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蚁 发表于 2014-6-3 22:47:58

赫然 发表于 2014-6-3 09: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民意??美国??

在西方国家里,美国是最不讲民意的了。要是讲民意,在二三十年代美国会先于德国成为纳 ...

你说50年代后的新左派运动?那个就是年轻人瞎搞。政治上能出个什么政府来。人家玩得就是无政府主义,哪里能滑到共产主义国家那里去。不过思想上的冲击改变是明显的,一直持续到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反映出了这种变化。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3:08:13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08: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高法院啥法律也没定。最高法院管宪法的解释问题。看不出如何就违反三权分立。宪法修正案一直是国会的事 ...

案例法的基本特征就是:案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援引。法院的职责是解读法律,而这种解读的一致性(或者说非任意性)是司法严肃性的根本。所以最高法院改判,实质上相当于宪法修正案,修改了对宪法的解读。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3:09:11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07: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官也会犯错啊,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后果。当发现出偏差,就再挑个同类型的案子审,给出新的判决。法律解释 ...

最高法院的定位就是“最高法院永远不犯错误”。否则最高法院的终审资格就不存在了。

燕庐敕 发表于 2014-6-3 23:13:09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3: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高法院的定位就是“最高法院永远不犯错误”。否则最高法院的终审资格就不存在了。 ...

今天的我否定昨天的我,因为我进步啦!哈哈哈。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3:15:59

燕庐敕 发表于 2014-6-3 09: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天的我否定昨天的我,因为我进步啦!哈哈哈。

哈哈,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进步和与时俱进,而在于永恒和一致。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23:18:24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10: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高法院的定位就是“最高法院永远不犯错误”。否则最高法院的终审资格就不存在了。 ...

从来没有这个定义吧。出处?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23:20:45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10: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案例法的基本特征就是:案例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援引。法院的职责是解读法律,而这种解读的一致性(或者说非 ...

哈哈,你这个和美国某位总统说的一样,说最高法院那帮人一直在开制宪会议。不过这个东西本来就是三权分立里应有之意。国会管法律条文制订,最高法管司法解释。

猫元帅 发表于 2014-6-3 23:23:24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2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判决结果在实践中出问题了,或者说原判决的基础已经不存在的时候,会对新案子再有个终审判决。这个新判决 ...

你的这个理解可能有误。原判决引发暴政实际上是非法律范围的事情。而且实际上“潜存的对耶和华见证人的敌视和不宽容”是个相当主观的叙述,同样的事情也可以叙述成爱国公民对于不爱国者的鞭挞。

从楼主的叙述里面看,这是两个案件。一个是为了培养爱国主义而强制要求向美国国旗敬礼不违宪。另一个是拒绝敬礼不违宪。两个案子判决的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但是特殊性在于两件事情的表现形式是同一的,这就造成了彼此矛盾的印象。

这个是海洋法系的特点之一,在美国表现的比较突出。美国人不仅存在宗教偏激的传统,也延伸到很多方面。法律界的偏激也是此类。但是这算不算法律原教旨主义呢?好像不算,因为判决实际上与法律条文无关,更多的是法官对社会事件的个人判断。我个人认为这个和法律传统有关,也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而且我认为这个和海洋法系国家里,法官对法律的垄断传统有关。别看演的天花乱坠,他是不是人啊,是人就没有新鲜事。别忘了美国是一个地缘孤立的国家,这一点和大陆国家完全不同。罗马帝国镇压基督徒是要“用强制措施来铲除不同意见”?这不是扯淡么。

Dracula 发表于 2014-6-3 23:25:16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4-6-3 23:27 编辑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0: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问题是,最高法院不是终审吗?对于同类的案子能反复受理,那还叫终审吗?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推 ...

在英美common law国家,法官也是某种意义上的立法者,对法律的解释有很大的自由。而法律条文在具体情况下的意义是什么,很多时候并不是那么明确。比如前任法官David Souter举过的例子,宪法里规定总统年龄必须超过35岁,对这一句的解释不会有任何分歧。但是第四宪法修正案禁止“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这里的unreasonable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个很主观的问题。有的时候怎么解释都有道理。很有名的例子比如第14宪法修正案有equal protection clause,就是说要求政府平等对待,尤其是不同的种族。19世纪末美国南方建立起了种族隔离制度(segregation),黑人和白人不能混居,在火车上有分别的车厢,有各自独立的学校等等。这些Jim Crow的法律还规定尽管这些设施是separate的,但是他们在质量上必须平等。那么separate but equal违反equal protection clause吗?1896年的Plessy v. Ferguson说不违反,而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说违反。我觉得两个判决其实都说得通。不同的时期,最高法院作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他们所处的时代不同。

英美common law的原则就是要尊重precedent以前的判例,防止朝令夕改,造成混乱。因此法官在overrule precedent的时候都是很谨慎的。象Roe v. Wade是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判决,但是这个判决已经有40年了,即使是最高法院的保守派,认为当年的决定是错的,投票推翻它以前都特别犹豫。但是同其它各级法院不同,最高法院不受precedent约束,法官也应该根据以前的经验教训,修正自己的看法。推翻precedent的做法也不是很少见。同言论自由有关的,1951年,麦卡锡主义的最高潮时期,在Denni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判决以Smith Act起诉美国共产党领导人不违宪,但是1957年,麦卡锡主义过去后,在Yate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判决类似的对加利福尼亚共产党领导人的起诉违宪。另外随着时代的变化,文化的变化,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在变化。比如第八宪法修正案禁止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那么什么算是cruel and unusual呢?死刑算不算cruel and unusual呢?一个时代认为是cruel and unusual,另一个时代可能认为不是。最近最高法院判决Florida处决智商很低的犯人违反了第八宪法修正案,从美国现在的文化说,我觉得是正确的判决。

就这个案子来说,耶和华见证人在美国是极少数,即使今天大多数人对他们的印象也不佳,最高法院强制他们对国旗敬礼绝对是受欢迎的判决。因此不是他们闹一闹就改变了最高法院的决定。我的猜测是,Minersville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之后对他们的暴力,让最高法院更加切实地感受到对异己意见不宽容的危害,好几个法官改变了他们的看法,不过Minersville判决的作者Frankfurter还坚持3年前的立场,但是这一次变成了少数。

猫元帅 发表于 2014-6-3 23:25:52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0: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问题是,最高法院不是终审吗?对于同类的案子能反复受理,那还叫终审吗?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可以推 ...

我认为这是两个案件,参见下面回复冰蚁的。

以前西西河唵啊吽写了一个《美国宪法读书笔记》,如果仔细研究里面的案例,就会发现美国法律界有很多小技巧。

燕庐敕 发表于 2014-6-3 23:29:38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3: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哈哈,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进步和与时俱进,而在于永恒和一致。

永恒肯定是做不到的,因为法律无论如何反映的是统治者的意志---不管是一个人或者是一群人。统治者肯定不会是永远的。

一致应该是努力去做到的,不能进步太快~~~{:191:}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3:30:12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09: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从来没有这个定义吧。出处?

这个是定义,这个是理解。你显然不同意这样的理解,说说你的理解吧。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23:30:30

猫元帅 发表于 2014-6-3 10: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这个理解可能有误。原判决引发暴政实际上是非法律范围的事情。而且实际上“潜存的对耶和华见证人的敌 ...

法律是用来规范人的准则。就比如南京的彭宇案,这个后面引发出来的社会效应岂可忽视。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3:34:59

Dracula 发表于 2014-6-3 09: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英美common law国家,法官也是某种意义上的立法者,对法律的解释有很大的自由。而法律条文在具体情况下 ...

换句话说,Robert Jackson的判决对于言论自由也不是last words,只是last words for now?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23:36:10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10: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是定义,这个是理解。你显然不同意这样的理解,说说你的理解吧。

我给你推荐的那本书里写了,大法官 Robert Jackson 就说了,we are not final because we are infallible, but we are infallible only because we are final.

法官是人,就会有错。对错误的判决更改方法有两个,要么如公爵举的例子用另外一个案子来改判,重新解释清楚条文。要么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推翻。美国历史上有四次。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3:41:28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09: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给你推荐的那本书里写了,大法官 Robert Jackson 就说了,we are not final because we are infallible ...

At the end of the day, "we" are final AND infallible. That is the essence of SUPREME COURT.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23:43:54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3 10:55 编辑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10: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At the end of the day, "we" are final AND infallible. That is the essence of SUPREME COURT.

那是你说的。哈哈。

美国最高法的历史已经证明你说的不对啦。

http://www.thetakeaway.org/story/transcript-interview-justice-ruth-bader-ginsburg/

链接里是对Ruth Ginsburg 的采访。她引用了一句话,

A great constitutional scholar Paul Freund once said "the Court should never be influenced by the weather of the day but inevitably they will be influenced by the climate of the era,"

猫元帅 发表于 2014-6-3 23:44:26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23: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是用来规范人的准则。就比如南京的彭宇案,这个后面引发出来的社会效应岂可忽视。 ...

你这个更接近中国传统的法律观。“以儆效尤”。

冰蚁 发表于 2014-6-3 23:46:21

猫元帅 发表于 2014-6-3 1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这个更接近中国传统的法律观。“以儆效尤”。

不叫以儆效尤,而是防微杜渐。

Dracula 发表于 2014-6-3 23:54:22

晨枫 发表于 2014-6-3 23: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换句话说,Robert Jackson的判决对于言论自由也不是last words,只是last words for now? ...

是啊。比如爱坛里大家特别关心的affirmative action,2003年的Grutter v. Bollinger,最高法院判决AA不违宪,但是不能使用racial quota,未来10年内,我觉得最高法院很有可能转变为AA违宪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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