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最高法院今年的四个歧视案(4.5):TDHCA(中四)
本帖最后由 dynthia 于 2015-8-21 11:49 编辑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在2002-2005年期间有大约4300单元的公立低收入住房,另也有不少低收入家庭领取住房补贴券。但即使如此,这些服务仍不足以帮助所有该市的低收入家庭:约有6000户低收入家庭在等候分配公立住房,另约有3000户在等候住房补贴券。该市约有12%人口为黑人,而这些等候住房福利的居民中约有60%为黑人。无法获得住房福利的居民大多向私人房东租住房屋。
圣保罗市的法规要求所有民宅满足照明、通风、取暖、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一些最低指标(公立低收入住房另有一套指标,其中大部分比通用指标低,也有一些比通用指标高)。2002-2005年间,新上任的市社区住房与房产改进部(DNHPI)部长Andy Dawkins决心加强执法力度,不再消极等候市民提交违规报告,而主动检查有问题的民宅,并经常不待房主改正问题而直接处罚,处罚方法包括:罚款、标为违章建筑、取缔出租执照等。(除了保证住房质量外,Dawkins也预期在加强执法力度后可获得五十万美元左右的进账。)
很多向低收入家庭出租房屋的房东在这一轮强化执法行动中倒了霉。其中,有十六位房东(其中一位黑人,两位亚裔,四个公司,其余为白人)为平均每个出租房收到十到二十五个违规通知不等,违规内容包括:鼠类成灾、无门栓、卫生设施不足、供暖不足、烟雾报警器不工作、无门或无纱门、无扶手,等等。他们因此必须付罚款和进行维修,从而提高了他们的经营成本,有时因成本过高而不能继续经营某些房产。另外,据他们说,这里面有一些违规通知是错误的。
这些房东于是控告市政府的强化执法行为提高了他们的经营成本,从而间接提高了房客所付的租金,从而导致他们所服务的房客群体(其中约60-70%为黑人)更难负担住房,因此构成FHA所禁止的无意种族歧视。(除此以外还有很多其它控告内容。)
2008年12月18日,联邦明尼苏达州区法院驳回诉讼,认为原告既没有提出有力证据表明市政府的政策对黑人造成了歧视性效果(法院要求原告起码提出:在现有政策下租金是多少,换个政策租金会是多少,现有政策造成了多少黑人不能负担住房,而不是笼统地说:现有政策增加低收入住房房租,而低收入群体中很多是黑人),也没有提出政府换用别的政策(比如现有的公立低收入住房标准)是否也能同样满足政府目标(保障民宅质量),因此原告不能证明市政府进行了无意歧视。(其余控告内容也一并驳回。)
2010年2月11日,第八巡回庭就无意歧视这一条指控推翻区法院判决,其理由是:既然有证据表明圣保罗市缺乏足够的低收入住房、低收入居民中的黑人比例特别高、市政府加强执法力度的举措增加了向低收入居民出租房屋的房东的经营成本、低收入住房的供给在此期间越来越不足(在2003-2007年间,市区空置房的数量翻了三倍)、至少有三位租客由于市政府的错误执法而遭遇困难,那么至少原告们就证明了市政府加强执法力度这一举措可能带来了对黑人的歧视性效果。而且,市政府确实可以采取另一个政策达到同样的目标——不是将公立低收入住房标准推广到所有住房,而是在执法中加强与房东的互动,给房东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要急着开罚单。因此,上诉法院认为不宜直接驳回诉讼。
同年11月15日,第八巡回庭拒绝由全体法官重审此案,但是,有五位法官认为应该重审,并给出了理由——最高法院近来的一些判决令人怀疑FHA到底是否禁止无意歧视。
如果我们仔细回顾研读Griggs和Black Jack两案的判辞,我们可以看到,在1960-1970年代,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认定Title VII和FHA禁止无意歧视的时候,法官们并没有对法律的文本进行详细的分析,而是直接揣度国会的立法意向,认为这些法律的目的是广泛地禁止各式各样的歧视,因此也禁止无意歧视。但是,自从新文本主义在1980年代兴起以后,法官们开始用另一种方法审视法律了——即使法官们认定国会有某种立法意向,也需要从文本中找到一定的支持。
1988年,最高法院在Watson v. Fort Worth Bank & Trust案中提出:Title VII的disparate impact条款中的“otherwise adversely affect”字样表明它也禁止歧视性效果,这样就给Griggs案认定的立法意向找到了文本支持。接下来,2005年,最高法院又在Smith v. City of Jackson案中判定: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ADEA)也禁止无意歧视,其中有四位大法官给出的原因是这条法律中有一个条款也有“otherwise adversely affect”的字样,可见与Title VII一样也禁止歧视性效果。同样四位大法官还在脚注里写道:ADEA的另一个条款的字样是“to fail or refuse to hire”,没有提到“效果”的字样,可见那个条款不禁止无意歧视。另外,在此前一段时间里,最高法院反复认定:Title VI of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教育机构进行歧视的法律)的主条款不禁止无意歧视,而那个条款也一样没有提到“效果”的字样。
这样一来,一条法律是否禁止无意歧视的问题就变成了法律里有没有与“效果”相关的字样。那么,FH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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