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最高法院今年的四个歧视案(1.3):Young v. UPS(下)
本帖最后由 dynthia 于 2015-7-20 11:40 编辑2013年4月8日,Young向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政府虽然支持她的解读,但认为在ADA修改之后已没有必要再考虑这个Title VII的解读问题,所以建议最高法院不受理。5月14日,民主党议员再次将Pregnant Workers Fairness Act议案提交到国会两院,结果与一年前完全相同——没有得到任何一位共和党议员的支持,没有能走出委员会。
最高法院没有听取联邦政府的建议,于2014年7月1日决定受理。同月,EEOC修改指导手册(不是正式的法律实施细则),要求雇主不得根据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因(例如工伤还是非工伤)而区分对待怀孕员工与其它员工,其后的举例完全就是针对UPS的现有政策。10月24日,UPS宣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怀孕员工可以得到转岗待遇。
2015年3月25日,最高法院撤销原判,发回第四巡回庭重审,也就是说Young终于赢了一局。但这个结果本身远没有判决书中新提出的法律解读重要,因为不管最高法院怎样判决,正如联邦政府所说,在ADA已被修改的情况下,对将来的类似案件的具体结果都不会有大的影响,但最高法院对PDA如何解读,采用何种理论解读,却完全可以影响到更多的表面上甚至可能完全无关的案件。
我们先回顾一下各方提出的解读方法:
Young方——政策只能根据工作能力来区分员工,只要有一个没有怀孕而工作能力受到类似限制的员工能够得到照顾,怀孕员工就必须得到同等照顾。大法官们将这种解读称为“最惠国待遇”解读。(在答辩和庭辩中,Young方提出雇主可以考虑一些客观理由例如工作年限等,但没有明确说明这些例外怎样和“最惠国待遇”的主原则相调和,所以大法官们的最终分析还是聚焦在这个主原则上。)
UPS方——如果怀孕员工得到了与一个没有怀孕但其它方面完全相同的员工同样的待遇,政策就不是有意歧视怀孕员工。换句话说,只要有一个与怀孕无关的客观理由,雇主就可以拒绝照顾怀孕员工。(请注意这里只是讨论有意歧视,不考虑雇主的客观理由是否会无意造成歧视效果。)
EEOC——不能根据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因区分对待怀孕员工与其他员工(基本等同于Young的解读,但略有利于雇主,因为雇主还可以使用其它客观理由来区分对待)。
那么,最高法院采取了哪种解读呢?
一个都没有。
Breyer,Roberts,Ginsburg,Sotomayor和Kagan五位大法官的意见书将三种解读全部抨击了一遍:“最惠国待遇”解读过于激进,难道雇主连一个客观理由(例如员工是否在高危岗位工作)都不可以用吗?在这种解读下有意歧视和无意歧视还有什么区别?国会真的会如此转弯抹角地对法律作如此大的修改吗?真要这么修改的话,至少也该把分号后面那句话里的“other persons”写成“any other persons”吧?至于UPS的解读,在这种解读下分号后面那句话还有什么意义?当年国会通过PDA就是因为最高法院在Gilbert案中认定怀孕不是疾病,只照顾疾病而不照顾怀孕不属于歧视,而国会不同意这个结论,想要推翻Gilbert案的整个结论和法理。如果按这种解读,是不是Gilbert案里面的行为仍旧合理?“有疾病”仍旧是一个与怀孕无关的客观理由啊。最后,EEOC的解读到底基于什么分析过程?为什么推出的时机这么巧?为什么与十九年前政府的立场完全相反?
给别人的解读挑刺当然容易,但这样一来最高法院就必须给出自己全新的解读了。答案如下:
分号后的那句话是指导法院如何对怀孕员工适用McDonnell Douglas框架的。使用此框架时,原告需要寻找的“类似员工”就是没有怀孕但在工作能力上类似的员工(这一点与Young的解读基本相同)。如果原告成功将举证负担转移给被告,被告仍旧可以为政策找出合理的理由(不能只是“这个政策更省钱”),此时原告需要证明这个理由是借口。(到这里为止,仍旧基本与Young的解读一样,只是Young的解读中只要原告证明理论上存在一个这种“类似员工”政策就完了,而大法官们将这个解读限制到McDonnell Douglas框架中之后,原告在很多情况下——不是一定——需要找到一个实际存在的这种“类似员工”,被告也还有机会反驳。)
但接下来大法官们就进一步自由发挥了:如果原告能证明政策对怀孕员工造成重大负担(significant burden),而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是强大到足以支持这个负担(sufficiently strong to justify the burden),并且将这一理由与这个重大负担放在一起看可以得出被告是在有意歧视的推论的话,原告就至少可以要求陪审团(或担任事实判断者的法官)裁决被告的理由是不是借口,而不会被法官直接宣布控告不成立。(这句话实在拗口,没有什么好方法可以说得明白一点)。
再进一步,如果政策照顾了很多(a large percentage)没有怀孕的员工,但是同时拒绝照顾很多(a large percentage)怀孕员工,那么原告就至少可以要求陪审团(或担任事实判断者的法官)裁决这一政策是否对怀孕员工造成重大负担(如果成功,就再进一步裁决理由是不是借口),而不会被法官直接宣布控告不成立。
大法官们最后又加了一句:以上具体程序——significant burden,sufficiently strong和a large percentage等等——只适用于怀孕歧视诉讼。
可是这个要用这么多话才能总结——还不是很清楚地总结——的解读到底是怎么从PDA的原文里推出来的呢?
答案是:大法官们采取了实用主义的解读方法——怎样解读才能有最好的长远效果?才能避免各种不良后果?才能最好地与以往判例和国会的立法目的(推翻Gilbert案)相符?执笔的Breyer大法官一向主张使用这种解读方法,所以这个结果也就不出人意料了。
但是这个解读真的没有问题吗?正如Scalia大法官在异议意见书中指出的:根据这套程序,原告并不需要证明被告有任何歧视的意向,只要拿出一个“类似员工”和一些百分比数字,就可以把案子放到陪审团面前,让他们最终裁决被告是否进行了有意歧视,这样的话,有意歧视和无意歧视真的还有区别吗?多数派的回答是:我们只不过是允许原告把案子交到陪审团手里,最后陪审团还是需要裁决被告是否有歧视意向的。但在实际中,这个新程序显然降低了有意歧视案的举证门槛,而这种细微的态度变化完全可以影响到下级法院和EEOC对其它有意歧视案的处理。
我觉得大法官们与其作这样的解释,还不如像Alito大法官那样,索性承认分号后的那句话是完全独立的,为原告开辟了全新的一个怀孕歧视的控告途径,而既然这句话里没有提到歧视意向,那就是说这个新的途径从类别上属于无意歧视。(Alito大法官然后进一步解读了那句话,也提出了与原告和被告都完全不同的解读,在这里就不具体介绍了。)这样一来,至少这个新途径很明显地是只适用于怀孕歧视的,而不像多数派意见书里牵涉到百分比的那部分程序完全可以推广到其它歧视案,还需要大法官们专门来加一句限制(也不知道这个限制在具体案件中到底有多管用)。
不管怎么说,最高法院总算是为如何应用PDA给出了指导意见,很多民权组织也非常高兴地看到最高法院倾向于将反歧视法律解释得对控告方更有利一些,但也有不少评论认为最高法院给出的法律框架太过于复杂难懂,需要等待下级法院进一步将其明晰细化。
6月4日,Pregnant Workers Fairness Act议案被第三次提交到国会两院。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它得到了一位共和党众议员和三位共和党参议员的支持,成为了跨党派议案。另一点与以往不同的是:这一次这个议案有可能推翻最高法院给出的法律框架,而用ADA的合理照顾+过度困难的框架取而代之,所以实际意义似乎更大。不过按这一议案的现有文本来看,它并不是在解释PDA,而是又在Title VII之外加了一条反怀孕歧视的法律,如果它维持现状不变而通过的话,很有可能不会影响到最高法院给出的框架。如果是这样的话,它的实际效力也就限于要求雇主照顾因怀孕而降低工作能力但还没有达到ADA残疾标准的那部门员工了。
但如果这个法案最后能换个形式,直接针对最高法院的判决而提出新框架,然后还能通过的话,怀孕歧视这个问题倒是真可以体现了国会立法——法院释法——舆论评论——国会作出反应,修正法律——法院再释法——舆论再评论——国会再修改——的一个循环。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循环是比较良性的,可以避免在法律解释上单方面依赖国会或法院而带来的各种弊端,但可惜在现在的政治氛围下,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少见了。 做个小目录可能更好 jellobean 发表于 2015-7-20 12:52
做个小目录可能更好
谢谢您的建议。后面还没有写好,写完了再一起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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