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上最错误的最高法院决定
美国历史上最错误的最高法院决定我在前天发的一篇关于二战时对日裔美国人监禁的文章结尾提到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现在一般被认为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错误的决定之一。这里简单聊一下其它几个被广泛谴责的决定。
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
Dred Scott 一般被公认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错误的决定。Dred Scott是个黑人奴隶,跟随他的主人从奴隶州Missouri移到了自由州Illinois。他向法院提出诉讼,因为他是在自由州,享受自由州的法律保护,因此应该获得自由。最高法院以7比2驳回了他的上诉,认为黑人不是美国公民,因此根本就没有standing提出上诉,而且奴隶是个人财产,联邦政府无权对奴隶制进行任何限制。这个判决进一步激化了南北之间的矛盾,让美国朝着内战的方向又迈了一大步。Dred Scott后来被第13和14宪法修正案推翻。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4)
最高法院判决对二战时日裔美国人的监禁不违宪。我那篇文章里有更详细的介绍。
Plessy v. Ferguson(1896)
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南方建立起了种族隔离制度(Jim Crow)。黑人和白人不能混居,在火车上有分别的车厢,有各自独立的学校等等。这些法律还规定尽管这些设施是separate的,但是他们在质量上必须平等,也就是说separate but equal。在Plessy v. Ferguson,最高法院以8比1判决separate but equal不违反第14宪法修正案的equal protection clause(政府对各个种族的公民必须平等对待)。这个判决被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推翻。我个人到觉得Plessy的判决从法律上讲也说得通,另外如果在Plessy 里最高法院判决separate but equal 违宪,以那个时代美国的政治和文化,也很难执行下去,对现实不会有多大影响。
Buck v. Bell(1927)
20世纪初,优生学人种学在美国也很有影响。最高法院以8比1判决弗吉尼亚对弱智人群进行强制绝育的法律不违宪。这个判决和Korematsu一样还没有被推翻,现在仍然是法律。
其它被认为是最错误的判决一般取决于评论者的政治倾向。自由派觉得特别错误的决定一般包括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判决liberty of contract是宪法权利,政府无权对自由契约进行干预,因此纽约州限制面包师每天工作不超过10小时的法律违宪。从Lochner到3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将一系列联邦或州政府对经济进行管制干涉的法律判为违宪,包括最低工资,禁止童工等等。Lochner被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 (1937)推翻,从此之后政府对经济的任何管制干涉几乎都不违宪。
Bush v. Gore(2000)
判决小布什在2000年总统大选获胜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2010)
判决公司,工会等组织在选举中独立开支(指没有和竞选人相协调)受言论自由保护,政府对它的限制违宪。自由派认为这让金钱主导了竞选,是反民主。
保守派则特别痛恨
Wickard v. Filburn (1942)
罗斯福新政在农业上的主要政策是控制产量,抬高农产品价格。Roscore Filburn是个农民,他的产量超过了分配给他的配额,但是多出来的他并不是要卖,而是用于自己的消费,但是联邦政府还是认为他违反规定,命令他销毁额外的产量,并且对他进行罚款。Filburn的辩护是根据宪法,联邦政府只能对inter-state commerce进行管制(commerce-clause),他额外的产出是自己消费,不是commerce,政府无权干涉。最高法院以9比0判决,尽管他是自己消费,但是他如果不额外生产的话,就必须到市场上去买,因此自己消费也是commerce。农业产品是全国性的市场,即使他只在当地买也算inter-state commerce。从这个判决以后,commerce clause变得几乎毫无意义,只要拐弯抹角能和inter-state commerce扯上一点关系,联邦政府就可以干预。
Griswold v. Connecticut (1965)
最高法院判决Connecticut 禁止避孕药的法律违宪。这个判决本身其实到没有什么,关键是这个判决里第一次提出了right to privacy是宪法权利,为接下来的Roe v. Wade铺平了道路。
Roe v. Wade (1973)
判决堕胎是妇女的宪法权利。这个决定至少可以说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最高法院决定之一。
Kelo v. New London (2005)
制药公司Pfizer 1998年在New London建了一个工厂,New London市政府认为Pfizer会向相邻的Fort Trumbull扩张,按照他们的计算这会增加1000个工作岗位,大大增加政府的税收。因此以经济发展为名,使用Eminent Domain强行征用Fort Trumbull的私人土地。最高法院以5比4判决政府可以以经济发展为名强行征用土地。这个判决做出后立刻引起强烈反弹,遭到了尤其是homeowner的一致谴责。到目前为止已经有44个州通过法律,禁止以经济发展为名强征土地。
嗯,个人看法啊,2000年的案子还真不觉得有什么特别偏袒小布什的地方.
最后这个案子几年前跟踪过一段,因为当时国内的拆迁问题也挺受关注.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4-8-3 02:41 编辑
海天 发表于 2014-8-3 01: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嗯,个人看法啊,2000年的案子还真不觉得有什么特别偏袒小布什的地方.
最后这个案子几年前跟踪过一段,因为 ...
2000年的决定从实际的角度来说,我觉得是对的。最高法院不接这个案子的话,新的总统一时半会儿出不来(这种情况下Larry Summers好像会成为代理总统),政治僵局会久拖不决。给国家带来很大的不稳定。而且可能会出现1824年大选争议的结果那样,新总统的权威会受到很大损害。但是要赶在12月17日,选举人投票之前决定总统,只能是当时佛罗里达票数领先的小布什。而且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法官主要是民主党任命)重新计票的那个命令确实也有党派偏见,只是命令在民主党得票多的两个county重新计票。尤其是按照事后媒体的重新计票,在某种计票方法下会是戈尔获胜,但是大多数方法还是小布什获胜,其中包括戈尔自己要求的那种计票方法,因此我同意你说的,自由派没有必要这么多年了还对这个案子这么耿耿于怀。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很有问题。那多数的5票判决停止佛罗里达重新计票的理由是它违反了equal protection clause。Equal protection clause要求政府对公民平等对待。多数的意见认为重新计票只数undervote不数overvote,而什么样的undervote算合法投票,什么样的undervote不算合法投票,各个county有各个county的标准,因此这是对不同地方的选民不平等对待。这个理由孤立的看,勉强说的通。问题是美国的选举从来就是各个county自己组织,设计自己的选票,选择自己的投票方法或机器。要是按最高法院多数的标准,不仅是佛罗里达的重新计票,而且是美国历史上的总统大选,包括这一次全国其它各地的投票,都违反equal protection clause。最高法院的多数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判决的最后特别加了一句,说这个判决不能作为未来的precedent。就连保守派,像著名上诉法院法官Richard Posner都称这个判决为thoroughly unprincipled。尤其是做出这个判决的5个人是共和党总统任命的保守派,他们本来都力主state rights,也就是说联邦政府不应该干预州的内部事务,从这个角度讲,这个案子最初就不应该接。而按照这个判决的话,美国本来分散的各州自主的竞选组织方式,就应该变成由联邦政府集中统一安排。这同他们的法律政治信仰完全背道而驰。因此说这个判决很虚伪我觉得并不过分。
自由派即使到今天对这个判决还那么憎恨,一部分原因是他们对小布什从伊拉克战争到减税的政策极其恼火。而且小布什在任内任命了John Roberts,Samuel Alito两名法官,让最高法院进一步向右移,过去几年作出的一系列判决,像Heller(判决禁枪的法律违宪),Citizen United,Shelby County(判决根据1965年的公式监督南方一部分州选举是否有种族歧视的做法违宪),包括最近的Hobby Lobby都让自由派越来越愤怒。而这一切的根源就是2000年的判决。2012年最高法院宣布Obamacare是否违宪的决定之前,Atlantic Monthly的James Fallows预感到Obama要输(当然最后的判决,Obama算是赢了),在他的blog上对Bush v. Gore又发了一通特别愤怒的ranting。我很喜欢看James Fallows的blog,他关于中国的看法一致都很平和,他气愤到接近失去控制的状态还是我第一次遇到。
2000年布什与戈尔的那场官司里,他俩的律师,后来合伙在最高法院打同性恋结婚的官司。。。 请教,为什么plessy的判决从法律上也说得通呢? 月下 发表于 2014-8-12 00: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教,为什么plessy的判决从法律上也说得通呢?
第14宪法修正案equal protection clause的原文是,
No state … shall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
Plessy 的案子是1890年Louisiana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铁路公司对黑人提供equal but separate的服务,也就是说黑人和白人有分别的车厢,但是每个车厢的服务必须是同样质量的。至少从字面上看,这似乎并不违反equal protection clause,equal protection clause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使用racial classification。而且这并不是当时立法者的疏忽。1868年国会在起草第14宪法修正案的时候,有人提议将它的语言变得更强,禁止一切的racial classification,但是没有得到多数的支持。有的共和党激进派还因此反对这一修正案,因此从original intention的角度来讲,是支持separate but equal不违宪的解释的。而且从内战之后到Plessy这段时间,下层法院几乎都判决separate but equal 不违宪,从precedent的角度讲,Plessy的判决也是对的。就社会习俗来说,从内战结束到19世纪末Jim Crow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通过前,南方其实已经存在着事实上的segregation,象学校从来都是种族分离的,不过交通设施上大多数地方的segregation不是很严格。因此Jim Crow的法律也不是那么新的事情。那时的法官和绝大多数美国人一样,都有着相当的种族偏见。在他们看来将种族隔离的法律是有道理的。用个今天的例子作类比。绝大多数设施的洗手间都是男女分离,而不是unisex。但是只要这些洗手间的质量是相同的话,没有人认为这种separate but equal的安排是性别歧视。那个时代的人对种族的看法同这类似。所以,从那个时代的角度来讲,Plessy的决定一点也不意外。
当然separate but equal只是法律条文,在实际的执行中,黑人和白人设施的质量相差很大。我记得在Brown之前,黑人小学中学的人均开支只有白人学校的三分之一左右(手头没书,不一定准确),南方的公立大学都禁止黑人就读。这也是在Brown里,最高法院判决separate but equal违宪的主要理由。
今天关于同性恋婚姻,在法律上主要的论据也是equal protection clause。也就是说同性恋结婚的权利应该取得同异性恋相同的保护。保守派对这一点反驳的逻辑其实同separate but equal也类似,就是说禁止同性恋婚姻的法律并没有剥夺同性恋的平等权利,因为他们还是可以和异性结婚,在这一点上和异性恋一样。50多年前,认为南方禁止白人黑人通婚法律不违宪的人,用的也是类似的论点。我个人现在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接近于支持,觉得自由派保守派在这一点上的论点都有一定道理。
Dracula 发表于 2014-8-14 00: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14宪法修正案equal protection clause的原文是,
谢谢回复了,好长啊。
看了你的评论,我的感觉是,说到底这还是个观念问题:你觉得对不对??
如果觉得种族平等是对的,那separate but equal自然错
如果觉得同性恋不对,那现在对同性恋已经足够宽容了 月下 发表于 2014-8-12 00: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教,为什么plessy的判决从法律上也说得通呢?
一典型 事与愿违 的案例.
No Zuo No Die Wickard v. Filburn (1942)
罗斯福新政在农业上的主要政策是控制产量,抬高农产品价格。Roscore Filburn是个农民,他的产量超过了分配给他的配额,但是多出来的他并不是要卖,而是用于自己的消费,但是联邦政府还是认为他违反规定,命令他销毁额外的产量,并且对他进行罚款。Filburn的辩护是根据宪法,联邦政府只能对inter-state commerce进行管制(commerce-clause),他额外的产出是自己消费,不是commerce,政府无权干涉。最高法院以9比0判决,尽管他是自己消费,但是他如果不额外生产的话,就必须到市场上去买,因此自己消费也是commerce。农业产品是全国性的市场,即使他只在当地买也算inter-state commerce。从这个判决以后,commerce clause变得几乎毫无意义,只要拐弯抹角能和inter-state commerce扯上一点关系,联邦政府就可以干预。
罗斯福新政到这个程度了,涨姿势了。 月下 发表于 2014-8-14 08: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回复了,好长啊。
基本上是的。
不过从法律上讲,一项法律是错的不一定意味着这项法律违宪。用Anthony Scalia的话来说,有的法律是stupid but constitutional。但是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包括Scalia自己),很多情况下,这两者分的也不是很清楚。
Dracula 发表于 2014-8-15 01: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基本上是的。
不过从法律上讲,一项法律是错的不一定意味着这项法律违宪。用Anthony Scalia的话来说,有 ...
作为法律外行,我的看法是,当讨论到最深处时,法律已经不是具体的法条,而是人们的观念和共识。此时在局限于法律内部讨论,没有意义。
我觉得你举的这几个例子都是这类。变的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律误判,而是人们的共识变了,原来对的判决后来就错了。
外行之言,幸勿见怪。 将进酒 发表于 2014-8-14 09: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罗斯福新政到这个程度了,涨姿势了。
同感。
这种鸡毛蒜皮的事情都能到最高法院,可见美国的法律人才实在是太多了。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8-15 13: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同感。
这种鸡毛蒜皮的事情都能到最高法院,可见美国的法律人才实在是太多了。 ...
最高法院 对案子不是有告就接的.它只接那些 它想接的案子.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4-8-17 01:58 编辑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8-15 13: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同感。
这种鸡毛蒜皮的事情都能到最高法院,可见美国的法律人才实在是太多了。 ...
这个案子本身是有些鸡毛蒜皮,但是它涉及到的原则问题却很重要。美国是联邦制,1787年宪法会议之前,各州几乎就是独立的国家,制定宪法的那些人中象James Madison 并不想建立起一个过于强大的中央政府。对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了相当的限制。重要的一点就是commerce clause,也就是说联邦政府只能对州之间的商业贸易进行立法管制。19世纪末直到1936年,commerce clause和第14宪法修正案的substantive due process 一起成为最高法院判决国会经济立法违宪的主要武器。比如1918年,最高法院判决国会禁止童工的法律违反了commerce clause,因为如果童工生产的产品只在州内销售的话,国会无权立法限制。这一切在1936年罗斯福选举大胜和1937年的court packing之后有了根本的改变,最高法院对commerce clause的解释变得灵活得多,尤其是1942年的Wickard v. Filburn 之后,commerce clause基本上变为一纸空文。国会对州内商业的干预几乎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保守派一般都相信state right,对联邦政府有着更大的怀疑,对Wickard v. Filburn 之后的发展特别的谴责。
Obama 医疗改革在国会通过时,起草这一法律的人对其是否违反 commerce clause 的问题没做太多思考,尽管从字面上来看,购买医疗保险和interstate-commerce 没有什么关系。直到这个案子到达最高法院的时候,Obama政府才有点着了慌,开始argue 政府强制的individual mandate其实是个tax,尽管这一法律在国会通过时,民主党一再坚持这不是税。2012年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Obamacare违反了commerce clause,但是同意individual mandate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税,最终结果Obamacare还是不违宪。我看到的评论认为随着最高法院不断向右移,未来commerce clause可能会复活,再次成为保守派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武器。
月下 发表于 2014-8-15 02: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作为法律外行,我的看法是,当讨论到最深处时,法律已经不是具体的法条,而是人们的观念和共识。此时在局 ...
我也是法律外行。只是对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新闻很感兴趣,又找来看了几本书,知道的稍微多一点。我以前在另一个地方提到过(http://www.aswetalk.org/bbs/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30311&pid=526369),美国法官对法律条文解释的自由度相对很大,好多情况下,怎么解释都有道理。这里提到的案子,象你说的,基本上都属于这种情况。但是法官的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以及以前的案例,还应该考虑到当时实际的政治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Dred Scott 和 Roe v. Wade 的判决还是有很大的问题。Dred Scott 进一步激化了南北的矛盾,让双方向内战更进了一步。Roe v. Wade 使堕胎成为宪法权利,剥夺了选民通过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立法机构决定这个问题的权利。大大激化了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对立,延续至今。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也因为这一点变得更党派化。即使是自由派,同意堕胎合法的结果,今天也有很多人对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觉得遗憾。其它的西方国家通过立法机构而不是法院来进行堕胎合法化,远没有美国这么大的争议。最高法院也吸取了教训,在同性婚姻的问题上,不比选民走的过快。去年只是判决Defense of Marriage Act 违宪,没有判决同性婚姻是宪法权利。将这个问题的决策权留给了立法机构和选民。不过就美国人对同性婚姻问题变化的趋势来看,同性婚姻在全美国合法是大势所趋。
Dracula 发表于 2014-8-17 01: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也是法律外行。只是对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新闻很感兴趣,又找来看了几本书,知道的稍微多一点。我以前在 ...
“美国法官对法律条文解释的自由度相对很大,好多情况下,怎么解释都有道理。这里提到的案子,象你说的,基本上都属于这种情况。但是法官的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以及以前的案例,还应该考虑到当时实际的政治情况。"
关于这个,我有个朋友是做生意的,他经历过好几次官司。他说,美国的官司,法律条文没什么大用,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月下 发表于 2014-8-15 02:12
作为法律外行,我的看法是,当讨论到最深处时,法律已经不是具体的法条,而是人们的观念和共识。此时在局 ...
是的,我也深有同感,法官的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只不过是他们自己编织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的。只不过,普通老百姓的观点不算话,法官的观点才算数。从这点看,这跟古时皇帝的话才算数,有啥区别?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8-20 11:07
“美国法官对法律条文解释的自由度相对很大,好多情况下,怎么解释都有道理。这里提到的案子,象你说的, ...
所以后来我看到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比,说对于复杂的世情,靠一大堆可能相互矛盾的案例怎么可能比得过按照逻辑铺陈的法条简明。所以我现在完全倒向大陆法系,不觉得这种只适合小国寡民的海洋法系有啥好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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