨重。

Dracula 发表于 2016-6-28 22:18:21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6-6-28 22:10
伯爵这个解释怎么跟现实有点对不上呢?
无论是最近发生的奥兰多案,还是以前的VT校园案,还有更多的例子 ...

这种有道理的围而不打当然是告不了,要是这个市政府还要赔偿的话那警察就没法干了。我以为南京老萝卜是指有人光天化日之下在大街上暴打一个人至死,警察赶到后却站在一边看热闹,那种情况我觉得应该是能告的下来的。

dynthia 发表于 2016-6-28 23:55:52

本帖最后由 dynthia 于 2016-6-28 09:58 编辑

Dracula 发表于 2016-6-28 08:18
这种有道理的围而不打当然是告不了,要是这个市政府还要赔偿的话那警察就没法干了。我以为南京老萝卜是指 ...

这里对public duty rule的内在理由以及对于警察的渎职行为还有什么法律手段解释得比较清楚:


Foremost is the practical realization that individuals, juries and courts are ill-equipped to judge "considered legislative-executive decisions" as to how particular community resources should be or should have been allocated to protect individual members of the public...

Moreover, police officials who act and react in the milieu of criminal activity where every decision to deploy law enforcement personnel is fraught with uncertainty must have broad discretion to proceed without fear of civil liability in the "unflinching discharge" of their duties...

Other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come to bear at the level of day-to-day law enforcement. If the police were held to a duty enforceable by each individual member of the public, then every complaint — whether real, imagined, or frivolous — would raise the spectre of civil liability for failure to respond. Rather than exercise reasoned discretion and evaluate each particular allegation on its own merits the police may well be pressured to make hasty arrests solely to eliminate the threat of personal prosecution by the putative victim...

Furthermore, other effective mechanisms exist to control the behavior of errant police officials. Internal Metropolitan Police Department disciplinary proceedings, for example, provide a forum whereby individual officials may be held accountable for dereliction of duty, D.C.Code § 4-117 (1981), and officers who fail to arrest law breakers face formal criminal prosecution with the potential for two years' imprisonment. D.C.Code § 4-142 (1981).



Morga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468 A.2d 1306, 1311-1312 (D.C. Ct. App. 1983)

tanis 发表于 2016-6-29 00:13:58

东湖珞珈 发表于 2016-6-28 22:10
伯爵这个解释怎么跟现实有点对不上呢?
无论是最近发生的奥兰多案,还是以前的VT校园案,还有更多的例子 ...

我理解是无论奥兰多还是VT,警察的做法基本都符合规定~ 这麽多年来这么多官司早就已经让警方高层及其律师很熟悉应该怎么做了。至于说符合规定的做法对里面的人是不是最好,这个就见仁见智了。

我觉得还是有相当部分的警察是有一腔热血的,我看采访,奥兰多那几个最先响应的off duty的警察都挺不错的,如果是好莱坞拍片,那就是英雄了。只是后来上级开始干预,热血就慢慢冷(静)下来了,工作和命也重要不是么~

无论在哪里,都要有自救的意识和手段~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6-29 01:02:13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6-6-29 01:17 编辑

Dracula 发表于 2016-6-28 22:18
这种有道理的围而不打当然是告不了,要是这个市政府还要赔偿的话那警察就没法干了。我以为南京老萝卜是指 ...

我们这就是在探讨警察责任的边界到底在哪儿。

现在事情变成这样:警察赶到现场之后,如果是很容易判明的情况,比如一个大汉在殴打另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正在店里抢劫,那么警察应该立即出手,袖手旁观是不行的。假如警察袖手旁观,后面受害者告警察,应该能告的赢。但是如果是不明情况,比如几个持枪劫匪躲在房子了,警察来了以后,就有充分的理由“研判”,从警察来了以后,到劫匪被击毙/生擒,这段时间里,你受的伤害,告警察不作为是告不赢的。

谭妮丝说的是对的,一般的警察都是充满了热血,会往上冲的。我听到一个朋友说的,前年,在休斯敦西北一个公寓,一个off duty的警察发现一辆车子在公寓里开得很快,他伸手把车拦了下来。从侧边往里面看去,副座上放了些白色粉末塑料袋,还有一把枪。警察抓住方向盘,让他把车停下来。我朋友估计,驾车的把警察当成了要抢劫的了,于是关窗驶离,拖着警察走了几米,然后去拿枪。警察看清副座上有枪的时候,就把手伸向腰间掏枪了,比驾车的要快一些。看到驾车的伸手拿枪,警察连开几枪,把驾车的打死。这个案子后来不知道怎么样了。但是警察是off duty,所以没有穿警服,一切发生的太快,不知道他是否向驾车的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不过驾车的已死,没法查实。所以,“不作为”的警察,应该是极少数情况。

dynthia 发表于 2016-6-29 01:09:36

本帖最后由 dynthia 于 2016-6-28 11:18 编辑

Dracula 发表于 2016-6-28 08:18
这种有道理的围而不打当然是告不了,要是这个市政府还要赔偿的话那警察就没法干了。我以为南京老萝卜是指 ...

另补充一句:public duty rule(牵涉到警察时)大体是指:一、警方在决定如何布置警力如何处理报警之类的政策时不必为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负民事赔偿责任;二、警方不必为出警时由于疏忽而造成的伤害后果负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警方在不属于合理政策或合理选择范围内的情况下明知道后果而故意作为或故意不作为,那么是不属于public duty rule保护的范围的。内部纪律处分以及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也不属于这一原则的范围。

龙驹坝 发表于 2016-6-29 03:50:49

fish97 发表于 2016-6-28 03:42
再说一个几个小时刚刚听来的一个事,这个星期六,在bayview 和yorkmill西北角那个社区,土狼屯的都知道那 ...

多伦多没有城堡法,你只能让他们偷。。。。。

楚天 发表于 2016-6-30 23:42:24

转一个相关的综述帖:
-------------------------------------------------------------------------

                 美国为什么频发大型枪击案?

                       ·方舟子·

  美国佛罗里达奥兰多发生了一起大型枪击案,震惊了世界。一名凶手持半自
动步枪到一家同性恋酒吧扫射,在被警察击毙前,杀死了49人,杀伤了50多人。
大型枪击案指的是有四个人或多于四个人被枪击中受伤或者死亡。2015年美国发
生了300多起大型枪击案,你没看错,是300多起,平均每天大约一起,但是绝大
部分大型枪击案媒体都很少报道,很少有人知道。

  为什么美国这么频繁发生大型枪击案呢?奥兰多枪击案的凶手是一名在美国
出生的阿富汗后裔穆斯林,很多人会想到,会不会是因为伊斯兰教圣战分子导致
了这么多大型枪击案?其实这些枪击案的凶手大部分不是伊斯兰教教徒。2015年
美国5起死伤最惨重的大型枪击案,有两起凶手是穆斯林,有两起凶手是基督徒,
有一起凶手是有精神病史的无神论者,后面这三起的凶手都是白人种族主义者。
各个研究都表明包括白人种族主义者和反对人工流产的极端分子在内的极右势力
才是美国本土恐怖袭击的主要凶手。美国马里兰大学曾经统计了自从2001年911
事件以来美国本土的恐怖袭击,有65起是极右势力干的,他们都是原教旨基督徒,
还有24起是极端伊斯兰教教徒干的。

  美国频繁发生大型枪击案的原因,是因为美国人拥有持枪自由,导致枪支泛
滥。美国人均拥有枪支数世界第一,每100个美国居民拥有枪支112.6支,平均每
人超过一支。枪支泛滥,必然导致枪击案频发。美国枪击案的数量和死于枪击的
人数都是世界第一。2015年美国总共发生了53000多起枪击案,因此死亡13000多
人,受伤27000多人,其中未成年人伤亡3300多人。平均来说美国每天有大约30
人被枪击杀害,按人口比例算是其他发达国家的五、六倍。美国各个州对枪支管
制的法律不一样,有的宽松一些,有的严厉一些。有研究做过统计,不同州的枪
支管制程度和枪击案之间存在密切关系,管理得越松,枪击案比例通常也越高。
路易斯安那州的枪支管制是全美国最松的,路易斯安那州也是全美国枪击案发生
率最高的,每10万人就有19人死于枪击案,是枪击案发生率最低的夏威夷州的六
倍。

  所以每次发生震惊全美国的大型枪击案,民间就会出来要求政府加强枪支管
制的呼声。根据最新的民意调查结果,奥兰多枪击案之后有55%的美国人要求加
强枪支管制,比之前增加了9%。但是反对的声音也很大。常见的一个反对理由,
是说如果把枪支管制起来的,一般人搞不到枪,想犯罪的坏人想搞到枪总能搞到
的,所以枪支管制没有用。但是枪支案的凶手实际上绝大部分并不是坏人,而是
一时冲动的普通人,甚至很多是未成年人,如果加强枪支管制,一般人不容易搞
到枪,还是能够降低枪击案发生率的。1996年4月28日澳大利亚发生了一起死亡
35人受伤28人的大型枪击案,随后开始加强枪支管制,禁了自动、半自动步枪等
枪支,付费没收了65万支此前合法拥有的枪支,大约占私人拥有枪支的20%。之
后七年枪支凶杀案平均下降42%,枪支自杀案下降57%。

  反对枪支管制的另一个理由是,杀人的是人,不是枪,枪只是工具,如果想
杀人的人手上没有枪,还可以用刀用棍杀人嘛。这点说得也没错,但是刀棍的杀
伤力毕竟比枪小多了,凶手也容易被制服,不会说一个未成年人手里拿一支枪就
可以射杀一大片。就在奥兰多枪击案发生的同时,上海浦东机场也发生了一次自
杀式袭击,凶手向人群扔了一个用啤酒瓶自制的爆炸物,有4名旅客被轻微划伤,
随后凶手用匕首自杀。大家想想如果这名凶手像奥兰多的凶手拿的是半自动、自
动步枪会有什么后果?

  反对枪支管制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如果大家都带枪,碰到枪击案可以还击。
这种情形不能说没有,但是毕竟很少见,20年来总共才发生了大约10起平民用枪
制止凶手进一步杀人的案例,而且其中有些案例还有争议,而美国几乎每天都发
生大规模枪击案,说明这种平民用枪制止凶手的例子少得可以忽略。即使有持枪
的自由,一般人平时也是不带枪的,不会为大型枪击案做好预备,在大多数情况
下还是不会出现平民和凶手对射的情况的。如果鼓励每个人平时都带枪,就更容
易出现一时冲动拔枪互相打来打去的情况,枪击案会更多。对于喜欢玩枪的人身
边有枪的时候,就很容易会因为琐事造成悲剧。例如今年年初密西西比州珠江郡
有人去一家枪店买枪,因为不满被收了25美元服务费,和店主吵起来,拔枪互射,
店主父子被打死,顾客父子受重伤。如果当时身边没枪,就不会有这样的悲剧。
平民没有经过训练,在人群中与凶手对射也容易伤及无辜。以为见到歹徒,拔枪
一射,歹徒应声而倒,那是电影看多了。

  那些反对枪支管制的人,愿意他们子女所在的学校学生可以带枪吗?很多枪
击案是学生在校园干的,为了反击这些坏学生,是不是要鼓励好学生平时就带枪?
得克萨斯州通过法律,要求公立大学允许师生带枪入校园,得州大学奥斯汀分校
建筑学院院长因此辞职,认为允许带枪到校园会妨碍学术自由,让教师不敢给学
生低分。以后血气方刚的大学生吵起架来,就不是互相斗殴,而是拔枪互射了。
得州这项法律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刚好是得州大学奥斯汀分校著名的大型枪击
案发生50周年。那一天,有一个军人出身的工程系学生在杀了自己的母亲、妻子
后,到校园钟楼上射杀了15人。那个学生是个虔诚的天主教徒。

  不要说有意的枪击案了,美国每年死于枪支走火事故的人数,远远多于死于
大型枪击案的人数。2015年美国有近2000起因为枪支意外走火导致的枪击案,而
为了防身自卫的枪击案不到1300起,只占所有枪击案的2%。所以虽然允许持枪可
以防身,但是跟持枪犯罪引起的伤亡相比,代价未免太大。

  美国持枪自由是有传统的。这个传统的形成据说是为了防止政府暴政。在两
三百年前,平民手中的枪支和军队拥有的武器没有什么区别,都很简陋,也许平
民持枪的确有防止暴政的意义。但是在现在,你能以枪支去对抗军队的飞机、坦
克、大炮吗?显然不能,这种理由已失去了现实意义。一些人喜欢举的一个例子
是,2014年4月内华达州极右民兵组织(国内传成是“牛仔”)持枪与联邦土地
局执法人员对峙,执法人员为避免流血冲突撤退。到现在还有人津津乐道此事说
民众有枪多牛。他们不知道或不想告诉你的是,这伙人今年初到俄勒冈故伎重演,
这回联邦调查局出动,抓捕27人,杀死1人,连同2014年的事一起起诉,领头者
不准保释,正在监狱呆着呢。执法人员怎么会害怕犯法者手中有枪就不敢去执法?

  但是不管怎样,持枪自由已经变成了美国文化的一部分,而且被普遍认为是
美国宪法保护的权利的,要改变起来是很困难的。频频发生的大型枪击案,就是
为自由付出的代价。

  2016.6.19

(XYS20160625)

MacArthur 发表于 2016-7-1 01:39:06

dynthia 发表于 2016-6-28 12:09
。。。二、警方不必为出警时由于疏忽而造成的伤害后果负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警方在不属于合理政策或合理选择范围内的情况下明知道后果而故意作为或故意不作为,那么是不属于public duty rule保护的范围的。
那焦点就变成了如何界定“明知后果而故意作为或者不作为” vs “由于疏忽而造成后果”

比方说在“Warren v. District of Columbia”一案里,911 Dispatcher给错code,到场的警察连门都不敲,只是看一眼就走,这得算“明知道后果而故意不作为”呢?还是“疏忽”?

我觉得真正的分歧就在这里。。。

tanis 发表于 2016-7-1 02:18:53

楚天 发表于 2016-6-30 23:42
转一个相关的综述帖:
-------------------------------------------------------------------------



这篇没啥新意啊~ 感觉是对国内不太了解的人读的。 讨论的深度和引用数据的严谨程度比坛里现在的都差不少~ 第二段那个数据,和前几天washington post上一个穆斯林作者说的很类似。只关注个数,只字不提比例。

皇家骑警总监 发表于 2016-7-1 02:23:40

楚天 发表于 2016-6-30 23:42
转一个相关的综述帖:
-------------------------------------------------------------------------



如果真要禁枪,那就要是全面禁枪,包括收缴现在即使是合法持有的枪支。这难度很大,尤其在一个所谓的民主国家,所以在美国禁枪很难做到。

dynthia 发表于 2016-7-1 04:30:45

MacArthur 发表于 2016-6-30 11:39
那焦点就变成了如何界定“明知后果而故意作为或者不作为” vs “由于疏忽而造成后果”

比方说在“Warren...

在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故意”一般是指怀有造成伤害的目的,或者明知道必然有造成伤害的结果,在这里比较难以满足。在Warren案中原告也没有试图起诉故意伤害,仍旧是起诉疏忽伤害,于是就落入了public duty rule的范围。

楚天 发表于 2016-7-1 04:44:19

本帖最后由 楚天 于 2016-6-30 15:48 编辑

tanis 发表于 2016-6-30 13:18
这篇没啥新意啊~ 感觉是对国内不太了解的人读的。 讨论的深度和引用数据的严谨程度比坛里现在的都差不少~ ...

没有打算引入新意。这是一个太古老的话题。所以我连新帖都没有开。我说这是一个综述帖,意思是作者把关于这个话题的基本的资料放在一起,介绍得比较全面。我不认为爱坛多数人熟悉本文涉及的资料。我觉得这里许多帖子都有内容,但往往只针对一点或一个侧面。

tanis 发表于 2016-7-1 06:21:22

楚天 发表于 2016-7-1 04:44
没有打算引入新意。这是一个太古老的话题。所以我连新帖都没有开。我说这是一个综述帖,意思是作者把关于 ...

刚刚没注意是方的啊~~ 所以我就感觉这个是国内不太了解情况的人看的嘛~~{:191:}


不过想要深入了解,我觉得东湖兄这两个贴和下面大家的讨论就已经很不错了~~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6-7-1 06:29:22

阿迪 发表于 2016-6-26 06:32
国内在遇到街头混混火拼的时候,阿SIR有的时候也是等拼完了才到场滴~~,然后就对着躺地上的大声喊话, ...

难道是学的香港黑社会电影?:lol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6-7-1 06:32:24

莳萝 发表于 2016-6-26 21:09
花了多少钱?
前两天看一条趣闻,一个美国男人因为救人有擦伤,救护车来了他就要了瓶水冲洗伤口,然后收 ...

这个要看你是否真的需要救护车,要是的话,你得交45加元,否则就是240加元了。这个是前几年的经验,现在的不清楚。另外,这笔钱其实是医院急诊收的,因为你要是叫救护车的话,肯定会把你拉到最近的大医院的急诊部去,救护车本身是免费的。
页: 1 2 [3] 4
查看完整版本: 再谈禁枪为什么在美国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