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cula 发表于 2014-6-6 21:23:47

再聊聊言论自由

再聊聊言论自由

最近发了几个关于言论自由的贴,引来了很多讨论。我发现大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有些分歧,因此发这个帖子解释一下。

回帖中好多人对言论自由的定义似乎是一个人不能因为言论受到任何负面影响。因此像政治正确,自我审查,以及David Sterling那样因为种族主义言论被迫卖球队都是对言论自由的侵犯。这个定义作为一种理想,最大限度地鼓励大家交流思想也是可以的,但是像我后面解释的,要用政府干预实现这一点的话,会是对我们其它权利的极大侵犯,将会是极权主义的噩梦。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这个用意,它所关注的只是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私人之间的限制同它无关。

第一修正案同言论自由有关的内容是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

也就是说联邦政府无权限制言论自由,最初第一宪法修正案不约束州政府,后来的第14宪法修正案里有due process clause,在20世纪尤其是在法官Hugo Black的主张下,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宪法修正案通过due process clause也适用于州政府,它们也无权限制言论自由。在实际应用中,除了一些特例(比如儿童色情)以外,一个人不能因为言论承担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因此第一宪法修正案是用来约束政府的,同私人企业无关。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意思是,言论不能是犯罪,一个人不用担心因为言论坐牢。但是这还不够,因为如果国会允许民事间的诉讼的话,一个人还是可能担心因为言论赔偿损失,而这同样是一种限制,也被第一宪法修正案禁止。举个例子:2011年的Snyder v. Phelps。Westboro Baptist Church是美国一个很极端的教派,尤其对同性恋极其仇视。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Matthew Snyder是同性恋,2006年3月6日死在伊拉克。3月10日,他的家庭在Westminster, Maryland为他举行葬礼。Westboro Baptist Church得知消息后,组织人到葬礼附近去抗议。举的牌子包括"You're going to hell",,"God hates you","Fag troops", "Semper fi fags" ,"Thank God for dead soldiers"等等。马里兰的法律规定葬礼附近的游行抗议的距离必须超过1000英尺(大约300米)。因此他们离葬礼也不是很近,Snyder一家在葬礼上也看不清楚牌子上写的是什么。当天晚上,当地的电视台报道了这次游行,Snyder的父亲非常愤怒,将这个教会告上了法院,因为他们的牌子给他造成了精神伤害。一审Albert Snyder胜诉,陪审团判决教会赔偿290万美元。官司上诉打到最高法院,尽管法官也都认为Westboro Baptist Church的言论是outrageous,但是还是以8比1判决它们仍然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教会不用进行任何赔偿。

但是因为言论对一个人造成负面影响,并不一定要通过法庭。比如一个人在私人企业工作,但是被发现在公开场合说公司产品的坏话,或者发表种族主义言论,影响公司的声誉,尽管公司不能将他告上法庭,不能让他进监狱或赔偿损失,但是有权将他解雇。这和第一宪法修正案无关。如果从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角度来看,这也确实是限制了言论,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一个老板花钱雇你,你不给他创造价值也就罢了,还说他公司产品产品的坏话,影响其产品的销售,他即使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但总是应该有权利停止给你发工资。如果从保护言论的角度禁止他这样做的话,我觉得很明显侵犯了老板的合法权利。类似的,政府不应该有限制我们着装的权力。但是公司可以要求职员必须穿西装,打领带,穿衣特别邋遢的话可以被解雇。最近Sterling的事件,他的种族主义言论损害了整个联盟的形象,进而损害了其他老板的利益,他们强制他出卖公司也是合法的,同第一宪法修正案无关。

政府和它的公务员之间同样也是一种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最高法院意识到要维持政府机构的顺利运行,政府对公务员的言论也必须有权进行一些限制。比如现役军人不能公开批评总统,后果可以是被开除,当年麦克阿瑟就是因为这个被杜鲁门解职。原因除了军人需要绝对服从上级以外,还要防止军人干政。如果公务员的政治信仰或他加入的党派同其工作要求有冲突的话,政府有权将其解职。在1998年的Weicherding v. Riegel里,一个监狱看守是3K党成员,经常表达白人至上主义的意见。在伊利诺伊的联邦法院判决监狱将其解职不违反第一宪法修正案,因为监狱里有很多黑人,他的白人至上主义意见会破坏监狱的秩序,加剧监狱里的种族暴力,甚至对他自己都是个威胁。但是对言论的限制必须是由于政治信仰或言论同工作要求发生冲突才可以。在1987年的Rankin v. McPherson里,Ardith McPherson是得克萨斯Harris County 的一个警察,她的主要工作就是输入数据,并不上街巡逻。一天,她在广播中听到里根遇刺的消息,对同事说"Shoot, if they go for him again, I hope they get him.",却被另一个同事听到,报告给了上级,结果被开除。最高法院以5比4判决她的言论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理由是她的言论尽管有些极端,但并没有威胁总统的生命(威胁他人,不仅是总统,都不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她并不制订政策,工作也同公众没有什么接触,因此她的言论对政府部门也没有什么负面的影响。

言论对私人间关系产生影响,也并不只限于工作。比如一个老兵,听到他亲戚反战的言论,可能把他的名字从遗嘱中去掉。一个女孩听到她男朋友发表种族主义的言论,可能和他断绝关系。甚至更极端的情况,一个妻子发现丈夫写给别的女人的情书,可能提出离婚。这些都是因为言论遭受到负面的结果,但是我相信,即使是那些对最大限度地鼓励大家交流思想的坚定信仰的人也不会认为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应该干预进去,不允许那位妻子和丈夫离婚。因为政府的这种干预,或许是最大限度地鼓励了大家交流思想,但是却是对我们决定自己行动自由的极大侵犯,那种理想社会会是类似于Brave New World那样的极权主义噩梦。现在的政治正确,自我审查对言论限制的情况或许是不完美,但是给与政府干预私人间关系的权力结果会坏得多。因此在人类能够发明出更好的制度前,美国目前言论自由法律的限度我觉得还是合适的。

最后,我写这几个贴本意并不是为了影射中国的政治。因此欢迎大家讨论,但是希望内容离政治远一点。那篇Brandenburg v. Ohio,写起来要比我想的慢一些,弄好得下个星期了。


dragan 发表于 2014-6-6 21:42:06

“一个妻子发现丈夫写给别的女人的情书,可能提出离婚。这些都是因为言论遭受到负面的结果,但是我相信,即使是那些对最大限度地鼓励大家交流思想的坚定信仰的人也不会认为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应该干预进去,不允许那位妻子和丈夫离婚。”
就因为丈夫勇敢的说出来,所以就可以赦免罪过么?这个例子不恰当吧。
另外,政府到底是个什么机构?有定义么?为什么而存在?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6-6 21:43:18

非常好的说明文字,赞!{:237:}

国人的自由概念,包括民主概念也一样,哪怕是我们这些海外华人,甚至是已经移民十几二十年的老移民,基本上是大约一个世纪以前西风东渐时期那些翻译家所翻译出的东西,与实际的相距甚远。以此为基础,国内的社会革命实践也就走了与西方截然不同的道路。同样的词汇,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成为正常,完全不明白西方的东西是有着严格的上下文环境的。

不爱吱声 发表于 2014-6-6 21:48:08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6-6 07: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非常好的说明文字,赞!

国人的自由概念,包括民主概念也一样,哪怕是我们这些海外华人,甚至是已 ...

确实如此。

也包括科学。国人有太多的误解与曲解了。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6-6 21:52:55

不爱吱声 发表于 2014-6-6 08: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确实如此。

也包括科学。国人有太多的误解与曲解了。

就是,标准这个词,在中文里有强制、唯一的含义,而对应的standard,只不过是一群人的建议与特定市场段的要求罢了,二者差距实在是太大了。

Erastus 发表于 2014-6-6 22:21:30

写的非常的赞!

Dracula 发表于 2014-6-6 23:07:39

dragan 发表于 2014-6-6 21: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个妻子发现丈夫写给别的女人的情书,可能提出离婚。这些都是因为言论遭受到负面的结果,但是我相信,即 ...

我的意思不是应该赦免丈夫的罪过,而是这个决定的权利应该在妻子,其他人无权干涉。另外我写那句话的时候,心里想的并不是丈夫勇敢的承认,而是不小心被妻子发现了。

在美国,政府有联邦政府,州政府,municipal governments (用金山,翻译成市政府) 。我写政府干预的时候想到的是丈夫有权用言论自由的名义将妻子告上法院,禁止离婚。

政府为什么存在这个题目太大了,我对这个题目也没有想过很多,没法在这里给出答复。

肥狐 发表于 2014-6-7 00:13:32

如果言论是诽谤呢?

tanis 发表于 2014-6-7 00:36:09

肥狐 发表于 2014-6-7 0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言论是诽谤呢?

貌似可以起诉。见伯爵的一个回帖:

后来1974年 Gertz v. Robert Welch, Inc.的 判决,对普通人的言论,如果是不实,并且negligent的话,可以起诉诽谤罪。

tanis 发表于 2014-6-7 00:36:51

那老Snyder如果起诉诽谤呢?

Dracula 发表于 2014-6-7 00:44:43

肥狐 发表于 2014-6-7 0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言论是诽谤呢?

如果对象是政府官员或公共人物,见我写的Sullivan一案,必须要证明actual malice,在现实情况下这几乎是不可能。

如果对象是普通人,除了要证明声明是错的以外,还得证明negligence。Negligence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我不太清楚。

Dracula 发表于 2014-6-7 01:00:14

tanis 发表于 2014-6-7 00: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老Snyder如果起诉诽谤呢?

要起诉诽谤,你必须要证明对方的言论是不实的。那些牌子上写的没有fact,只是他们的opinion,比如"God hates you",你怎么能证明它是不真实的呢?在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最高法院提到“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 false idea.” 一般的理解是不能对opinion进行诽谤罪起诉。

小木 发表于 2014-6-7 01:01:15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6-6 07: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非常好的说明文字,赞!

国人的自由概念,包括民主概念也一样,哪怕是我们这些海外华人,甚至是已 ...

具体到这个事上,也不是咱相距甚远。
早几个月我还没毕业,上商业法规的课,用过说产品坏话被解雇的例子,好像还用过一些其他的言论相关的例子,还有好多奇形怪状的诉讼案例(好多堪称黑色幽默),班上的美国人也普遍惊呼一片或者前仰后合,可见这些玩艺,跟普通老百姓本来就相距甚远。
所以那个课的结论无非是如果你对某个商业决定有些微的跟法律相关的怀疑,赶紧去咨询律师,别指望自己能搞懂。。。。{:204:}

下面这个是课上用的著名的相关例子。
奢侈品牌路易威登(LV)起诉了下面这个狗玩具:
https://www.fourpawsplace.com/images/Chewy%20Vuiton.html
http://cdn.gwlittle.com/images/uploads/Chewy-Vuiton-Dog-Bone-Toy_lg.jpg
结果是败诉。为啥涅?
恶搞(Prodigy)权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

tanis 发表于 2014-6-7 01:10:09

Dracula 发表于 2014-6-7 01: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要起诉诽谤,你必须要证明对方的言论是不实的。那些牌子上写的没有fact,只是他们的opinion,比如"God ha ...

不过这个opinion对于信基督的人非常恶意啊。。。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7 05:11:38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6-6 21:43
非常好的说明文字,赞!

国人的自由概念,包括民主概念也一样,哪怕是我们这些海外华人,甚至是已 ...

但是老兵,我觉得,任何思想传入中国,都必须和中国已有的实际思想相结合,从而和“正版”有差距。比如我们都知道一句套话,毛泽东思想就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的实践相结合。你说得对,民主也好,言论自由也好,都是100多年前飘洋过海进来的,这100多年必然发展出中国版。单纯的泛泛而谈民主的概念,言论自由的概念,是没有意义的,道理上都对。所以一个具有中国文化背景的人,他在谈到言论自由的时候,确实是和两百多年前的卢梭、华盛顿不一样,这个也很正常。

就像中餐出国,也要进行本土化改良。过去的老华侨把中餐带到美国,你去看看中餐馆,什么左宗鸡,花菜牛,春卷,馄饨汤,dirty rice ,“这个也叫中餐?”美国人的中餐和我们的“正宗”中餐的距离,就和两个版本“言论自由”的距离差不多。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6-7 09:07:52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6 16: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但是老兵,我觉得,任何思想传入中国,都必须和中国已有的实际思想相结合,从而和“正版”有差距。比如我 ...

这倒也是,不过国人洋为中用的时候,为了自己的需要而信口雌黄的时候也忒多了。当初的翻译家是这样,后来的应用者也一样,于是习相近性相远。

dragan 发表于 2014-6-7 14:45:37

发展大卫真理教这种,是否米国是最适合的国家?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7 23:22:15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8 00:33 编辑

“言论自由”这几个字,有点像现代宗教。只要是目前地球仪上涂了一块颜色,就必然要宣称“我们也有言论自由”。

朝鲜的宪法是这么说的:
      “
  第六十七条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
  国家提供民主政党、社会团体自由活动的条件。
  第六十八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权利以允许建设宗教设施、举行宗教仪式等来保障。
  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来势力或破坏国家社会秩序。
  ”

在遥远的非洲小国斯威士兰,他的国家也是有言论自由的,不信请看他的宪法:

      “
         24. (1) A person has a right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opinion
               (2) A person shall not except with the free consent of that person be hindered in the enjoyment of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which includes the freedom of the press and other media, that is to say -
                  (a)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b) freedom to receive ideas and information without interference;
                  (c) freedom to communicate ideas and information without interference (whether the communication be to the public generally or to any person or class of persons); and
                  (d) freedom from interference with the correspondence of that person.

(有权坚持自己的意见和表达,不受阻碍地坚持、接受、交流意见和信息,交流指和公众或某人或特定人群交流)

从言论自由的招牌美国,到金将军的三千里家国,到非洲每年举行“芦苇节”选妃的蕞尔小王国,不管真心实意还是虚情假意,一个国家只要存在到今天,没被历史淘汰,就必然要举一个“言论自由”的神主牌。至于这个牌子下是什么内容,那就是一个“符合自己国情的言论自由”的问题,就是版本问题。

不过反过来想,“言论自由”确实是被现代文明普遍接受的概念,这个是否认不了的。虽然现实版本之间差异巨大,不管怎么说,这个也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否则,为啥三代世袭的金将军和非洲酋长都要高举这面神主牌呢?就算你嘴上说说,也比不说要好。

中国是个有两千多年历史的国家,毛主席还说,社会主义怎么搞,我们没有经验。美国只有300年历史,罗斯福小布什奥巴马们更有资格说,资本主义怎么搞,我们没有经验。我觉得美国这个修正案一个一个案子地判,就是一个“立规矩”的过程,而最高法院充当这个过程的主持人。

cadgn 发表于 2014-6-8 00:13:54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7 23: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言论自由”这几个字,有点像现代宗教。只要是目前地球仪上涂了一块颜色,就必然要宣称“我们也有言论自由 ...

朴实价值不应仅限于言论自由,我认为其他各种个人自由也是朴实的:免于被奴役的自由,享受和平的自由,追求幸福的自由,等等。

传统东方思想,更强调集体规则和谐。不得不说,我个人是越来越的不能适应了。。。

隧道 发表于 2014-6-8 05:32:48

cadgn 发表于 2014-6-8 00: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朴实价值不应仅限于言论自由,我认为其他各种个人自由也是朴实的:免于被奴役的自由,享受和平的自由,追 ...

你在国外的时间还不够长,或者接触的范围还不够多。
了解的多了,你会发现,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天下乌鸦一般黑,
古今中外从来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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