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互博——TG西藏政策反思
小花按:本文是今年年初写的一篇文章,首发于思炎的“茶馆”。
最近中央政府又在和达赖过招。特将此文贴出,就教于诸位网友。
最近以来,中央提出了“治国先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战略思想和“依法治藏、长期建藏、争取人心、夯实基础”的治藏方略。这些新的提法,代表着中央对于西藏问题的最新认识和政策指南。
六十余年来,中央为经略西藏,投入了巨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包括“全国援藏”这样的大规模倾斜性措施。西藏的面貌发生重大变化,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促进了西藏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总体上讲,按照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相关人士的总结:
“中国共产党西藏政策是以其民族宗教理论、现代化发展理论为基础的,体现了追求国家统一、民族繁荣、区域发展等政治意愿。从政治伦理的角度看,这些无疑顺应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向。但是,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良好的政治意愿并未形成相应的政策效果,个别时期出现了意愿和效果的背离现象。迄今为止,尽管中央对西藏投入巨大,但西藏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仍处于落后的地位;尽管中国共产党的西藏政策体现了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但西藏社会稳定局面仍然十分严峻。这种政治意愿与政策效果的背离,一方面表明西藏工作的复杂性,同时也表明了西藏政策的研究和探索任重而道远。”
西藏在总体形势可控的情况下,仍然面临着对内不稳定因素的挑战和国际压力的影响。每一次具体事件的发展,固然有其具体原因。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在西藏问题上的被动,是否与西藏政策的一些深层构造有内在关系?本文试图提出一个模型,来解释和回答这些问题。
一、西藏政治简史的脉络源流
从1949年以来,新中国的西藏工作,大致分为和平解放、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改革开放等四个时期。新中国的西藏政策,是在西藏历史状况、特别是历史上中央政府与西藏关系的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因此反思和总结西藏政策,必须从对西藏问题的历史梳理开始。
西藏与中央政府发生政治联系,大约始于唐代。而治藏政策的成熟和稳定,完成于清代。按照藏史研究的传统说法,西藏的政教合一,经历了萨迦、噶举、格鲁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不仅西藏内部的政教合一方式在变化,而且西藏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也在变化。
讨论西藏政治的沿革,最晚应从格鲁派与噶玛噶举派对立,双方各自从蒙古诸部寻求外援开始。格鲁派初期处于被打压的位置。万历六年(1578),蒙古土默特部首领俺答赴青海在察布齐雅勒庙会见西藏喇嘛索南嘉措时,尊索南嘉措为“圣识一切瓦齐尔达赖喇嘛”,是为(三世)达赖称号之始;在其扶持下,喇嘛教开始在蒙古广泛传播。噶玛噶举派获得漠北喀尔喀部却图汗支持,势力大增。为挽救格鲁危局,五世达赖和四世班禅向蒙古和硕部求援。崇祯十年(1637)初冬,蒙古和硕部首领固始汗挥军进入青海,1641年率军进入西藏。固始汗先后击败噶举派的支持势力却图汗、白利土司和藏巴汗。之后,固始汗将五世达赖喇嘛迎请到日喀则,将卫藏十三万户奉献给达赖喇嘛。崇德八年(1643年),固始汗赠给罗桑曲结“班禅博客多”称号,并把后藏数十个豁卡,全部献给扎什伦布寺,作为僧众供养,是为班禅称号之初始(班禅世系为康熙元年罗桑曲结圆寂,五世达赖为其寻找转世灵童为正式开始)。
达赖喇嘛的亲信强佐索南群培被固始汗任命为第巴,因达赖喇嘛居住在哲蚌寺甘丹颇章,这个于崇德八年由黄教和和硕特部建立起的西藏地方政权,史称甘丹颇章政权。
关于甘丹颇章政权的性质,藏族学者罗布特别指出,要注意区分和硕特汗庭和甘丹颇章政权。和硕特汗廷就是一个由以固始汗为首的和硕特部蒙古与以五世达赖喇嘛为首的西藏格鲁派寺院集团联合建立并统一管领整个青藏高原地区的政权组织。汗廷本部由固始汗及其继承者和达赖喇嘛组成,以固始汗的政治、军事实力和达赖喇嘛的宗教影响力共同支撑。汗廷对青藏地区的统治,则根据蒙藏两族各自的历史传统与现实需要,对西藏、青海(包括康区)分别设计和实施了不同的统治措施。在西藏是甘丹颇章,在青海和康区是八台吉(固始汗将原在天山北部的大部分和硕特部众陆续移牧到青海湖周围地区,并根据蒙古封建贵族传统习惯,把青海地区划分成大大小小的斡木齐分封给他的八个儿子管辖,史称青海八台吉)。甘丹颇章政权是西藏格鲁派派寺院集团在和硕特蒙古军事力量支持下建立,并在和硕特汗廷军事力量保护下管理西藏地方政教事务的次级政权,与青海八台吉相仿,总体上隶属和硕特汗廷,而不等同于汗廷。
甘丹颇章在实际上是一个蒙藏联合地方政权。这其中的“蒙”,主要控制世俗层面,“藏”掌控西藏的宗教层面。在清朝政府干涉西藏之前的时间段中,尽管前期和后期“蒙”与“藏”对社会控制程度的格局有所变化,大体上来说,是一个政教相对分离的政治形态。但是同时,格鲁派寺院集团在建立甘丹颇章政权伊始,就采取各种措施巩固自己在西藏的地位,增强自己的实力,并设法摆脱和硕特蒙古的操控和干扰。固始汗的逝世为格鲁派寺院集团提供了机会。经过五世达赖喇嘛和第司·桑杰嘉措等人的不断努力,格鲁派集团的势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蒙藏上层势力之间潜伏着的矛盾也逐渐浮出水面,变得越来越明显和尖锐。这个矛盾的解决,是通过一个更为强大的力量的介入完成的,这个力量,就是清朝中央政府。
西藏地方当局与清廷的接触,早在清入关之前已开始。1642年,五世达赖、四世班禅、固始汗所派出的使团,抵达沈阳。史载达赖写给皇太极的信中写到:“窃观三界之中,生生轮回之众生,则得自由人之珍身者,诚属稀如白昼之星辰也。就中得为揽天下之权柄而为合罕者,其难得不啻如获如意琼珍矣。是以值此争斗之秋,而为应运之大力合罕者,以政教抚育天下大众,乃可称为台罕之分也。瑾此,奉请扶持佛教,而为我教之施主,故具印文奉达。”
顺治九年(1652年),达赖喇嘛偕四世班禅和固始汗代表赴京。第三年,达赖喇嘛抵京觐见后返藏途中,顺治帝派官员到代噶(今内蒙凉城),赐五世达赖喇嘛金册金印,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随后又赐封固始汗“遵行文义顾敏顾实汗”。
按照陈庆英、高淑芬主编的《西藏通史》的说法,“册封达赖喇嘛及固始汗,是清前期对西藏施政的重要措施之一。这里不难看出:第一,它不同于清初中央政府对中原地方兵戎相见,实行强制措施纳其麾帐之下的做法,而是对数千公里之外鞭长难及、一时还不能直接过问的藏族地区,以平和的方式,采取册封的手段,达到行使主权管辖的目的。第二,清政府仿效元朝敕封萨迦派法王八思巴管理天下释教的做法,将统管西藏佛教事务的权力交给了达赖喇嘛。在固始汗已于西藏建立地方政权的既成事实情况下,本着他尚‘殚乃精诚,倾心恭顺’和稳定西藏局势的目的出发,继续将西藏世俗行政大权由其执掌,‘作朕屏辅,辑乃封圻’,就是要固始汗执行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辅佐皇帝,将朝廷封赐的边陲西藏治理好。这反映了中央政府将西藏政治和宗教区别,分人不同辖理、各司其职的良苦用心。”
康熙二十二年(1683),五世达赖圆寂。第巴桑结嘉措为防止固始汗子孙夺权和群龙无首的格鲁派失控,秘不发丧。为对抗和硕部之武力,联系蒙古准噶尔部,利用蒙古准噶尔部噶尔丹的武装力量,钳制打击直至驱逐和硕特部汗王在西藏的统治势力,冀图达到巩固自己独揽西藏政教大权之目的。但灵童寻访工作又必须同步进行。这个被秘密寻访并秘密培养的六世达赖,就是目前其情诗正在坊间大卖的仓央嘉措。
桑结嘉措“联准逐和”的策略第一次受挫于清朝评定准部叛乱。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康熙亲征打败噶尔丹,据说从战俘口中得知五世达赖已圆寂之事,颇为震怒。遣使赴藏严诏诘问桑结嘉措。桑结嘉措上书,以形格势禁、保全大局自辩,康熙暂时宽宥了桑结嘉措,但是桑结嘉措并没有放弃将和硕蒙古势力逐出西藏的打算。双方最终爆发武装冲突。1705年,桑结嘉措兵败于固始汗的继承人——其曾孙拉藏汗,被处死于堆龙。蒙藏上层联合掌权的局面破裂,蒙古贵族控制了西藏权力。
拉藏汗独掌大权后,以行为不检为由,请废仓央嘉措,另立益西嘉措为五世达赖灵童。格鲁三大寺不从,于仓央嘉措病逝于青海湖后暗中寻访灵童,1708年在里塘访得格桑嘉措。消息不胫而走。不满拉藏汗的青海蒙古王公和总有觊觎之心的准噶尔部公开承认里塘幼童为达赖转世,拉藏汗闻风而动,派人道里塘查看。格桑嘉措辗转潜匿至青海,青海蒙古诸部与拉藏汗各拥灵童,局势有一触即发虞。康熙先以册封达赖之规格册封五世班禅罗桑益西,以安格鲁,又派兵将里塘灵童格桑嘉措在塔尔寺保护起来。拉藏汗孤立无缘,途穷之下乃向准噶尔部首领策旺阿拉布坦求援。策旺阿拉布坦对于拉藏汗采取的是外结纳而阴算计的政策。准噶尔军进攻拉萨,包围布达拉宫,拉藏汗战殁。准军洗劫拉萨,但是未能有效占领西藏全境。
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在经历了上一年的平准战斗失败之后,康熙下令重组平准安藏军队。三路并进,准军战败,逃回新疆。
康熙五十九年平定入侵之后,清朝旋即对西藏行政制官僚度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标志着第巴制度的终结。改革的形式,是以噶伦制度来代替。康熙六十年(公元 1721 年),康熙皇帝下诏封阿里三围之首康济鼐·索南结布和工布地方之阿尔布巴·多吉结布为贝子,隆布鼐·扎西结布为辅国公,三人俱授噶伦之职,共同处理西藏事务。后来增加颇罗鼐、札尔鼐为噶伦。
噶伦制度的建立,是清朝作出的废除大权独揽的第巴职位,以一种分权制衡的设置来处理西藏事务。这是清朝中央对西藏地方事务进行的第一次直接干涉,它表达的是清朝试图能更好地掌控西藏地方事务的一种努力,也是清朝坚持政教分离道路的政策的一种尝试,是以“以蒙治藏”制度的结束。当然历史常常是往复前进的。固始汗的孙子,拉藏汗的叔叔罗布藏丹津自拉藏汗被杀后,认为自己应该继任为藏王。为清廷所拒,乃举兵煽动僧俗叛乱。雍正令年羹尧、岳钟琪击之,出师十五日,斩首八万余。关于这一段历史,河里“京华烟云”兄有文学化的详细描述,有兴趣的茶友可移步细观。
与建立噶伦制度几乎同步进行的,是清朝向西藏派出官员。第一位派驻西藏的中央政府官员是礼部侍郎赫寿。这一制度是后来乾隆年间正式的驻藏大臣制度的初始雏形。
噶伦直接由清朝中央政府领导,联合掌政。西藏地方由此进入藏族贵族单独掌权时期。这是清朝对西藏施政的一个历史性的转折,排除了蒙古诸部在西藏的角逐和蒙藏统治者的权力斗争,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地方的管理。
在五名噶伦中,康济鼐属于后藏世俗贵族,阿尔布巴、隆布鼐则属于前藏世俗贵族,此三人进入噶伦政府最早地位最高。康济鼐、阿尔布巴皆授贝子,隆布鼐被封为辅国公。雍正元年,清朝又补授颇罗鼐和扎尔鼐为噶伦,扎尔鼐是达赖喇嘛的强佐,代表达赖势力集团,颇罗鼐属于后藏康济鼐一系。清朝本来是希望西藏地方执政者势力均衡,不想却引发了前后藏的权力之争。前藏贵族阿尔布巴、隆布鼐、扎尔鼐为一方,后藏贵族康济鼐和颇罗鼐为另一方,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每每见于辞色。达赖喇嘛格桑嘉措及其父索南达结,作为噶伦政府的重要成员当时都住在前藏,他们既不能公正调处也没能超然事外,索南达结因娶隆布鼐之女,与阿尔布巴、隆布鼐亲近,三人合为一党,而“达赖喇嘛虽甚聪敏,但年纪尚幼,未免有偏向伊父索南达结之处”,终于在雍正五年爆发了前后藏之战。
噶伦联合掌政的制度实行了短短几年,就爆发了严重的内讧,反映出以阿尔布巴为首的前藏贵族集团和以康济鼐、颇罗鼐为首的后藏贵族集团之间为争权夺利不惜互相残杀的状况,也反映出由多位噶伦共同执政容易出现政权不稳的弊端。清朝在阿尔布巴之乱后,经过慎重考虑,舍弃了这种由多位噶伦共同执政的政治体制,选择将权力置于一人之手的郡王负责制。
雍正派遣驻藏大臣僧格、玛拉驻藏办事。册封颇罗鼎,让其总理全藏政务。将七世达赖的权力和活动局限于宗教事务方面,任用藏族世俗领袖管理西藏。颇罗鼎病逝后,其子珠尔墨特那木扎勒袭父郡王爵位,管理藏政,阴谋叛乱。七世达赖喇嘛亲自领导平息了这场暴乱。清廷鉴于西藏地方世俗政权的不稳定性,于1751年清朝颁布《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废除封授郡王制度,正式建立噶厦政府,内设一僧三俗四位噶伦;授权七世达赖喇嘛亲政,与驻藏大臣共同领导处理地方各项事务。
《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有一些非常值得注意的地方,例如:
“各处喋巴等官,有管理地方、教养百姓之责。珠尔默特那木扎勒各放私人,其人又不亲往,差家奴赴办,扰害地方。嗣后噶隆等,应公同禀报达赖喇嘛并驻藏大臣,补放家奴代办者撤回,人地不相宜者换补。至各寺堪布喇嘛,并照旧由达赖喇嘛选派。”
至此,“驻藏大臣”得以在具体法律规范中明确地被界定。不得私放、补放第巴等头目官员。并且要求为官者认真肩负责任。而本条潜在的更加重要的内容有两点:第一点是同时提高了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的地位。官员的任命,以后要经过达赖喇嘛和驻藏大臣的同意。这样,达赖喇嘛由以前仅仅为宗教领袖的身份,转换为了可以同时掌握世俗政治大权的人物。而驻藏大臣在西藏的地位则是和达赖喇嘛平起平坐的。另一点,则是再次强调达赖喇嘛对释教的绝对领导。各寺堪布依旧由达赖喇嘛任命,并不经过其他世俗权力的干预。
1788 年西藏爆发了的廓尔喀入侵事件,这起事件是由推行对外扩张政策,谋求攫取西藏地方利益的廓尔喀统治者蓄意挑起的。清朝在接到西藏地方政府的报告后,立即征调军队,授福康安为大将军,,率军进藏反击。福康安统率近两万大军,击败了廓尔喀侵略军,并攻入尼泊尔境内,逼近加德满都,迫使廓尔喀求和,退还抢掠的财物,保证以后向清朝按期进贡,不再侵犯边境,并将已在尼泊尔亡故的挑唆战争的红帽系活佛沙玛尔巴的尸骸骨灰和随从交给清军。
清朝击退廓尔喀入侵后,乾隆帝感到西藏地方各项制度松弛,弊病甚多,官吏贪污和政治腐败,以致敌人入侵,无力抵抗,决心大力整顿地方。首先惩办的是沙玛尔巴,乾隆帝下令废止噶玛噶举派红帽系活佛的转世,其金银、田庄、牛羊、百姓完全充公,每年收入作为藏兵军饷,其管辖的羊八井寺院,房屋赏给掌办商上事务的济咙呼图克图,寺中红帽喇嘛 103 人,一律强迫改奉黄教,拨给三大寺管制。其次是六世班禅之兄仲巴呼图克图,廓尔喀人攻至扎什伦布寺时,其“不思率兵保护庙宇,辄收拾细软物件,先期逃遁,其罪甚重”,乾隆皇帝下令将仲巴呼图克图解送北京治罪。之后,乾隆帝命福康安会同西藏地方官员共同议定各项有关条例,要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以保证西藏地方的安定。1793 年,所定各项条例经乾隆皇帝一一批准后,即由驻藏大臣衙门编译成《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交西藏地方颁行。《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对西藏达赖、班禅、驻藏大臣的地位和职权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进一步明定了西藏地方由驻藏大臣总理达赖喇嘛掌管西藏地方事务的“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
特别说明:本处关于历史问题的概述,参考了国内诸多研究文献。因为是网贴而非严格的学术著作,恕未能一一注明出处。本处的叙述,是关于后面讨论的最低限度的历史知识基础。详细的细节,有兴趣的茶友可以自行百度或阅读有关专著、论文。 二、西藏政治制度历史遗产的几点总结
从上述西藏政治历史的简要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几个规律性的问题:
1、权力斗争是西藏政治制度演进的一条主线。权力斗争包括世俗权力斗争、教派权力斗争和教内权力斗争,有的时候这几种权力斗争难以完全分开。这种权力斗争有一种反复上演的桥段,就是引入西藏以外的力量来打破竞争僵局、获取权力优势。这种西藏以外的力量,在中原政府强大时就是中央政府;在中原政府处于衰落或动荡时就是周边其他民族。
2、西藏本地特殊的环境,包括较为落后的整体识字率,恶劣的自然气候条件,交通不便等,使得西藏未能发育出较为稳定的世俗贵族政体。
3、世俗体制构造屡告失败后,宗教才成为治理西藏的基本手段。关于西藏治理的特殊之处,王力雄在《西藏问题的文化反思》一文中有过如下描述:
“只有脱离城市文明提供的一切,直接置身于西藏自然环境中,去体会那里的天地之严酷,生存之艰难,以及人心之寂寞,才能多少有一些理解,恐惧是其中一个举足轻重的因素。西藏高原大部分地区无法存在有规模的人类社会,人只能以极小的群体面对浩大狂暴的自然。当人单独面对无边无际的天地和荒凉时,会产生被压倒和被未知恐吓的感觉。藏人世世代代在这种生存条件和生活状况下忍受孤独寂寞和没有援助的恐慌,经历灵与肉的磨难,深刻的恐惧会毫无阻挡地渗透每个人的灵魂,由恐惧而敬畏,由敬畏升华出神灵鬼怪的图腾。
一方面是恐惧,另一方面必须解决恐惧。恐惧与解决恐惧相辅相成,越恐惧,越急于解决恐惧,而在对恐惧进一步的思考和阐释中,恐惧又会进一步地深化。在无法逃避和解决恐惧的时候,他们就需要一种更大的恐惧——明确和有规则的恐惧,那恐惧超过一切恐惧,但是只要服从和依附那种恐惧,就能获得安全,从而解脱未知的恐惧在心理上造成的重负。也就是说,恐惧是他们生命历程中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经过升华的恐惧成为他们精神世界的核心。他们必须膜拜恐惧,服从恐惧,以复杂的礼仪祭祀恐惧,才有可能通过对恐惧的顺应,在恐惧的规则和强大保证下,获得安全和心理上的解脱。这样的恐惧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具有神的性质。西藏宗教崇拜大量狰狞恐怖事物的根源就在这里。……自然的严酷和生活的艰辛,以及人在自然面前的无力感,使藏人把对幸福的向往寄托于来世。来世构成西藏宗教的核心部分,主张人以今世的忍耐和苦行,去修炼来世的正果。而在崇拜恐惧的宗教基础上,对来世的追求往往体现为现世的自虐。西藏宗教从观念到方法都有不少与人性相悖之处,甚至热衷于对人性的扼杀。除了近乎自我摧残的苦行和将生命中大量时光付诸宗教仪式,藏人还必须将自己财富的相当一部分奉献给种种繁复的宗教形式和宗教活动,包括建设寺庙、供养僧侣、举行宗教仪式、朝拜或为宗教义务献工等。”
4、到清代中期,西藏和中央政府之间,形成了这样一种关系:在交通不便、治理成本高昂、经济价值不大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通过支持当地宗教的方式行使对西藏的主权,并通过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的合作实现直接治理和间接治理的结合;而西藏当地宗教则以承认中央政府权威的方式换取这种支持。这是一个国家内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就高度自治问题达成的一种政治契约。
5、在清代中期,这种政治契约的最终形成,一方面因在清代,由于西藏的连绵动荡,中央政府加大了干预力度;另一方面,也因为清朝以少数满族人治天下,掌控大局殊为不易,因此在思路上能不守成规,因时因地制宜,恰如台湾学者凌纯声所总结,清代:“以八旗制度治满洲,以盟旗制度辖蒙古,以行省制度治汉人,以伯克制度治回疆,以政教制度驭藏番,以土司制度或部落制度辖西南苗夷,及以宗主制度对付藩邦”。
6、但是,清代这种在国家治理上不拘成法的创新,突破了中国治国方略中的一个重要底线:不立国教。有学者指出:“基于中国政治文化的宗法性,宗法血缘成为历代政权合法性的主要依据。秦汉以后,论证君主专制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任务,由分散于宗法家庭内的儒生担任。人文化的儒学成为国家政治意识形态,对国家政治运行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故秦汉以后形成或传入的各种体制化宗教,只能在‘政主教从’的前提下发挥其辅助政治的作用。”儒学本身具有宗教的一些功能,但是不能被作为宗教来看待。唐宋期间道教被名义上宣布为国教,但是较多的是出于皇帝本身的长生信仰和政治合法性的需要,没有被上升到治国政略的层面。元代尊八思巴为帝师,但是由于元代短祚,所以这一段立国教的历史不能算是中国历史的常态。
清代在西藏地区最终形成的政教合一体系,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未曾有过的一种国教形态:区域国教或地区国教。也就是在西藏,喇嘛教特别是格鲁派是受到国家武力、财力与合法性支持的宗教形态。这种区域国教的存在,基于我们前面提到的政治契约。
7、在气候恶劣、交通不便的情况下,由于地理上的天然阻隔,在西藏地区建立和保持这样的区域国教,而在其他地区仍然推行传统的治国之术,是一种相对较为稳定的均衡。但是,一旦有其他因素的介入,打破这种稳定均衡,依靠区域国教治理西藏的方略,就会被挑战和动摇。十九世纪英国介入西藏以来西藏问题的历史表明了这种稳定均衡的脆弱性。
8、区域国教方略的脆弱性还在于,宗教本身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自创生系统。尽管区域国教的地位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支持,但是宗教自身的叙事,或早或晚,会把这种地位解释为自身的殊胜。除非中央政府维持高压,或者该区域内出现区域国教自身无法解决的危机,否则区域国教本身就有挣脱原有政治契约束缚的倾向。
9、区域国教挣脱政治契约的另外一个可能性在于:民族国家是近代才引入的概念。传统上的中国不能存在独立于皇帝人格的抽象国家人格。元明清三代,皇帝个人信奉喇嘛教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使得区域国教可以对历史事实重新进行解释,将中央政府的授权行为解释为统治者个人的供养行为。
10、政教合一(Caesaropapism)这个词是来源于西方历史的。在西方语境中,较多的是教权为王权提供合法性,而中国的区域国教是王权为教权提供合法性;在西方语境中,是普世教皇对下辖教区的治理,而中国则存在中央王权与地方教权这样的权力代差。西藏地区的政教合一经历了家庭式政教合一和活佛式政教合一前后两个阶段。其权力传承亦有不同于西方历史之处。区域国教是一个有中国历史特色的现象,即便我们不得已借用政教合一这个来源于西方的词汇,也要特别留意到中国历史不能以西方历史简单类比。
三、从“区域国教”模型看TG西藏政策
如前所述,新中国西藏大体上可以分为和平解放、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改革开放四个时期。这四个时期TG西藏政策的变化,或隐或现地与对待“区域国教”的历史遗产的不同态度有关。
《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条协议》中这样的规定: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TG作为新政权,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十七条协议》中这四条协议的本质意义,是准备要认可历史上存在的“区域国教”地位的。特别是如果把《十七条协议》作为一种政治契约来看待的话,更是如此。
TG遇到的问题仍然同前代类似:要不要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一种制度,而在西藏仍然维持喇嘛教“区域国教”的地位?但是TG本身就是一个有着强烈意识形态诉求的政党,一个以带领中华民族走向工业化、现代化为职志的政党。所以“区域国教”的待遇,哪怕TG拼命保证,西藏还是有人不会相信的。而且事情的发展瞬息万变,哪怕TG命令各级干部保持高度克制,有些事情也迫在眉睫,非做出抉择不可。
来看一件小事。这件事情记载在《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1949-1994)》,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里。
1957年,江孜地区头人本根却珠不满朗生(家奴)旺杰平措参加工作,借口旺杰平措没有给他家支差,同妻子格登用皮鞭毒打旺杰平措,并上了脚镣。在传统社会,乌拉差役是农奴无条件承担的义务,贵族对拒绝乌拉差役的农奴进行惩罚是天经地义的。然而被惩罚的农奴恰好已经被发展为中共的积极分子,还在基层担任不脱产的干部。这使中共面临一个非此即彼的局面,不干涉这件事显然更符合统战方针,但是会因此助长西藏上层的气焰,使其进一步组织底层群众与共产党的合作,同时也会使底层的积极分子心寒, 疏离党的事业;反之,处置打人的贵族,则使对西藏传统制度的挑战,使西藏上层不信任。这件事虽然不大,却又典型意义,以至于如何处理这个事件,成为共产党在西藏政策的试金石。结果是自治区筹委会通过《关于免去西藏各族人民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员的人役税的决议》,指出西藏个宗谿对参加工作人员、学员不得继续摊派各种人役,从此不再服乌拉徭役。
一叶知秋。当西藏的上层预期“区域国教”地位可能受到影响的时候,以叛乱的方式退出合作。
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革时期是压缩乃是颠覆“区域国教”的历史存在的时期。这个就不展开解释了。
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亦经过反复调整,不可一概论之。要而言之,初期落实政策、拨乱反正的部分有些是合理的,有些过头了,一定程度上带有恢复“区域国教”色彩,1987、1989、2008等多次骚乱以后,中央的政策开始有一定调整。
早在九十年代初期,就有研究者注意到了要把握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区域国教”政策之间的区别:
“一些人片面理解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认识上,出现了把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维修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和建立爱国宗教组织等与发展宗教等同起来;把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立起来等错误观点。”
(杨维周:“浅议西藏宗教信仰自由中的几个问题”,《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 诸葛小花 发表于 2014-12-26 21:58
三、从“区域国教”模型看TG西藏政策
如前所述,新中国西藏大体上可以分为和平解放、民主改革、社会主 ...
四、为什么必须限制和反思“区域国教”方略
1、从“区域国教”看所谓“历史定制”
在讨论西藏问题的时候,在相当一部分中都存在一种乐观的情绪:别看达赖现在闹得欢。等十四世达赖圆寂以后,中央政府运用手中的“金瓶掣签”的权力,选一个新的、与我们合作的达赖,一切就万事大吉。北京的法宝,就是一个字“拖”。因此关于达赖健康状况的小道消息,都能激起许多网友认为解决西藏问题指日可待的乐观预期。
事情果真如此简单?
毛主席教导我们,事情要“一分为二”地看。金瓶掣签权是限制了达赖,搞得老和尚经常发一些前后不一致的言论,成为官媒批判文章的材料。金瓶掣签同样也限制了中央政府。因为金瓶掣签意味着中央政府要同历史上一样,承认喇嘛教在西藏的“区域国教”地位。否则我转世用你管?
而继续执行“区域国教”方略对我们显然是不利的,因为:
2、“区域国教”方略中蕴含的三个矛盾
(1)短期和长期的矛盾
短期内继续执行“区域国教”政策,显然有利于藏区的基本稳定,满足一些群众的信教需求,而长期执行这个政策,对我们显然是不利的。喇嘛教是一种对信徒有着超强控制能力、对资源有超强攫取能力、对形势有超强应变调适能力的宗教形态。既然身怀利器,其上层就不太可能止步于“区域国教”。
(2)宗教政策与宪法精神之间的矛盾
中国《宪法》“序言”部分称: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因此中国《宪法》是在确认官方意识形态的前提下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按照通行的理解,宗教信仰自由不立国教。而“区域国教”这份历史遗产显然和这个精神有不协调的地方。
(3)国内和国际的矛盾
在每一份官方发表的关于西藏白皮书中,都要说我们保障了西藏的宗教信仰自由。但是我们总是受到西方政客和媒体的指责,说我们侵犯了西藏的宗教信仰自由。因为我们在写白皮书的时候,是认真按允许信教的自由来说的。而西方的政客和媒体,不管真不知道还是装不知道,是为达赖历史上所享有的“区域国教”+“政教合一”来为达赖集团代言的。
本文题目所谓“左右互博”,命意也正在于此。维护国家统一的使命,要求我们既继承和运用“区域国教”的方略,又限制乃至放弃这个策略。所以一方面强力部门增加人员、装备、职数、待遇,另一方面又拨出贵金属用于藏教的佛事活动和建筑修缮,还要评选表彰“爱国守法先进僧尼”。政策之间,是有抵牾效应的。因为长期和短期之间、惯性和变化之间的度不好把握,更重要的是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甚至在同一部门内部,也是如此。比如说宗教管理部门中,既有从事依法管理工作的,经常去得罪人的部分,也有从事保障“区域国教”地位,经常去送大礼包的部门。西藏局势时紧时松,西藏政策也在这两者之间徘徊左右。 诸葛小花 发表于 2014-12-26 21:58
四、为什么必须限制和反思“区域国教”方略
1、从“区域国教”看所谓“历史定制”
五、我们能否回到“区域国教”方略上去?
讨论问题总要尽可能梳理各种可能性。既然“区域国教”政策在历史上管用过,那可以不以修一次宪,就像把“一国两制”写入宪法一样,把“区域国教”写进宪法?这下老和尚及其追随者该放心了吧?西藏该安宁了吧?
小花斗胆放一言:基本不可能。
首先“区域国教”政策的第一个历史背景,就是由于地理条件和治理手段的限制,中央政府治理西藏成本太高,鞭长莫及。因此用支持藏教来换取西藏地方当局对于中央政府的权威的承认。现在这个条件不存在了。通讯和交通的发达使得中央政府完全可以对西藏实行有效管制,历史上脆弱的交易平衡不存在了。
其次,“区域国教”政策的另一个历史背景,就是让喇嘛教相对封闭地呆在西藏。因此对于整个国家治理影响不大,基本还是一笔划算的买卖。历史上的西藏,“除服属中国外,自昔未尝与大地诸国通”。现在完全不是这种情形。之所以担心喇嘛教溢出西藏本地,与喇嘛教本身的教义有一些关系。前面在王力雄的引文里已经提到了:“西藏宗教从观念到方法都有不少与人性相悖之处,甚至热衷于对人性的扼杀。”至于具体怎么回事,各位自行百度。因此这种宗教如果溢出藏地,进入其他地区,对中央政府施政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一定负面影响。在清代,“区域国教”政策是在乾隆手上完善的。也就是这位皇帝,专门搞了一个《喇嘛说》的石碑立在雍和宫。若不担心子孙社稷,乾隆何以要在把雍王府邸改成藏教寺院的时候以九五之尊贴这么一张大字报?
再次,如第一部分历史概述所言,藏教上层主动投效中央政府,与藏地多次内乱搞不定,而中央政府多次出兵,频繁展示武力有关。
复次,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西藏问题国际化了。梁启超曾言:“西藏其犹浑沌也。首凿其窍者,厥惟英国。英人自将印度统治权收于政府,侵略之轨,以次北进。至光绪十二年,因哲孟雄界务,始与我结印藏条约。十九年,复结印藏通商条约。英人染指于藏处兹始。”(《西藏戡乱问题》,载《饮冰室合集》卷25上。)问题也要一分为二的看,藏教上层,有认为出路在国内的,也有认为出路在寻求更大的外援。这个就看对过去三百年的历史怎么解读了。西藏特殊的地缘政治态势和藏教特殊的资源动员能力,导致藏教是遏制中国的劫材,不会缺国际金主。这个思想统一不了,维持“区域国教”地位对我们就未必是利大于弊的事情。 诸葛小花 发表于 2014-12-26 21:59
五、我们能否回到“区域国教”方略上去?
讨论问题总要尽可能梳理各种可能性。既然“区域国教”政策 ...
六、一个值得推敲的结论
我们常在政治教材中看到这样的表述:
“一些少数民族几乎全民族信教。处理好宗教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影响。”
小花认为这个结论值得推敲。
这个推论过程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捆绑在了一起。捆绑的推论结果有利于维持“区域国教”的方略,因为我们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既然要考虑全民信教的问题,也就不自觉地会倾向于或隐或显的“区域国教”政策。
小花尝试提出这样一个反论:我国西南少数民族有相当大的比例的人信仰原始形态或次生形态的巫教。按照上面的逻辑,我们是否也要保护这些巫教?顺带邀请各村各镇的巫师一道参政议政?
全民族信教未必一定推导出要倾向于“区域国教”政策。
所以,尽管事实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是有联系的,但是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切割开。否则会左右不逢源。 诸葛小花 发表于 2014-12-26 21:59
六、一个值得推敲的结论
我们常在政治教材中看到这样的表述:
七、发盘与操盘
达赖敢于开出“大藏区自治”的要价,其操作的着力点,正在于让我们前后被动的这个“区域国教”的问题。达赖的策略,一在于守成:不停地在藏区制造麻烦,只要藏区有麻烦,中央政府就不敢轻易对这个历史遗产做更动;一在于开疆:向藏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加速传播藏教,包括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这样即便中央政府把藏区的问题解决了,把区域国教的地位消除了,藏教也已经大象无形,以无厚入有间了。 诸葛小花 发表于 2014-12-26 21:59
七、发盘与操盘
达赖敢于开出“大藏区自治”的要价,其操作的着力点,正在于让我们前后被动的这个“ ...
八、一个佐证
“区域国教”的提法不见于官方文献,亦不见于小花目前读到的学术文献。它真的存在吗?
小花以为,2007年1月1日生效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试行办法》有如下条文,基于“区域国教”这一认知,可能更容易理解,兹录如下:
第四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开其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在区内外出修行,需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证明和《宗教教职人员证》,到修行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修行期满后,应当及时返回原所在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二条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区外从事宗教活动,需持邀请函向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收到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报告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邀请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从事宗教活动,应当由我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与外省(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并自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我区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市)学经,应当获得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我区宗教教职人员到外省(区、市)学经,以及外省(区、市)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学经,应当经过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协商同意。
学经期间,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邀请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我区进行访问或者宗教学术交流的,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自治区外事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到我区的境外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外事部门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境外华侨藏胞可以到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但不得主持宗教活动,不得从事受戒、灌顶、讲经、传法、发展信徒等活动。 诸葛小花 发表于 2014-12-26 21:59
八、一个佐证
“区域国教”的提法不见于官方文献,亦不见于小花目前读到的学术文献。它真的存在吗? ...
九、结束语
1、本文从历史的观察和政策的梳理中,提出了“区域国教”这个概念,并试图用这个概念来解释中央政府在西藏政策上存在的政策效应相互对冲的问题。
2、本文提出的概念和模型,有预测西藏事态未来发展的潜在价值。
3、限于笔者水平,本文没有能提出解决“区域国教”问题的方法。希望各位集思广益。
4、本文主要涉及中央地方关系视野中的政教关系问题,总体上不涉及藏教的具体教义、仪轨和僧团制度等方面。
5、史料运用有误者,欢迎批评指正。
6、欢迎转载。小花保留版权。请注明茶馆首发。 拜读中。很长。3ks。 下载到kindle里睡前读{:191:} 涨姿势了 涨姿势了 今时不同往日。
闹独立的时候都是中央政府积贫积弱的时候。
现在中央政府有绝对的军事优势,宗教武装成不了气候。
广大藏民的眼界也开阔了,你现在随便从街上拉个藏人让他去为佛爷死死看?或者不用死,让他少个胳膊缺个眼睛之类的看看?
灵童转世的制度不改,小孩子就始终在我党的培养下长大,这个达赖死了下一任有独立想法可得有几十年呢,到时候兔子早把火星都占领了。
现在就等达赖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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