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呢?
是老兵说的:“地方政府只是中央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政府的授权,没有拒绝执行或者擅自另行解释的权力。”
还是冰蚁说的:
“基本法地位相当于香港的小宪法,是当时回归时的“共识”。这个问题就是当时十二条里对司法独立的阐述不清造成后面的争执。香港这个由法院解读基本法是三权分立里的一套。议会不负责解释法律。如同只有美国最高法院才能进行司法解释一样。当初香港回归是保证三权分立制度的。所以白皮书这个说法被认为破坏了香港的制度,一国两制名存实亡。”
大家觉得如何呢?是不是阐述不清还是有人在企图捣乱?
为了讨论方便,这里附上基本法链接,还有第二章的全文。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很清楚,基本法是授权法,能授予就能改变,无需当地政府或者议会同意。
冰蚁所说的保证香港三权分立制度,但是它并不意味着当地可以否定基本法,因此是在基本法控制下的三权分立,与现在“爱国”要求不矛盾。 原来邓小平的设想的高度自治就是特首是中央政府和香港的一个接口,其它方面(除国防/外交)的香港内部事务一概不管。甚至外交上都管得很松,承认以前的现状,所以香港至今还有自己的护照,去他国签证也与大陆不同。香港特区属于一国下的“地区”,非常不同于中央集权下的省,直辖市。
基本法是香港地区最高法律,根本法,是香港地区和中央政府的一个“契约”。所以具有香港地区“小宪法”的地位。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2 11:20 编辑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6-12 11: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清楚,基本法是授权法,能授予就能改变,无需当地政府或者议会同意。
冰蚁所说的保证香港三权分立制度, ...
明说“爱国”就是干涉么,和基本法“不干涉香港内部事务”肯定是违背的。因为牵涉到具体的人事安排。中央政府要多学学美英手段,私下里把支持自己的政治势力一直放在台上,自然而然特区政府就是一个爱国的政府,而且明面上一点都不违背基本法,还貌似给了特区更多自由一样,里外通赚。 冰蚁 发表于 2014-6-12 08: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明说“爱国”就是干涉么,和基本法“不干涉香港内部事务”肯定是违背的。因为牵涉到具体的人事安排。中央 ...
中央从来就没这个本事,过去十几年不是没想,是做不成 冰蚁 发表于 2014-6-13 00: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明说“爱国”就是干涉么,和基本法“不干涉香港内部事务”肯定是违背的。因为牵涉到具体的人事安排。中央 ...
一国两制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一国。因此不干涉香港内部事务也是有前提的。如果香港人不想一国,那么就别指望中央不干涉。在这个前提下要求香港公务员、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各界人士爱国根本就不是干涉。而是提醒他们别出圈了。 宪法是宪法,基本法是宪法之下的,不能与宪法有抵触。在合宪的情况下,基本法在香港范围内有相当于宪法的作用。这才是基本法的基点。香港的大律师们这一点不是没有搞清楚,就是有意混淆。 冰蚁 发表于 2014-6-12 10: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明说“爱国”就是干涉么,和基本法“不干涉香港内部事务”肯定是违背的。因为牵涉到具体的人事安排。中央 ...
“爱国”说法欠妥,但精神是合宪。香港的一切言论或者行动都不能超越这一底线。 冰蚁 发表于 2014-6-12 11: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原来邓小平的设想的高度自治就是特首是中央政府和香港的一个接口,其它方面(除国防/外交)的香港内部事务 ...
高度自治主要是终审权,和对各部委的限制。
但是对于立法权,香港还不如其他省市。
先看基本法: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首先,立法权都是中央授予的。但是,香港立法需要报备中央,中央可以退回。而其他省市是不用报备的,只需要本级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可。 晨枫 发表于 2014-6-12 11: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宪法是宪法,基本法是宪法之下的,不能与宪法有抵触。在合宪的情况下,基本法在香港范围内有相当于宪法的作 ...
其实基本法第一条就确定了香港在中国的地位,绝没有联邦或者邦联的余地。就是一个下辖地方政府。只是现在中央多授予一点权力给地方政府。
说到权力和承诺,首先,中央政府可以随时修改基本法,剥夺权利撕毁承诺。这个在法理上完全没有问题。这些律师是装糊涂。 赫然 发表于 2014-6-12 11: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高度自治主要是终审权,和对各部委的限制。
但是对于立法权,香港还不如其他省市。
这恰恰说明香港立法权大呀,因为香港的法律只受基本法制约。其它省市的条条框框就多了。香港地区可以立本地区使用的刑法,中国其它地区能立刑法吗? 冰蚁 发表于 2014-6-12 10: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恰恰说明香港立法权大呀,因为香港的法律只受基本法制约。其它省市的条条框框就多了。香港地区可以立本 ...
追究这些细节没用。说到天边,对基本法的解释或者香港与北京的关系,解释权在北京,不在香港。高度自治不是事实独立。 冰蚁 发表于 2014-6-12 1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恰恰说明香港立法权大呀,因为香港的法律只受基本法制约。其它省市的条条框框就多了。香港地区可以立本 ...
如果中央政府授权,有什么不可以?不就是中央给不给的问题么?
而且,对于现有法律,其他省市可以出台条例,来补充现有法律,例如刑法。无需中央过问,香港就不行。 code_abc 发表于 2014-6-12 11: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国两制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一国。因此不干涉香港内部事务也是有前提的。如果香港人不想一国,那么就别 ...
爱国的操作是很模糊的。我可以说爱中国,不支持香港独立,但我反对政府的做法,我不爱政府,比如政府不让普选,我就觉得对香港不利,我就要搞普选。不说说这样话的人心里实际想法,只是嘴上这么说,你怎么去操作“爱国”这个标准,怎么去选择官员。
我是觉得搞这个标准是人为在制造操作上的漏洞。 赫然 发表于 2014-6-12 1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基本法第一条就确定了香港在中国的地位,绝没有联邦或者邦联的余地。就是一个下辖地方政府。只是现在 ...
随意撕毁在法理上可能是有问题的。我不能肯定。这个要专门研究法学的人来解释了。 回在葵花那贴下面的,同样抄过来:
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地位在国家宪法之下,所有香港法律之上。基本法及其以下的香港法律体系构成和内地法律体系互不隶属的两个平行体系。
在普通法架构下,香港的终审法院对立法会制定的任何法律有最终解释权。
基本法不是立法会制定,是全国人大制定,按照内地的法律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全国人大。这个是紧箍咒,碰到不爽的事情就来个人大释法让你没法钻空子。
以上是法律层面,然后是政治层面。
那些权力中央有没有?都有。但你偶然用一下和三天两头用一下是完全不一样的,三天两头用,一国两制的政治承诺就不存在了。回归十七年,人大释法一共用过四次。
白皮书其实是shot across the bow,警告一下如果你自己把普选制度弄到我不爽,不要怪我用手里这些原先准备备而不用的权力 赫然 发表于 2014-6-12 11: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中央政府授权,有什么不可以?不就是中央给不给的问题么?
而且,对于现有法律,其他省市可以出台条 ...
对呀,中国其它地区,人大没给地方这个权力。香港根据基本法有了这个权力了啊。
刑法那个例子我的意思是香港完全可以独立实行一套和内地不同的法律,只要不和基本法冲突。这不是在已有法律上补充的问题。中国地方上的立法权小,做得都是边边角角的事情,所以地方人大就可以了。香港不同,正因为担心这个立法权过大,所以要用人大去监督制约一下。又好比美国搞监听,可能一个大组在监听默克尔。得到的信息很快呈报奥黑。你我的信息能去奥黑案头么? 冰蚁 发表于 2014-6-12 12: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呀,中国其它地区,人大没给地方这个权力。香港根据基本法有了这个权力了啊。
刑法那个例子我的意思是 ...
这还不是中央政府给不给的问题么?
中央政府不给也就不给了,基本法里那一条赋予香港有权利说不? 晨枫 发表于 2014-6-12 11: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追究这些细节没用。说到天边,对基本法的解释或者香港与北京的关系,解释权在北京,不在香港。高度自治不 ...
嘴上的东西也重要啊。解放前的土共嘴皮子上的漂亮话可没少说,直接影响人心向背。对解放城市可是有大贡献的。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2 12:25 编辑
赫然 发表于 2014-6-12 12: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还不是中央政府给不给的问题么?
中央政府不给也就不给了,基本法里那一条赋予香港有权利说不? ...
基本法还牵涉到中英联合声明。声明和基本法里面写明五十年不变。声明就是一个条约。所以法理上要收回立法权也得五十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