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最高法院今年的四个歧视案(4.7):TDHCA(下)
本帖最后由 dynthia 于 2015-8-6 13:18 编辑在这段时间里,TDHCA的案子也在一步步地进行着。2010年9月28日,联邦德州北区法院认定ICP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TDHCA对白人区内非老年公寓的LIHTC补助项目批准率过低,从而造成ICP难以将其服务的黑人人群安置在白人区内,这样就对黑人造成不成比例的困难,并增进了社区的种族隔离情况;而反过来,虽然TDHCA声称它的行为是服务于极其重要的政府目标——按联邦法律的规定优先分配LIHTC补助,而法律规定它要优先考虑低收入租客和低收入地区的项目——,但没有提供足够的相应证据,另外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说明它在遵守联邦法律的前提下找不到更好的(即对各种族造成的影响更相近的)方法来分配LIHTC补助。因此,区法院判定不宜驳回这一条诉讼。
2011年8月29日至9月1日之间,区法院开庭听取了双方证据。2012年3月20日,法院判处ICP在无意歧视这一条指控上胜诉,TDHCA在所有其它指控上胜诉。既然法院在开庭前已经正式认定ICP当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TDHCA的行为造成了无意歧视效果,现在的问题就是TDHCA有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它只有这么做才能达成极其重要的政府目标。TDHCA说它被联邦和州法律限制得死死的,几乎没有什么主观选择的余地,只能给自己在两项法律之外加上的指标打打分(而且那些指标的权重没有法律给的指标高),或者从第二年的补助款中预挪一些给当年用(这样可以在当年多批准几个项目,TDHCA称它在2003-2007年间在达拉斯大市区这样多批过三个项目)。至于ICP提出TDHCA可以专门为满足ICP要求的区域保留几个名额,TDHCA反驳说这样属于按种族给配额,有违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嫌疑。法院的回答是:TDHCA为什么不能增加一些例如“公交方便”、“学区优良”、“收入较高”之类的打分指标?还有,虽然州法律给出了一大堆打分指标,却没有规定每个指标值多少分,TDHCA为什么不能改变各项指标的权重?再有,即使在一个指标内部,TDHCA也可以决定怎么打分,比如TDHCA在有一项指标上规定:如果一个项目的位置满足六款条件之一,这个指标就得4分,不然就得0分,但哪怕一个项目的位置满足所有六款条件,也一样只在这个指标上得4分,这个评分方法完全合理吗?不能改的吗?总之,TDHCA并没有能证明它只有维持现在的做法才能遵守联邦和州法律的规定,它完全可以找到更好的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降低它现有做法对黑人造成的过份困难。
于是,区法院命令TDHCA给出切实的改进方案(11月8日法院正式认可TDHCA提出的方案),并于2013年2月15日判令TDHCA支付ICP的律师费1,870,067美元及其余费用(主要与专家证人出庭有关)24,392美元。
在判决中,区法院使用的无意歧视判案准则是第二巡回庭1988年提出的。在2011-2012年间,虽然几乎所有联邦上诉法院都认定FHA禁止无意歧视,但使用的具体判案准则却各不相同。在区法院判决之后不久,HUD的正式实施细则出台了,随后,2014年3月24日,第五巡回庭宣布它认定HUD提出的无意歧视判案准则更为合适,因此撤销原判,要求区法院根据新准则重审。
5月13日,TDHCA向最高法院上诉,请求最高法院解答两个问题:一、FHA是否禁止无意歧视?二、如果FHA禁止无意歧视,法院应采取何种判案准则?10月2日,最高法院就第一个问题决定受理。
让最高法院受理一个问题,本身就是很不容易的,而最高法院居然连续三次决定受理同一个问题,还是自1974年来最高法院一直回避了的问题,而且还是行政部门和几乎所有联邦上诉法院给出了一致回答的问题,就有点让人吃惊了。因此,还没有庭辩,就有很多评论认为最高法院很可能已经决定推翻下级法院的决定——不然,它何必如此坚持呢?然后就不免有人担心:这一次会不会也像前两次一样不了了之?
但这次德州的政府官员们没有让人失望,他们坚持到底,没有撤诉。2015年1月21日,关于FHA无意歧视问题的令人期待已久的庭辩终于如期进行。几位保守派大法官表现得相当怀疑FHA是否禁止无意歧视,而Scalia大法官的发言甚至让论者怀疑他是不是会试图推翻整个无意歧视原则。掌握着关键一票的Kennedy大法官只主动参与了一次讨论,提出:如果按HUD的立场,那么Roberts首席大法官给出的两个例子——在低收入地区新建房屋和在富裕地区新建房屋——似乎都可以说是造成无意歧视,“我觉得这非常奇怪。”联邦首席检察官后来专门向Kennedy大法官提出:在无意歧视框架下,法院要求被告作出的改进其实和Kennedy大法官在另一个案件中提出的差不多,但是Kennedy大法官没有回答。这个庭辩过程似乎证实了很多评论员的想法——最高法院五位偏保守派的大法官终于要对无意歧视原则下手了。
然而,他们都猜错了。6月25日早上10点刚过,Kennedy大法官宣布了由他执笔,四位自由派大法官参与的意见——FHA禁止无意歧视。听到这个结果,在场的NAACP Legal Defense and Educational Fund主席Sherrilyn Ifill舒了一口气,点了点头。
在定下基调之后,意见书的主要部分就是依靠对立法意向的分析、对"otherwise make unavailable"的文本解读、和对1988年修订内容的分析来论证FHA禁止无意歧视,并没有什么出人意料的地方。但是,Kennedy大法官似乎对这一原则有着保留意见,因为他接下去又加了很多说明:一、如果只凭统计数字就认定一项政策违反了FHA,那就会带来与宪法相关的问题了,无意歧视原则是用来禁止随意的没有必要的造成歧视性后果的政策的,而不是用来迫使政府部门采取某种政策的;二、就本案而言,也许下级法院会认定TDHCA是在两种合理政策之间作了正常范围内的选择,而原告不过是想让TDHCA换个他们喜欢的选择而已(这几乎就是在告诉下级法院:可以判TDHCA胜诉);三、在诉讼中需要给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一个机会证明他们的政策是达成合理目标(请注意用词,不是“极其重要的目标”)所必须的;四、如果原告拿出来的证据是统计数字,那原告还需要指出到底哪一项具体政策或行为导致了这种统计结果,而不是泛泛地说被告的整体政策行为造成了这种统计结果,不然的话决策者们就必须预先考虑可能的统计结果来加以弥补,这样反而是逼着他们考虑种族因素了;五、就算法院认定被告进行了无意歧视,最好也只要让被告改掉具体的随意而没有必要的政策就行了,一定要当心别画蛇添足,反而逼着被告制定种族限额。
虽然Kennedy大法官加了这么多说明,他毕竟还是跟自由派大法官们站在了一起,而这一立场似乎与他在庭辩时的表现不大相符。有评论猜测:也许巴尔的摩骚动的新闻影响了他的决定?也许这一次的案件具体事实不合适,如果换成圣保罗那个案件他就会有另外的想法?但实际情况至少在几年之内是不会为大众所知的了。
如果不是被八分钟之后的全民健保案判决和第二天的同性婚姻案判决抢了风头,这本来应该是一条重头新闻的,但有了这两个案子,对这一决定的讨论就主要集中在专业圈子里了。一些人认为这一决定虽然很重要,但实际影响不会太大,因为:一、意见书后面加的说明限制了无意歧视原则的适用范围;二、在这一决定之前,几乎所有的下级法院都已经认定FHA禁止无意歧视了,现在只不过是得到了确认而已;三、具体到本案,TDHCA虽然在原则上输了一局,说不定在具体分析上能扳回来,连最高法院的意见书里都暗示过了。
但是事情好像并不这么简单。三年以来,很多人都怀疑最高法院将会宣布FHA不禁止无意歧视,而现在的结果与此预期完全相反,难道不会有影响吗?就好比说:一个公司连续三年被税务局查账,都没有什么结果,然后突然税务局宣布公司账面没有问题,以后也不再查了,难道不是公司的利好消息吗?
7月8日,HUD宣布推出名为Affirmatively Furthering Fair Housing Rule的FHA实施细则,16日正式发表全文(后面署的日期是6月30日)。虽然这一实施细则所牵涉到的部分与无意歧视没有直接关系,但其中有一些细节颇受人瞩目:
Fair housing issue means a condition. . . that restricts fair housing choice or access to opportunity.
Significant disparities in access to opportunity means substantial and measurable differences in access to educational, transportation, economic, and other important opportunities in a community, based on protected class related to housing.
无论这几个定义是否会影响到以后的无意歧视诉讼,至少可以看到:HUD现在更有把握推进它的政策了,而它的政策目标之一就是要增进各种族之间教育、交通等资源分配的公平化。从1973-1974年以来最高法院一直坚持的“教育不是基本权利”,“自然形成的学区间种族隔离不是有意隔离,不需要多学区主动弥补”的理论是否会遭到新的挑战呢?
只有走着瞧了。 终于写完了,本来想写个后记的,想了想不知道该写什么,就不写了。
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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