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叶刀 发表于 2016-2-23 06:44:31

【转贴】梁彼得案的正反方

五个原因说明:梁警官确实有罪!

警察的身份并不代表在道义上就天然正确。从以下原因来看,梁警官确实有罪。

第一:

事发时梁使用的是一支格洛克G19手枪,纽约巡警的标准装备。熟悉枪械的人看到这可能已经意识到问题,那就是这支手枪几乎不会走火。通常我们讲的枪械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枪械故障,在没有扣扳机的情况下自己击发;另一种则是由于使用者紧张或惊恐,无意中误扣扳机。G19的设计非常特殊,它有个保险在扳机上,没扣扳机时保险会自动弹起顶住扳机,这个保险只有在扳机被扣下时才会打开。而纽约警察学院的枪械教官也证实了这点,纽约警局内的G19走火一年仅有20次左右,并且极少由枪械本身引起。

更不要说纽约警局为了防止误击,所订购的 G19 都是更换过扳机弹簧的定制版,Trigger Pull力度达到12磅(约合5.44kg)。要知道G19原厂扣发力度仅5.5磅,而另一款被美国军警广泛使用的P226手枪也才6.5磅。换言之,要击发一支NYPD定制版的G19,需要很大的力度,无意中误扣的可能性很低。而经过枪械专家的测试,梁的G19手枪实际扣发力度为11.5磅,陪审团12 位成员都试过这只手枪,给出了「并不容易扣下扳机」的结论。

第二:

梁彼得被普遍描写成一个菜鸟新手的形象,认为他的犯错是由于经验不足情有可原。但事实上梁彼得入职已经快18个月,也就是一年半;而他作证时也承认巡查那栋建筑将近一千次,所以梁彼得并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菜鸟,经验不足的说法在陪审团面前很难站得住脚。

梁被起诉的二级误杀罪,很关键的一个因素是鲁莽 (Reckless),也就说控方要证明梁主观上明知有风险致他人死亡,但依然不顾后果放任发生。在这里有3个细节比较值得关注,首先梁掏枪是在他推门进入楼梯间前,换言之他当时还没有身处危险中;其次梁和他搭档事发时正在做从上往下的垂直巡逻
(Vertical Patrol),他们从8楼进入楼梯间遭遇7楼的死者时,处于射击上的优势高位;最后梁明知事发时的楼梯间非常狭窄,很有可能发生流弹伤人。

梁对这三点的辩护是他当时正处于一个犯罪高发地带,而他通过门上小窗发现楼梯间一片漆黑感到有危险,所以他提前掏枪以保护自己。梁的说法是合理的,他提前掏枪行为也并不过分。但是法庭上的诉讼是很扣字眼和讲究因果关系。梁在推门前还是推门后掏枪,因果逻辑上存在很微妙的差异;而在梁相对死者占据优势位置,又明知楼梯间狭窄的情况下,他在陪审团眼里已经输了道理。

第三:

上面讲的几点虽然对梁不利,但并非他被定罪的真正原因。梁之所以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是因为他在开枪后一系列让人目瞪口呆的作为,也正是几乎所有中文媒体报道里都忽略不提的事。那就是他在开枪后没有呼叫急救车,也没有主动施救受害者,更没有马上通报总台。梁在庭审上解释说他当时并没有立刻意识到子弹射中人,几分钟后才发现Akai
Gurley倒在血泊中。
事发时 Akai Gurley正和他女友在一起,距离梁开枪的位置只有一层楼。死者女友说Akai Gurley在中枪后慘叫着向楼下跑,最终体力不支倒在5楼,而他女朋友在5楼哭喊求救。我猜死者当时也没明白怎么回事,以为是黑帮寻仇,中枪后第一反应往楼下逃跑。但大家想想,一个人中枪后有可能不发出任何声音吗?梁会听不到Akai
Gurley的慘叫声、脚步声和倒地声吗?更不要提后来他女友的哭喊求救,所以这个可能性是非常低。

并且梁在开枪后的一系列行为很反常,根据他搭档Landau的证词,梁开枪后第一时间去找子弹外壳,并亲口说「他要被炒掉」;然后他不肯让Landau通报总台,要求先打电话给上司寻求帮助,接着失联长达整整6分半钟后才回应总台的呼叫(以上几点梁在庭审中都承认,他解释不想惊动其他人)。要知道配枪走火如果没有伤到人,并不至于开除。梁种种不合逻辑的反应,说明他当时很有可能完全清楚知道他打中人,他说没意识到只是借口,而检察官更直接在庭上指控他撒谎。

那么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根据庭审的报道,梁彼得在开枪后头两分钟内找子弹外壳,并对Landau说他要被炒掉了。与此同时,Akai Gurley的女友和邻居打电话报警并叫了急救车,还试图以心肺复苏术抢救Akai Gurley。纽约警察总台接到报案后,马上使用无线电联系梁和Landau却没有收到回复。紧接着2分钟到4分钟内,梁和Landau就是否上报总台发生争执,梁阻止了Landau上报总台,并向他借手机打给上司。Landau借手机后又拿了回来,梁没能联系到他上司。之后4分钟到6分钟内,梁和
Landau走到5楼找到倒在血泊中的Akai
Gurley,但梁依然没有对Akai Gurley实施心肺复苏术,而是用手机发短信联系警察工会代表寻求帮助。工会代表回复短信让他上报,梁这才回复总台呼叫确认有开枪,此时距离他开枪已经过去6分半钟。

第四:

梁彼得在开枪后没有及时抢救 Akai
Gurley,是他被判二级误杀和渎职的关键。事后抢救未必能百分百救活受害人,但这在法律上的区别却非常大。以前有个案例,一个女生反抗性侵,不小心捅了罪犯几刀,之后她过于惊慌,看着罪犯在血泊中慢慢死去没有施救。由于她没有及时施救,导致她本来是正当防卫,最后却变成了误杀。这还是普通人对罪犯的行为,更不要说梁彼得作为警察开枪射中无辜路人,从头到尾居然没有任何抢救,只想着如何减轻责任,不要丢掉工作。控方甚至用”Care
only about himself in the minutes after firing, not whether anyone had been
hurt”这样的话形容他,换言之,梁彼得没有尽到一个警察应有的Duty和Responsibility。

陪审团之所以裁决梁所有罪名成立,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他们认为梁的诚信有问题。在事发几天后,纽约警局举行过一次内部交叉聆讯,而梁和他搭档Landau在被隔离的情况下,对整件事经过的描述是有出入的,而这份聆讯报告最终又被交给了陪审团,Landau后来还上庭指证了梁,这对于梁彼得的证词可信度来说非常致命。

更不要说梁一直否认他把手指放在扳机上,他的证词在弹道鉴定和枪械分析面前根本站不住脚。梁还说他事发后有通过警察无线电叫急救车,但检察官出示了当时的无线电录音,而梁并没有叫急救车。再加上他一直坚持表示没有听到声响,没有意识射到人等等,这些都给陪审团留下了极坏的印象。

有人拿梁彼得和之前白人警察过失导致死亡却没有被起诉的案例比较。首先很多被拿来比较的案例,在发生的时间上比梁彼得案要晚,涉事警察并不是没有被起诉,而是还在等待检方起诉中(必须提醒下梁彼得案发生在2014年)。其次,梁彼得案中的Akai Gurley是完全清白无辜,而很多被拿来比较的案例,例如Ferguson案中的黑人是有袭击警察的企图,两者完全不具有可比性。我搜索了一下类似的案例,目前最接近梁彼得案的是同样发生在纽约的2004年「Richard S. Neri Killed Timothy Stansbury
Jr.」,那个案子中的警察确实没有被起诉。

但那个警察做了一件梁彼得没有做的事,那就是在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前,亲自出席了听证会,在陪审团面前解释和作证。要知道在很多极具争议性的案件中,涉事警察都会选择出席听证会,因为这不仅仅是解释和作证,更是一个展示忏悔和道歉,取得陪审团和公众谅解的绝好机会。试想下一个健壮的男性警察,在公众和陪审团面前因为误杀平民而痛哭流涕泣不成声,那是非常有震撼力很能让人同情的。而梁彼得却很罕见地拒绝了在陪审团面前作证,他给人一种很没诚意和害怕被质询的感觉。我个人的猜测是,梁彼得当时还不知道检方掌握了多少事实和证据,他担心在陪审团面前作证,一不小心会自相矛盾,所以他选择放弃了这个机会。

第五:

梁彼得一案要切割成两部分来看:事发时的失误开枪和事发后的抢救缺乏。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更多是因为后半部分的缘故。但各大中文媒体几乎避而不谈,只一味强调前半部分梁彼得的失误开枪,实际上有误导的嫌疑。这个误杀确实是个意外,梁并不是有意犯错;但考虑到他事发时的作为和后来的态度,他被判二级误杀罪和渎职罪并不能说是无辜。另外补充下,目前此案只刚完成裁决部分,具体的量刑要等到4月份,网上流传的15年是最高刑期,实际量刑范围在5到15年间。

有人说梁很可怜,年纪轻轻大好前途就这么断送了,但最可怜的难道不是因梁的失误和不作为,遭射杀的无辜路人 Akai
Gurley 吗?而 Akai Gurley 还是两个刚出世小孩的父亲,如果梁彼得量刑过轻甚至无罪释放,那才叫真正的司法不公吧?梁的失误是他犯错的原因,而不是他犯错的理由。试想一下,如果一个警察因为感到有危险就可以随意掏枪乱指,误杀了人惩罚很轻,那还有几个人敢上街?再换位想一下,如果当时从8楼推门而进的是Akai Gurley,他因为感到危险提前拿出手枪,然后误开枪射杀了刚从7楼巡逻出来的梁彼得,那陪审团会怎么判?恐怕就不是误杀罪那么简单,估计Akai
Gurley牢底都得坐穿。警察的身份并不代表在道义上就天然正确,作为执法力量的象征,他们更多时候承担比普通人还要严厉的标准。他应该为了他的所作所为受到惩罚,真的不能用”失误”这样轻描淡写的字眼一笔带过,那可是一条无辜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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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的简短反驳

免责声明:作者本人并不是律师,而是美国联邦劳工部的民事方向联邦探员(和刑法没什么关系),及前美军战地工兵士官(在伊拉克15个月作战),并有经历战友走火经验。因此本文里的反驳的是一些原文中出现的常识性问题,并不牵扯任何纽约刑法部分。

最近梁案发生后,除了不少“客观公允”但是实际上有很多事实硬伤的文章,其中” 为什么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一文是比较火的。 也被不少人奉为”客观公允”。 我阅读后发现文章中有非常多的常识性问题非常错误。甚至到了误导的层面。 这里根据自身经验发一篇驳斥文,本文以个人经验为主,同时欢迎各路朋友参与讨论。 时间有限,就不全文驳斥了,只挑问题比较大的几个点来说。

首先那个文章说陪审团试枪的感觉,这个最关键的问题是陪审团是在完全放松的法庭环境里试,而梁案则是在黑暗笼罩下的纽约最危险街区里发生。由于两个客观环境不一样,对同一件事的主观反应也必然不一样。

举例而言,大家在公园里走个长条椅子很轻松,把这椅子放在帝国大厦顶的墙沿上呢? 估计很多人没上去就软了,问题是,在公园里的是否有权力讽刺帝国大厦顶上的没胆走长条椅子呢?换句话说,如果我把陪审员关一黑笼子里,里面放个狮子(拴住的但不让陪审团知道)然后让他们感受枪扳机重量,恐怕他们的回复会和坐法庭里完全不同吧 (创意剽窃自Dengdeng同学)

人在紧张中的肌肉力量远大于平时的,我自己就在战场上经历过被枪支走火,深有体会。Oskarlre在伊拉克时也遇到过战友的步枪走火,当时战友枪挂在防弹衣肩带上,一个回身误触扳机,于是三发子弹一发擦了裤腿,一发打到脚前面,一发不知所终 (美军M4卡宾枪是一扣扳机三发)。 我也只是吓了一跳,由于没造成伤亡,最后班里内部警告处理就完事了。 战场紧张环境下和梁面临的情况非常类似,这种情况出现的突然发力走火情有可原。

至于第二个,什么是菜鸟,我自己就是联邦探员,已经有近四年的从业经验,但在同行看来是刚离开菜鸟范围而已。作为联邦探员,我们的平均培训是2-3年时间,光基础训练就要过俩,18个月时还真是菜鸟水平,连独立办案都有限制。地方警察虽然训练长度不同,从经验来看,18个月也远谈不上成熟。

至于“巡逻1000次”就更可笑,首先不说这个据说很没依据,即使有,白天巡逻,晚上巡逻,有灯巡逻,无灯巡逻,是那个区域巡逻(开车过),还是这种vertical 巡逻都不一样。作者是说梁有在这个楼里深夜无灯巡逻1000次的经验么?梁一共当了18个月警察。 18个月*30天/月 = 540天,等于梁每天基本都要来这个楼里黑夜无灯巡逻2次,他是警官还是楼道保安?如果每天开车两次过也叫“巡逻”然后说他是非菜鸟,我也就呵呵了。

这里面还扯到了什么射击优势高位,无非就是马后炮说警察不应该掏枪,事实上每次掏枪都有可能流弹伤人,那是不是警察就得裸奔?说白了,这种危险区域警察拿枪是必然自保行为,这种risk 是警察的合理应对。 (也是NYPD的常规行为) 而这种risk 除了问题需要承担责任是所有人的,更是dispatch他们的上司的。 如果想对这个BB的,自己当警察去,然后在这种危险区域用爱拥抱可能从黑暗里出来的子弹吧,我不拦你。

至于脑补什么惨叫,就更衬托了作者的屁股决定脑袋。 从我个人角度看就是一看没经历实战的货在脑洞大开罢了。事实上,战场上很多中弹的人都不知道自己中弹。 因为子弹高热会烧死神经,而紧张的肾上腺素分泌会压制疼痛,必须等热传导到一定程度,和肾上腺素衰退后才会知道疼的。 我们见过中弹炸飞1/3肩胛骨以后溜达到我们这里求医的,结果SB护士给他用镜子看了一下伤口,这哥们直接进入休克了(吓得。。。)差点没救过来。。。

对这个仍有疑问的可以看看:看看这篇2/2 usdailynews 刊登的:http://www.nydailynews.com/new-york/akai-gurley-girlfriend-testifies-peter-liang-trial-article-1.2517520

其中至少有两点可以说明作者的文章完全就是自己闭门造车:1)死者女朋友说他们听到枪响就往楼下跑,直到男朋友倒下。 所以连她自己都不知道男朋友被打到了,你觉得警察会知道吗?2)两个警察去找子弹从受害者身边走过都没发现,到了四楼听到声音再往回走,首先说明走道真的很黑,第二说明根本没有什么大声呼叫。 要知道,这不是警察的说法,而是当事受害人人的说法,具有更高可信度同时,也证明那个所谓公正文的神脑补和智商,建议被枪打一下再写心得体会。

然后说反常经验部分,先不说找子弹壳是军警枪支走火后的必要流程,至少宪兵是。(我在伊拉克客串宪兵时接受过全套训练不说,还是走火的受害者,所以大概了解流程)。事实上媒体在这案子发生后很多报道后来都是证实离题万里的首先是争论,刚开始报道梁争论了“20多分钟” 实际是 4分钟,就这4分钟也是因为他们完全不知道有人中弹

然后是震惊后的二B行为,事实上如果绝大部分人发现自己打死了人,震惊下也会手足无措的(不管你是不是警察),从庭审记录看后来到的老警察证言也证明了这点,侧面反映了NYPD不应让俩菜鸟一起搞危险区,否则一傻傻一对。 了解案情后我一直在想,如果梁的搭档不是那个菜鸟,而是后来第一时间赶到的老警察,后果会如何?至少在施救上会更专业。 当然,这就要hold NYPD accountable 了。

而shock后的roaming更是正常行为,就像战场上被第一次炮击后不少人二B的乱晃,那时候老兵就会喊趴下,他们也会照做,但是放着不管他们什么二事都能做出来,我个人是新兵蛋子夜间训练时紧张的把弹夹装反了。然后枪怎么打都不响,现在看看是笑话,但侧面能证明紧张下的错误是非常正常行为。尤其对菜鸟警察来说,这不是他们的错误,是系统派遣的错误。

至于其他部分,春秋笔法,故意忽略时间线等行为,我就不继续驳斥了,具体的大家看祝凯律师的文章就能有更深刻的了解。 最后说一句,那个文章作者仍然在用很法盲的“杀人偿命”逻辑在说这个事情。

这里转祝凯律师的一段做更详尽的解释:“所以(梁案)罪成与否,完全取决于 “reckless”这个词—梁的行为,有没有reckless?但对这个词的运用和裁定,恰恰是整个刑法里面的核心。至少在common law里面,刑法和民法的一个本质区别就是犯罪行为必须有一个犯罪意图 (拉丁文 mens rea)。简单的说,任何一个犯罪,都要有客观上的犯罪行为 (actus reus) 和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mens rea)。比如你手里稳稳地拿了一个小铅球上80层楼,79层地上莫名其妙一滩油,你不小心滑了一跤,铅球脱手一直滚到一楼砸死了一个人。这个是绝无criminal law定罪的可能性的。这个最多只能有 civil lawsuit,没有“杀人偿命”的可能,因为没有mens rea。这个例子说明,那些不支持梁警官的人觉得“一个无辜黑人白白丢了一条命,所以梁警官肯定应该有命案”的说法是荒谬的,是不懂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区别的表现。”

换句话说就是作者自己是法盲还觉得自己挺有理。

事实上,现有所有文章里对梁案最没意义的为案情争论,我们绝大部分人(99.99999%)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很多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例如区分2nd degree manslaughter 和 criminal negligent,或者去从法律层面定义reckless. 因此我们事实上不具备回答任何问题的权威和立场。任何的争论都是空对空罢了

就连我自己,都是只能结合个人经验来分析案件本身的一些事实情况,然后做出自身判断。 现在是很多人都在争当事后诸葛亮,但是如果没有类似临场“实战”经验,或者干脆没读过庭审报道,靠拍脑袋摆姿态的话,可信度是非常低的。 当然大家对本案的兴趣不应该被扑灭,但是请牢牢记住,脱离当时案件环境进行评价不仅不智,也是对法制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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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哪里看到有这么一句话:

坚冰融化了,激流就涌出来了,这跟当初的临界温度还有多大的关系么?

同样,梁彼得案只是个契机,唤醒大众,思考华人长远利益,采取行动在美国政治上取得主动才是正道。

说实话,来美三十多年第一次看到这么多的中国人站在一起。医生、律师、美甲小妹、餐馆跑堂、厨师,全部都站在一起。这就是力量,一切才刚刚开始.......

雨楼 发表于 2016-2-23 07:29:39

他的搭档在干什么?找这么看,也应该被定罪啊。

柳叶刀 发表于 2016-2-23 07:42:05

雨楼 发表于 2016-2-23 07:29
他的搭档在干什么?找这么看,也应该被定罪啊。

子弹毕竟不是从人家的枪里打出去的。

雨楼 发表于 2016-2-23 07:50:19

柳叶刀 发表于 2016-2-22 18:42
子弹毕竟不是从人家的枪里打出去的。

所以不用二级谋杀。定个罪丢了公职就行。
同样4分钟,为毛梁就必须有反应。
4分钟里的不作为足够了。

indy 发表于 2016-2-23 07:56:27

后面一半反驳文章是这一篇 http://www.weidb.com/p39509&g=1802&tag=latest&page=1?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Dracula 发表于 2016-2-23 11:47:40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6-2-23 12:32 编辑

黑灯瞎火的听到点声音就射击,就是reckless。他作为警察接受过训练应该能够预见到这可能会导致无辜的人死亡。而且他的partner也作证他们当时并没有遇到什么危险,因此他的律师没有用self defense作为辩护理由,而是说这是枪的故障。而在法庭上,检察官又证明这是不可能。因此这个案子是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一点问题都没有,他上诉也没什么用。

Ferguson等几个案子的辩护理由是self defense,和这个案子不完全一样。

反驳文章用的铅球的比喻不妥。如果一个人在79层楼顶上玩扔铅球,不慎扔下去打死人的话,同样是reckless,是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因为这个人应该能够预见到这是他玩扔铅球可能造成的后果。(如果不是不慎,而是故意往楼下扔铅球的话则是murder)。他能够预见到这一点还仍然扔,这就是mens rea,犯罪意图。因此反驳文章加了一点是别人在楼顶上撒了一层油。你要是没看到那层油的话,可能可以argue踩到油打滑导致铅球失手不是foreseeable的。这个案子没有可类比的相似的因素。

他没有选择在法庭上作证。很可能是由于他的律师预料到检察官肯定会问道他为什么没有施救等问题。他没法回答,反而会给陪审团带来更坏的印象。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2-23 13:05:07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6-2-23 14:51 编辑

这个反驳我看了。在我看来,就三个字,叫做“护犊子”。

就两个问题。第一,紧张情况下的发力走火。他用伊拉克战场上的例子比,是不合适的。再罪犯高发区,发案的对象都是老百姓,也没有埋伏着以军警为敌的圣战者,梁警官也不至于像鬼子进村那样小心翼翼防着冷枪和地雷。他无非是说,这里有多么危险,他是多么紧张,所以导致发射是合理的。第二,关于没有救助伤员,他的理由是,他震惊之下,觉得手足无措,从而不作为,也是合理的。所以不该担责。

我要说,今后,在5年10年内,都不可能出来一个标准,“在6级危险的环境中,由于四度紧张导致的误杀可以免责”,“由于8级震惊导致的失职行为,可以免责”。由于人的心里的巨大差异,这个标准,在有限的将来,几乎不可能实现。人,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免责,即,没有行为责任能力。假如在巨大的震惊面前突然神经失常,那应该可以免责。

这个文章的出发点的谬误在于,用一些不可度量的(多危险,多紧张,多震惊),模糊的心理因素,来否认造成的确切的后果。危险,紧张,震惊,还不像酒精度,是没法测量的,所以,可以说是万能借口。

这个就是我说的,护犊子。有很多家长,在孩子和别人发生冲突时,无条件袒护自己的孩子,无论多荒谬的理由都照单全收,孩子说什么借口都无条件相信,孩子做不出的理由,他也会替孩子编。

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在武力使用上,具有比普通人大得多的特权,通常法律也比较保护这种特权,因此,也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武力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也必须承担。否则的话,使用武力的底线在哪儿?下次哪个警察又枪杀了无辜百姓,谁知道他又会编出什么借口。

下次警察再在楼道,拿枪在手,要进不进的时候,边上突然跳出一只野猫,警察慌乱之下放了一枪,这个算不算紧张导致的失误可以免责?住户突然很响的关了门,导致紧张走火,这个算不算?专家又该说了,在极度危险的环境中,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时候,任何一点响动,都会导致动作变形,枪支走火,所以是可以免责的。这种说辞,和本文的反驳类似,我是不能接受的。但是我更不能接受的是,华人警察放枪就可以,华人受害就不行。

那个祝大律师的拿个铅球的理论,也是不成立的。地上有油,滑倒,那是外力导致的。假如梁警官开枪时一脚踩到香蕉皮,滑了一跤,那确实是可以作为理由,说枪意外走火,他可以逃过去。但是本案中没有这个因素。我们这儿有个真实的案子,家庭幼儿园,老师出去买东西,忘了把炉子关了,结果引起了火灾,烧死了孩子。这个老师是中美洲哪儿来的,回来看到火起,立马逃回国。FBI照样把她引渡回来,判刑。照这个祝律师的说法,她又不是故意放火的,没有mens rea,绝无criminal law定罪的可能。这个祝某人算什么狗屁律师啊,别特么害人了。

在我看来,梁警官被判误杀,基本上是符合事实的。坐几年监狱也是合理的。

我倒是想问问,假如下次发生基本相同的事情,某警察在中国城巡逻的时候,由于判断失误,失手打死一个完全无辜的中国人,而被判无罪。你们是上街,还是不上街呢?

凡卡 发表于 2016-2-23 13:27:33

这个案子引起了黑人和华人的对立,白人统治阶层成功转嫁了矛盾,把自己族群从有原罪的被指责对象变为旁观者和仲裁者,分而治之的策略大获成功,华人成了美国种族冲突的替罪羊和牺牲品。。。

猪头猪脑 发表于 2016-2-23 21:07:34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6-2-23 13:05
这个反驳我看了。在我看来,就三个字,叫做“护犊子”。

就两个问题。第一,紧张情况下的发力走火。他用伊 ...

失火那个是过失,肯定构成犯罪!梁警官这个我觉得应当是意外事件!当然这都是在我国刑法体系下的理解!我觉得这个案子关键不在于梁的问题,而是同期那么多白人警察故意开枪,都能找到各种各样理由最后无罪!而梁的案子就判了有罪!我就认为这个案子如果是白人警察一定无罪!这是种族歧视问题,绝对不是法律问题!

牛铃 发表于 2016-2-23 21:50:57

猪头猪脑 发表于 2016-2-23 08:07
失火那个是过失,肯定构成犯罪!梁警官这个我觉得应当是意外事件!当然这都是在我国刑法体系下的理解!我 ...

你这个是诛心了。你凭什么说白人警察一定无罪呢?

2013年7月27日,多伦多的白人警察James Forcillo在TTC的街车上射杀了18岁的叙利亚移民Sammy Yatim。该警察今年的1月25日被认定意图谋杀。这个是被梁警官重的多的罪吧?但是Yatim当时已经吸毒,露阴并用刀劫持人质。比照梁警官,白人倒真应该去游行

Dracula 发表于 2016-2-23 22:34:00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6-2-23 22:37 编辑

猪头猪脑 发表于 2016-2-23 21:07
失火那个是过失,肯定构成犯罪!梁警官这个我觉得应当是意外事件!当然这都是在我国刑法体系下的理解!我 ...

去年,Charleston, Baltimore, Chicago等地的白人警官也都因枪杀案被起诉,而且起诉的罪名是murder,要比Peter Liang的involuntary manslaughter重的多。当然他们具体的案情同梁不同,但是Ferguson等地大陪审团不起诉的案子和梁的案情也不同,不能随便类比。

按照美国的法律,梁的案子是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没有问题,一点不怨。

中华如龙 发表于 2016-2-24 11:38:32

当下在美华人要的是争取公平
但行动上不要变成华人和黑人的矛盾

为华裔争取公平的社会舆论 团结黑人
为华裔和非洲裔团结共同争取平等的法律氛围
如果最后被拖入华裔和非洲裔斗气 那就是维权失败了

肖恩 发表于 2016-2-25 11:47:24

在我看来,
1、他把手指放在扳机上;
2、事后的各种处理不当;
3、试图撒谎洗白自己。

这三点导致控方选择了更严重的罪名控告他的原因。

blan 发表于 2016-2-29 15:47:09

没注意这事,文章太长了。华裔的要求是要救警察还是要害警察,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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