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和谣言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4-6-2 01:42 编辑对于美国推崇第一宪法修正案对言论自由保护的人来说,今年是最高法院划时代的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决定的50周年纪念。刚才看到易明谣言止于智者的日志,就对这个题目随便写几句。
案子的起始是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上登了一则民权运动的广告。当时正是民权运动的最高潮。美国南方尤其是Deep South的白人政府,正在尽全力扼杀黑人要求平等权利的运动。广告是为马丁路德金在Alabama的伪证案辩护筹措资金。里面描述了Montgomery, Alabama的警察局对民权运动的抗议者以及马丁路德金本人的一系列骚扰,镇压甚至是恐怖活动。广告的内容大多数是事实,但有一些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地方。比如说Alabama警察局共7次逮捕马丁路德金,但实际上只有5次。里面还提到1956年马丁路德金家爆炸案有Montgomery的警察局参与,但是即使后来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承认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这一点,而且有好多证据表明爆炸案发生后,当地警察尽全力侦破。Montgomery 的警察总管L. B. Sullivan认为这个广告是对他和当地警察局的污蔑,在Alabama对纽约时报以诽谤罪起诉。那个时候南方尤其是Alabama的白人陪审团对这个案子的态度可想而知,纽约时报被判败诉,赔偿Sullivan 50万美元。纽约时报不服,案子打到最高法院,1964年最高法院以9比0全票作出了这一划时代的判决。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极大地扩张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此之前根据Alabama的法律,只要新闻报道有不实的地方,就犯了诽谤罪。而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首先诽谤案里,举证的责任在原告,他必须要证明报纸的报道是不真实的,而不是反过来,记者需要证明报道是真实的,在很多案子里,这差别很大。其次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以及后来的Gertz v. Robert Welch, Inc. 里作出了对政府官员,公共人物和private individual的区别。民主制度要能够顺利的运行,公众必须能够自由地无顾忌地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因此对政府官员,公共人物言论的尺度可以特别宽松。在自由讨论中,出现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公众在批评政府官员的时候,必须认真检查每一句话,不是十分确定就不敢发表,怕被起诉的话,这就会对自由讨论产生chilling effect。因此第一宪法修正案对针对政府官员,公共人物的不实之词必须同样提供保护。第三,这一判决中最高法院提出的actual malice的标准,政府官员要想告诽谤罪的话,门槛极高。即使原告能够证明报道是错误的,也不构成诽谤罪,他必须还要证明记者或报社有actual malice,也就是说他们在发稿的时候明知稿件是不实之词,或者是reckless disregard of its truth or falsity,才是有罪。就实际操作来说,要想在法庭上证明这一点几乎不可能,因为是否有actual malice就在于记者和编辑发稿时脑子里想的是什么,如果报社编辑在法庭上作证说,他当时发稿的时候相信报道的内容是真实的,原告几乎不可能找到证据来反驳,除非编辑傻到当时留下记录说故意发表虚假报道。因此从那个判决后,美国的政府官员或公共人物几乎不可能打赢诽谤罪的官司。娱乐明星一般都是到英国去起诉全球发行的报纸杂志。
接下来,抄两段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
Those who won our independence believed . . . that public discussion is a political duty, and that this should be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American government. They recognized the risks to which all human institutions are subject. But they knew that order cannot be secured merely through fear of punishment for its infraction; that it is hazardous to discourage thought, hope and imagination; that fear breeds repression; that repression breeds hate; that hate menaces stable government; that the path of safety lies in the opportunity to discuss freely supposed grievances and proposed remedies, and that the fitting remedy for evil counsels is good ones.
Believing in the power of reason as applied through public discussion, they eschewed silence coerced by law -- the argument of force in its worst form. Recognizing the occasional tyrannies of governing majorities, they amended the Constitution so that free speech and assembly should be guaranteed.
Thus, we consider this case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a profound national commitment to the principle that debate on public issues should be uninhibited, robust, and wide-open, and that it may well include vehement, caustic, and sometimes unpleasantly sharp attacks on government and public officials. … Erroneous statement is inevitable in free debate, and … it must be protected if the freedoms of expression are to have the “breathing space” that they ‘need to survive
这是今年纽约时报纪念这一判决50周年发表评论中的一段。
The ruling was revolutionary, because the court for the first time rejected virtually any attempt to squelch criticism of public officials — even if false — as antithetical to “the central meaning of the First Amendment.” Today, our understanding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comes in large part from the Sullivan case. Its core observations and principles remain unchallenged, even as the Internet has turned everyone into a worldwide publisher — capable of calling public officials instantly to account for their actions, and also of ruining reputations with the click of a mouse.
最后,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相关问题:说谎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吗? United States v. Alvarez 这个案子的主角Xavier Alvarez说谎成性,曾经向人吹嘘他在职业冰球队Detroit Red Wings打过球,和墨西哥的著名电影演员结过婚,伊朗人质危机时救过美国驻伊朗大使的命。2007年他被选为加利福尼亚Claremont 的 Three Valley Water District Board成员,开会的时候吹嘘说他在美国海军陆战队服役25年,屡获嘉奖,包括最高奖章Congressional Medal of Honor。会议在场有个记者,听着这个故事就像是天方夜谭,做了点调查,几天后报纸上发表文章,对他进行了一番挖苦。而对Alvarez来说特别不幸的是20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Stolen Valor Act,一个人如果对获得军功勋章说谎的话,是犯罪,是misdemeanor,最高可判6个月。很快他就被告上了法庭,案子打到最高法院,2012年6月28日最高法院以6比3判决Stolen Valor Act违宪 ,这样说谎同样受第一宪法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
的确是推测别人当时的主观思想本来就是很难的。 最后案例是否能多讲解几句,说谎和行骗如何区别,如果以不当得利为标准,则不成功的骗子也受第一宪法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 民主制度要能够顺利的运行,公众必须能够自由地无顾忌地对政府官员进行批评,因此对政府官员,公共人物言论的尺度可以特别宽松。
由此可见,美国和中国的意识形态有多大。其实差别的本质不只在于国家,还在于人民本身,几千年的宗法思想熏陶下的人民是很难接受这种思想的:这还得了。在普通人眼里,政府(以前叫官府)是一个很大的权威!
我印象深刻的是见有人对于批评政府以提出建议为前提,而且须合理建议,听起来是不是也是很上路子的话?对中国人来说特别顺耳。其实这是非常违背现代社会基本原则的,甚至都不符合中国的基本国策。但是人民的思想就在那里,不管是受多高的教育,甚至在西方生活多年的,思想深处没有真正的民主意识。
所以我本人虽然拥护民主这个基本原则,但中国当前的确是没有形成民主的基础和条件,因为政治制度须和国情民情相适应,否则,一定是好事办成了坏事。
凡事还须慢慢来。
两个问题。第一个案子里的Sullivan 是谁啊?
第二个案子,说谎也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Alvarez 说谎本身并不算犯罪,但是他靠说谎获得的board的位子怎么办?是他自己辞职,还是会员投票把他罢免,还是大家认为,虽然他说谎了,但是工作能力挺强的,就让他待那个位子上,还是说成员没法把他赶走,因为他已经上位了?其实在美国工作过的都知道,你的简历、工作成绩、论文这些都应该真实的,如果作假,雇主马上就可以开除你。美国的联邦政府要开除一个人也挺难的,我一个同学要开一个人,花了九个月时间,无数的paperwork ,后来都后悔卷入这件事。但是要开除简历和学术造假的,就太简单了。所以我很不理解,说谎如果不算犯罪,那他说谎得益怎么办。 飞翔天空 发表于 2014-6-2 07: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后案例是否能多讲解几句,说谎和行骗如何区别,如果以不当得利为标准,则不成功的骗子也受第一宪法修正案 ...
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对关于美国宪法的诉讼很感兴趣,对这方面的新闻报道特别注意。你提到的问题,具体的技术细节我不是太清楚。我的理解是2006年国会通过的Stolen Valor Act的目的不是为了防止行骗,因为不只是军功勋章,任何用谎话进行行骗,获取钱财利益的行动肯定是犯罪,不受言论自由保护。比如谎称是老兵,从政府那儿骗取退休金的话,即使被发现,没有成功,也肯定是犯罪,严重的话,不只判半年。但是在法庭上,政府除了被告说谎之外,还要证明说谎的目的是intention to defraud。Stolen Valor Act的本意是由于士兵对国家做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应该给与他们特别的保护,因此即使不是为了行骗,不是为了获取钱财利益的纯粹说大话也被定为犯罪。具体到这个案子,Alvarez 似乎就是为了获得别人的尊敬,不是为了钱财。美国最高法院自20年代以来对言论自由看法的演化是,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几乎是绝对的,政府必须有非常强的理由(比如儿童色情),才能够对言论进行限制。对于最高法院那6票认为这一法律违宪的法官来说,谎话这种言论,价值很低,似乎不值得保护。但是另一方面像Alvarez那种不是为了行骗,就是喜欢说大话的情况,好像也没有多大的危害。平衡起来,他们觉得国会的立法将其定为犯罪是过火的行动,认为是违宪。
这是Bloomberg上对最高法院判决的分析,作者Noah Feldman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http://www.bloombergview.com/articles/2012-06-29/the-constitutional-right-to-lie
(Bloomberg的网站好像还是被墙。你要是在国内看不到的话,我可以把这篇文章转贴过来。)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2 09: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两个问题。第一个案子里的Sullivan 是谁啊?
第二个案子,说谎也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是不是可以这么理 ...
L. B. Sullivan是Montgomery (Alabama首府)的 Public Safety commissioner,这个职务同警察局局长的关系,我不太清楚。
Xavier Alvarez获得Congressional Medal of Honor的谎话,是他当选以后做出的。因此具体这个事件,不是靠说谎获得的这个位子。普通情况下,因说谎而丢工作,不管是出于任何目的,同第一宪法修正案无关。因为第一宪法修正案是用来限制政府权力的,同私人企业无关。而公务员同政府之间也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为了能够使政府机构顺利运行,最高法院也认为政府可以对雇员的言论进行一些限制(比如现役士兵不能公开批评总统,象麦克阿瑟就因为这个被杜鲁门解职)。但是雇员不能因为因为言论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不用担心坐牢或赔偿损失,就这一点来说,仍然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
说谎要变成犯罪,政府必须要在法庭上能够证明说谎的目的是defraud。我不是学法律的,具体的技术细节不懂,但是我觉得在大学里为了评tenure,伪造简历的话,应该可以满足这个条件。
关于在大选里说谎,2007年华盛顿州有一个案例。绿党的候选人Marilou Rickert竞选州参议员,在她的竞选小册子里指责她的民主党竞选对手Tim Sheldon曾经投票关闭一个弱智儿童的设施。但这并不是事实。1999年华盛顿州通过法律,在大选中说谎成为犯罪,Sheldon以此对Rickert向 Public Disclosure Commission起诉,Rickert被罚了1000美元。但是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判决1999年的法律违反了第一宪法修正案,理由是那条法律"naively assumes that the government is capable of correctly and consistently negotiating the thin line between fact and opinion in political speech."我的理解是fact和opinion之间的距离在很多情况下很模糊,给与政府这一权力,很容易被滥用。
本帖最后由 鹤梦白云上 于 2014-6-2 10:18 编辑
美国这种对“言论自由”的极端较真不禁让我回味再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中国和西方思想文化的区别到底在哪里,我觉得这得往历史看。
有人说西方哲学几乎全是对柏拉图的注释,而柏拉图的核心学说在于提出一个“理念”世界。后来基督教神学也是和柏拉图有承袭关系的。在我看来,“神”实际是一种理念。近现代以来基督教失去统治地位,但是这种对“理念”的执着却根深蒂固地继承了下来。我看,“言论自由”就是这么一种理念。西方人倾向于执着于抽象的某种理念。
反观中国,自古就没有这种对“理念”的注重。中国人重“实际”,眼前的东西,看得见抓得着的东西,子不语怪力乱神,敬鬼神而远之,对“理念”性的抽象之物向来是以“远之”对待,所以在科学上也没有形成理论体系,一切都是在实用层次上徘徊而不得上升。在哲学、宗教、政治制度上也没有形成对某种抽象“理念”的注重。直到共产主义进入中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定的“理念”,但并没有形成健康的融合,也很快就夭折了。我想,这大概是中西方的一个本质区别之一。
“言论自由”是理念之一,“法律”也是一种理念。我观察到西方人的“法律”意识也是由来已久。《尤利西斯》中1904年的爱尔兰是一个积贫积弱的殖民地,在很多方面和当时的中国差不多,但就是这样远欠发达的地区,一个穷疯子都知道被人侮辱以后要拿起法律武器,当然拿得起拿不起是另外一回事。莎士比亚时代估计英国法律就已经比较发达了。
Dracula 发表于 2014-6-1 21: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L. B. Sullivan是Montgomery (Alabama首府)的 Public Safety commissioner,这个职务同警察局局长的关 ...
看来说谎是否犯罪关键在于是否以此谋利,但是如何判定是否以此谋利呢?是按照逻辑上的收益划分呢,还是一定要有明确的证据?按照你上面引用的案例,看来只是按照逻辑上的收益划分。假使这样能成立的话,谁来判定这个逻辑是否成立呢?难道就是上诉树看谁能赢得最高法院?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6-2 10: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说谎是否犯罪关键在于是否以此谋利,但是如何判定是否以此谋利呢?是按照逻辑上的收益划分呢,还是一 ...
我不是学法律的,这些技术细节我不懂。不知道爱坛有在美国当律师的能不能帮忙解答一下。不过法庭上的其他的大多数问题,比如一个人是否真的杀人,也都需要陪审团或法官个人的判断,没有证据能够给出百分之百确定的答案,但是这些地方法律也都运行得很好,因此我觉得在现实中这并不是一个大的问题。
Dracula 发表于 2014-6-1 21: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不是学法律的,这些技术细节我不懂。不知道爱坛有在美国当律师的能不能帮忙解答一下。不过法庭上的其他 ...
不清楚美国的情况,但是加拿大法庭判案出问题的很多,两国的司法思想应该类似,因此推想美国实际上也有不少成问题的判例,因为法律不像数学,后者可以非常严密,用严格的逻辑一步步推定,法律理论上可以很严密,但是法官判案的时候应用这条法律或者那条法律是可以达到一天一地效果的。
话题扯回来,是否谋利这条就很难判定,假使需要证据的话,而且谋利来自于国外某个政府,而这个另外的国家是无法获取证据的,因为本国的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境内,除非他国许可否则在他国无效,因此只要他国不配合,那么是否就可以保证被告无罪了。假使这条成立的话,外国资助的撒谎者就是无罪的了,其效果也不能作为判定有罪的证据。假使是这样的话,除了世界上头号大国美国以外,还有哪个国家能安全?
而假使是按照逻辑的话,那么微反唇就是合理的了,那还了得了?
所以无论哪个都很成问题,我想你明白我的意思了。 鹤梦白云上 发表于 2014-6-1 21: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美国这种对“言论自由”的极端较真不禁让我回味再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中国和西方思想文化的区别到底在 ...
有时候我会有一种感觉。如果从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角度来说区别,那么中国的思想文化就像一个经历很多人间故事的中年人,而西方的思想文化更接近于大学刚毕业的年轻人。
评语我就不给了。各有优缺点,相信大家自己都有体会。 到处停留的叶子 发表于 2014-6-2 10: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时候我会有一种感觉。如果从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角度来说区别,那么中国的思想文化就像一个经历很多人 ...
可能要把美国或者加上英国专门拉出来 到处停留的叶子 发表于 2014-6-2 10: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时候我会有一种感觉。如果从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角度来说区别,那么中国的思想文化就像一个经历很多人 ...
这个比喻怎么说呢,我觉得不太恰当。
我猜你的意思大概是青年人比较较真,认死理,所以倾向于建立规则,按照规则办事,而中年人比较圆滑,经常打擦边球。
问题的实质在于理性是不是公众公认的行为方式。中国的文化倾向于不是。而且中国的教育体制里面缺乏对理性以及逻辑思维的训练。我观察到即使受过很好的教育的人,逻辑思维严密的也非常少。
缺乏理性的表现就是大家热衷于现实的结果,对中间的过程缺乏思考。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行为方式差不多,比如中国政府最喜欢干的就是运动式的管理,典型的头痛医头,乍一看效果不错,过几天精力不再那了就无人问津。这种方式显而易见的缺陷是缺乏延续性和经验积累。我认为中国社会的浪费低效与这种行为方式有很大关系。 Dracula 发表于 2014-6-2 09: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对关于美国宪法的诉讼很感兴趣,对这方面的新闻报道特别注意。你提到的问题,具体的 ...
谢谢,看来理解为吹牛皮更准确些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2 12:15 编辑
鹤梦白云上 发表于 2014-6-2 1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美国这种对“言论自由”的极端较真不禁让我回味再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中国和西方思想文化的区别到底在 ...
我觉得这个中西方的不同,在于西方没有很强的王权历史。在漫长的中世纪直到近代,西方都是王权、教会、贵族互相牵制,而法庭就像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机构,相对强调中立。再看中国,那种朱元璋什么蓝玉案,胡惟庸案,几万几万杀贵族的例子(明朝的大臣大概像西方的贵族吧),像和珅这种大臣,位子类似于俾斯麦,换个皇帝,说杀就杀了,在西方的国王就做不到。另外在人格上,明清社会皇权发展到极致,不仅大臣又跪又叩,汉族大臣连自称“奴才”都没资格,而西方是贵族国王教会共治,贵族的称号是世袭的,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剥夺,总之西方几乎没有这种高高在上的皇权。在历史上,中国就形成了对权力的极力膜拜,而没有去探讨社会层面背后“理念”的概念。所以我觉得,西人从社会现象后抽象出“理念”这个概念,而中国人倾向于实用主义,这个和上千年的历史文化的发展有关。中国的皇权始终是高高在上。你看老兵总结的,什么宰相军机处大学士,皇上一巴掌说灭了你就灭了你。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目的,叫做“改造国民性”。其实五四新文化也不是从石头里蹦出来的,最早是洋务派,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学习船坚炮利,办实业,后来发展到维新派,中学为体也不要了,要君主立宪,再后来共和以后,发现还是不灵,于是发展到五四新文化,改造国民性,就是鲁迅胡适陈独秀这些。就这么几十年,中国从物质到精神,一步一步走下来的,也是皇权逐渐被抛弃,独立、平等的人格的建立过程。 鹤梦白云上 发表于 2014-6-2 1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美国这种对“言论自由”的极端较真不禁让我回味再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中国和西方思想文化的区别到底在 ...
言论自由和政治正确的自我审查在你提到的这种"理念"下如何两者同时得到解释? 成奎花 发表于 2014-6-2 12: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言论自由和政治正确的自我审查在你提到的这种"理念"下如何两者同时得到解释? ...
实在没看懂你的问题,尽管我读了好几遍。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6-1 21: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清楚美国的情况,但是加拿大法庭判案出问题的很多,两国的司法思想应该类似,因此推想美国实际上也有不 ...
外国政府资助一下撒谎者,颠覆不了美国,搞搞乱也行么。为啥美国就安全了? 鹤梦白云上 发表于 2014-6-2 12: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实在没看懂你的问题,尽管我读了好几遍。
"美国这种对“言论自由”的极端较真"你以对柏拉图"理念"的继承(相对于中国文化"实用性")为解释,美国关于言论另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政治正确的自我审查"怎么用这个"理念"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