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洪果的讲话以及我大学同学的回复,欢迎讨论(谢绝转...
本帖最后由 猪头猪脑 于 2013-6-24 15:13 编辑在我的大学同学微信群里,有同学贴出了西北政法风云人物谌洪果副教授的讲话,(真实性未核,但文风一致,也代表一种想法),在班里微信群里大家学习,本班班长做出回复。我觉得有理有利有节。在并未征求谌教授及同学同意的情况下贴出来,以供大家讨论。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谌洪果在法理研究生时政学习会上的12分钟演讲
老子偏要讲,我就要在公开的场合说,为啥不讲呢?我作为一个法学的教师,你让我不讲公民权利,不讲公民社会、不讲司法独立,一个法学教师他还有什么资格站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我就讲了,咋的?
感谢导师组组长杨校长给我这么一个十几分钟的发言机会。我们今天讨论两会与未来民主法治发展的关系问题,这是好事,作为法理学的师生,我们有必要关注今天社会的现实,知道这个时代正在发生什么样的问题。
尽管刚才杨老师似乎对人大政协的地位看得很重,但我坚持一个判断,在今天,人大就是一个图章,政协就是一个花瓶。我提出这一判断,有很多内在外在的理由。所谓内在的标准是指,不是说代表委员们整天在忙着做很多的事情,就证明他们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在目前这样的官僚体制之下,尽管人人都很忙,但忙而无功,热热闹闹走形式,轰轰烈烈走过场,因为你忙的东西可能是一种文山会海意义上的忙,到底对现实有多大的影响,需要打一个问号。
我想说的重点是外在的观察,这外在观察刚好与我们讨论的两个问题相关的,一个是十八大、一个是两会。十八大和两会确立了新的领导集体。对于这个新的领导班子,当初大家都充满期待,认为十八大、两会会带来一个转型,尤其是整个知识界充满了积极乐观的氛围,认为政改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大势所趋,我们会新的领导集体的带领下(其中法律人出身的领导还不少),走向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但是两会召开到今天,我们发现,今天的气氛已经变得非常失望和失落,我的概括这是一个小文革的回潮,这种回潮其实已经从外在表现证明了两会没有多大的意义,它就是一个橡皮图章,说过的根本不算,充其量只是一个点缀。你选出来的代表所做出的决策,却让人看不清方向,说变就变了。这里没有规则,只有政治。12月4日,习*近*平书记做了一个纪念宪法30周年的讲话,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际上这个定义就是宪政,但是今天我们有没有宪政?
上一个十年,曾经出现很多提法,其中对法学界最具影响的两个提法,第一是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倡导践行的的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王胜俊现在卸任了,他的这套东西事实也证明没有实际意义,反而带来了司法史上中国法院最糟糕、最低谷、最玷污的一个时期,公信和权威都极度败坏。这就是三个至上的效果。其次,人大委员长提出五不搞,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分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也引起非常多的非议,实际上是使人大的地位更加落空。
我们本来觉得新的两会后,这些东西是要去掉的,现在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上台了,他是西南政法出来的,前一阵他也专门召集一些法学家就如何树立宪法司法权威座谈,我们的贾校长也参与了。但我感到疑惑的是,你不去谈司法的独立,怎么能树立司法的权威?就像一个人一样,独立人格的身份地位都不存在了,你还要这个人有权威,可不可能?有人推测说,要是独立了,司法更堕落怎么办?我想说的是,独立意味着责任和尊严,再腐败、再糟糕,能比现在司法权威公信尽失的状况更严重?
两会召开到今天两个多月过去了,发生的一系列风向让人匪夷所思,对我们法学的影响非常之大。第一个是“七不讲”,我开头以为仅仅是一个谣传。那天我正在给在座的有些研究生上课,课间在微博上就看到所谓的七不讲,说高校教师在课堂上不准给学生讲七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普世价值、第二新闻自由、第三公民社会、第四公民权利、第五党的历史错误、第六权贵资产阶级、第七司法独立。我当时马上回了个微博说,老子偏要讲,我就要在公开的场合说,为啥不讲呢?我作为一个法学的教师,你让我不讲公民权利,不讲公民社会、不讲司法独立,一个法学教师他还有什么资格站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我只能说他人格是分裂的,整天讲法律信仰,实际上连这都不敢讲不让讲,还谈什么法治?这就是我的底线,我接受采访时多次申明,我不是一个斗士,我的所作所为,只是在捍卫高校的底线,当这个底线底裤都没了,我们还在那里正儿八经、冠冕堂皇地说我们要谈民主法治,这是不是很荒唐?如果连司法独立、公民权利都不要讲,那整个民法、宪法这些课程还有什么意义?我们的法律还能称其为法律吗?干脆全取消算了。
我曾希望七不讲是一个谣传,但事实上迄今为止没有人出来辟谣,后面我判断这是一个放风,据说来源是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一个通报,九号文件,所谓七不讲的内容就蕴含在里面。
如果说七不讲的提法至今还含混不清,那么最近那个反宪政就非常明确了。5月21号,红旗杂志发了一篇文章《宪政理念属于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5月22日《解放军报》说我们的信仰是宇宙真理,然后5月29号就是前天,《党建》发了一个文章,更旗帜鲜明地说所谓的宪政就是资产阶级宪政、社会主义没有宪政。这简直就是砸所有法学院宪法老师的饭碗啊。其实中国宪法学界本来是意识形态化很严重的,大部分人都真诚地拥护社会主义宪政,现在这一来,让他们情何以堪?
所以这个消息一出来,我就对宪法学的同事褚宸舸老师说,你不是一直在搞宪政社会主义嘛,现在党建说提社会主义宪政是颠覆社会主义,我好同情你呀。尽管我在学术上是反对社会主义宪政这样的提法的,因为我认为宪政是一个普世价值,什么是宪政?就是公权力要有制衡,私权利要有保护,这就是宪政,很简单。但是我们现在不允许讲宪政,这不是逆历史潮流而动吗?
还有一个事情,5月28日,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改善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意见十六条,真像文革5・16的十六条,不过是针对青年教师。这个十六条的内容,就是要加强少数的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而且对于师德师风实行一票否决。今天很多校长在到处嫖宿小学生,我们不去抓这些严重的师德师风,反而去盯着生存状况极为艰难的青年教师群体。我不是说师德师风不重要,我只是想问,到底是哪些人、是什么样制度生态在践踏大学的独立和自由,从而在不断败坏着师德师风。我前天还特意发了一张行为艺术的照片,说:校长,要开房你来找我,我愿意献身,因为我是个帅哥。我就想看看谁有资格来评定教师职业伦理的问题。
我从来不搞政治,我只想守护底线。我愿意做坦然的人,尽管我内心很软弱、很恐惧。我要尽家庭责任,愿意和大家一道追求幸福,但最近几个月,眼睁睁看着我们的民主法治就这样被糟蹋,我感到无比痛心。不平则鸣,我就要发出捍卫底线的声音。什么叫做今天发生的事情,这些就是今天正在发生的事情,我对此非常遗憾、非常抱歉。我在这所大学做的很多事情,包括读书会及为我的课程的抗争,都是为了某种底线,我认为有些东西,你起码得尊重基本的规律,认真对待基本的权利,让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在守规则、重理性的轨道上良性发展。说到底,我从来不是一个创新者,我只想回归一种传统、回归一种本分。我只是单纯地认为,作为高校,要捍卫高校独立;作为司法,要捍卫司法独立,作为法律人共同体,要捍卫法律人共同体的独立,这个独立并不是说对抗,而是在相互尊重、相互提升的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共同繁荣。
我这番话,我知道有些人不喜欢,但我还是要说出来,为了无愧的良心。我没有私仇,我爱这片土地的每一块石头,我不希望这片土地令我们黯然神伤。
谢谢大家。
注:这是谌洪果在5月31日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生时政学习会上的演讲。由许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整理,经谌洪果老师修订,特此刊发。
上面是谌教授的话,下面是班长大人的回复,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在微信状态下编辑,我对他老人家崇拜的五体投地!{:soso_e106:}
看了一下,说说我的想法。谌师兄我认识,学问人品都是非常令人尊敬和钦佩的。作为大学教授,坚守心中信仰的真理是本分,否则哪有大学的价值所在。梅贻琦讲,所谓大学者,不惟有大楼,而惟有大师者也,就是这个道理。大学就要有独立思考和批判思维,这才能为民族、为国家培养出有用之才。我们都是学法律出身,腆颜列于其中,可以感受到作为法律学者,安身立命秉持的、自豪的,不就是我们自信手中握有一柄对抗一切强暴、强权和卑鄙侵害而保护社会所有人幸福自由生活发展的神赋之剑吗。所以,学法律和干法律的人总是有一股由内而外的优越气质,总是会不合时宜的发出一些为世俗者或当权者侧目的言论而自享孤立独清之感,他们坚信自己掌握了至上的理论,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敢于在任何压力与粗暴面前保持和捍卫自己高贵的灵魂,注意,以上我所说的人仅限于真正的法学信徒,不包含以此为稻粱谋者。
话说到此,我个人认为,师兄上面一席言,我深感他是个有担当、有热血的青年法学家,否则的话,做和“聪明人”,说几句他自己都不信的话,应个景、混个好印象是多么简单的事,所以,千万别说他是“神经病”。反过来说,如果政法学院每个教授都敢这么思考问题,行为示范,那么我们学校也不至于到现在堕落至此,师兄是我们学校的良心。
但我想说的不仅仅是这些。说实话,因为工作原因,玖浩稳健本人确实认真细读了一遍。我认为文件本身讲的七个问题都是指向特定的人和事,而绝非否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法学教育,这一点我敢担保!相反从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的一系列表述中,我作为一个党委部门工作人员,能够很真切的感受到党对人治的否定,对依法治国的呼唤,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心铺排与推进。否则就解释不通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律体系、法学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明显进步呀?如果党对法治的态度是那么的厌恶,还能立这么多法?建这么多法学院?养这么多法官和法学教授?培养这么多法律专业的学生,为了装门面吗,有正常思维的人都可以看出来,无此必要嘛!
关键的问题在于我过是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体、政体和美国不一样,不是一回事儿,不实行三权分立。用领导的话讲,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也要带头执行宪法。因此很多人就纠结于要不要提“宪政”这个概念,公知和们这时候就盯紧不放了,他偷换概念后玩逻辑游戏。你要是讲,那好,宪政就是宪法最大,言外之意就是党不是最大,到最后党就还让位于法,他把法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了,达到他们的最终目的了。可恨就在于我们总是被困在这个极其浅薄的圈套中自寻烦恼,而且这种论调总是在现阶段转型期的现实中被个例所证实,比如法大还是权大?再比如屡屡出现的各种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和践踏,于是在综合作用下,宪政思潮表现为了西方势力最得心应手的舆论思潮武器。在这里,我不想争论为什么给人家这个机会,我承认我们做的不够好,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打铁还要自身硬,我们需要努力的还很多。但关键是面对这一思潮,中央不能无动于衷,于是党内理论界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多意见,核心就是坚决不允许运用西方“宪政”思想来攻击和反对党的领导地位。所以师兄作为宪法学家一直以来秉持的学术理念也受到了影响和冲击,可我也要说一句,谁也没有不让你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呀?谁也没有不让你讲以法治国呀?谁也没有否认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根本作用呀,为什么非要用“宪政”这个词来套用和解释、表述宪法很重要这个现实呢?十八大强调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谁说不让讲了?师兄演讲中提到的“传统与本分”概念,又是谁给您规定必须遵循的呢?个人认为可以转還和商榷。至于三个至上、五个不搞难道提的有错吗?如果师兄真是想搞轮流坐庄,那就不敢苟同了。
我实在是法律的门外汉,实在是不懂法理,所以没有资格和造诣精深的法学家们探讨如此高深的问题。可我还想以一名共产党员的角度讲一句话,法治社会并不是人类社会终极的目标,人类社会在自身发展的坎坷途中不断追求善治,运用法的手段,既在克服自身的弱点,也发现了法所不能及的很多领域,所以党一直在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其中的必要性和逻辑辩证关系,很多理论家做出过精辟的论断,想必也值得法学家们在强调法律至上之余,留一眼看过。
另一角度来讲,西北政法是一座象牙塔,纯洁而又封闭。古人讲求治学之道,既要读万卷书,也要行万里路。法律绝不是用来清谈的玄学之道,而是直接要服务于具体的司法实践,间接的也要服务于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布局的实现,自有其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蕴含其中。因此,法学家们也当志存高远、明辨全局,做一个智慧精深、视野开阔的学者,而不是局限于一城一域,遇到困难或愤懑难平、执念不放,或戚戚艾艾、了无希望。我们身边许多学贯中西的大家,他们既精于西论,同时又努力寻找改良现实社会的良方,每个人都抱有希望和热情,因为他们知道,这个国家从历史蹉跌中走来,其病灶复杂者非一剂一味而能救治;他们还知道,治理一个向着现代化迈进的共和国,身后亿万人重托在身,其中甘苦和艰辛非常人所能体味,惟有上下同心、凝心聚力,国是才有转机。所以感叹师兄谋国之言同时,奉劝多出来看看、多找各届校友交流,多跳出法学看法学,就一定能成为行为世范、高山仰止的法学教育家。以上说这些废话,纯属扯淡,供同学们一笑!
非常好,原形毕露 烟波钓徒 发表于 2013-6-24 15: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非常好,原形毕露
呵呵,您说的是谁原形毕露啊! 猪头猪脑 发表于 2013-6-24 15: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您说的是谁原形毕露啊!
您以及您的同窗以及您背后的一群。
不知道现在还有人认为我把您的所谓加强学风和教育部的文件联系起来有异议吗? 烟波钓徒 发表于 2013-6-24 15: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以及您的同窗以及您背后的一群。
不知道现在还有人认为我把您的所谓加强学风和教育部的文件联系起来有 ...
道不同! 猪头猪脑 发表于 2013-6-24 16: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道不同!
《论语·阳货》:“子曰:‘乡原,德之贼也。’”
《论语.子路》:“子贡问曰:‘乡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乡人皆恶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
《孟子·尽心下》:“言不顾行,行不顾言,则曰:‘古之人,古之人。行何为踽踽凉凉?生斯世也,为斯世也,善斯可矣。’阉然媚于世也者,是乡原也。”“万子曰:‘一乡皆称原人焉,无所往而不为原人,孔子以为德之贼,何哉?’曰:‘非之无举也,刺之无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众皆悦之,自以为是,而不可与入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孔子曰:“恶似而非者:恶莠,恐其乱苗也;恶佞,恐其乱义也;恶利口,恐其乱信也;恶郑声,恐其乱乐也;恶紫,恐其乱朱也;恶乡原,恐其乱德也。”’” 猪头猪脑 发表于 2013-6-24 16: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道不同!
还有不要乱引用孔夫子的话了,您以及您的同伙把孔庙都砸了,把孔子的传人都送到干校去了。孔老夫子死了几千年也不得安宁 烟波钓徒 发表于 2013-6-24 16: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有不要乱引用孔夫子的话了,您以及您的同伙把孔庙都砸了,把孔子的传人都送到干校去了。孔老夫子死了几 ...
和您没有更多的话!
但是我要说孔庙不是我们砸的,孔子的后人也不是我们送到干校去的,也请您不要说我们是党棍。谢谢!
我们有理想有追求也有信仰!政治立场不一样也请互相尊重!谢谢! 本帖最后由 烟波钓徒 于 2013-7-2 05:47 编辑
我本来还不知道这个是谁,看了楼主的帖子去找了录音来听了一下,还有一些部分和文字不太一样的,有兴趣的大家可以去听下。欢迎揭批
讲话录音
https://soundcloud.com/laohumiao/12-1 猪头猪脑 发表于 2013-6-24 16: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和您没有更多的话!
但是我要说孔庙不是我们砸的,孔子的后人也不是我们送到干校去的,也请您不要 ...
您只个不是一个负责人的party员讲的话,
对待阶级敌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
我建议您要一查到底,把这个谌副教授臭老九一票否决,彻底打倒,再踏上三只脚 本帖最后由 烟波钓徒 于 2013-7-15 05:32 编辑
楼主和你同学再来谈谈你们是如何教育法学院的书呆子和领导长沙中院的?
顺便表明一下你的信仰立场和原则?
长沙中院为什么错了——小议死刑执行前罪犯会见近亲属的权利
仝宗锦
曾成杰一案引起舆论热议。曾女称死刑执行前未得到正式通知见其父亲最后一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3日18时56分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贴辩称:“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即便依此种说法,该法院是在验明正身之时告知曾有权会见亲属的,本帖以下试图说明此做法是违反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的。
1、最高法院2012年12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章第一节规定了死刑执行问题。其中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死刑犯在执行前会见近亲属的权利:“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关于这个条文经常引起的一个疑问是,法院是否应该同时主动通知亲属,因为此条文中最后一句与前两句的关系可能会有歧义。在我看来,就这个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它是否合理是另一回事),此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法院应主动通知家属。此条文具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法院首先告诉罪犯可以会见亲属,罪犯若申请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法院有义务通知亲属,但亲属也有可能不愿意见罪犯,因此条文才规定“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现有条文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将会见权归于罪犯而非其近亲属,换句话说,理论上说假如近亲属想会见罪犯但罪犯不同意,那么现有规定还是尊重罪犯本人意思。
2、可以看到,罪犯的这个会见权的行使,是需要罪犯先提出申请的,因此实践中法院完全可以以罪犯未曾提出申请为借口而实质性伤害和取消此权利,由于罪犯本人的被动处境以及死无对证的事实,从法理上来说,当罪犯近亲属对此提出异议时,法院至少应提供业已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以及罪犯放弃此种权利的书面证据。考虑到法院和罪犯的不平等地位,对此会见权的保障必须采取某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
3、但长沙法院并未泛泛的辩称是在“执行死刑前”告知罪犯此会见权利,而是非常具体的给出了告知时间,也即“在验明正身之时”,那么这就明显违法了。因为验明正身是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而验明正身尽管当然也是“执行死刑前”,但已经是执行前的迫在眉睫时刻,此条规定了验明正身同时的其他环节,即“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根本没有规定在此时可以告知罪犯会见权。因为执行死刑具体时间除非遇到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六种情形外,根本不能暂停执行,因而时间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申请、通知亲属、亲属赶来,法院安排会见等耗时较长的过程,这六种情况根本不包括罪犯申请会见近亲属。这六种情形是“(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4、实际上,在解释四百二十三条规定会见权之后,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由于解释在有关程序规定上整体上大致遵循时间先后的逻辑顺序,以及同级检察院处于同一城市因而更为便利,而罪犯近亲属可能距离较远等实际情况,因此法院告知罪犯的会见权从逻辑上应在通知检察院之前,或者至少需要留出较为合理的时间,因而绝不可能是行刑之前的验明正身阶段。
5、上述分析已经指出了长沙中院的有关辩称是根本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任何法律文本都是存在漏洞的,因而需要通过文义、目的等多种手段加以解释补全。因此反对者并不能以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合理的分析。事实上,本帖根本没有去讨论此解释在应然价值层面上的种种问题,而只是立足于其实然规范层面。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明文规定之外尚有默示的符合常理的种种约束,例如假定法律规定了罪犯的会见权,那么绝对不能在一个不能改变执行时间的行刑迫在眉睫之时才告知罪犯此种权利。这些约束不是外在于法律的,它潜藏于法律之中,构成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长沙中院回应处决罪犯未通知家属:犯人未提出此要求2013年07月14日 02:23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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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被删掉的那条微博截图。(图片来源:网络)
湘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资料图片
湘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资料图)
(图片来源:网络)
原标题:湖南一起死刑执行未通知家属引争议
因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6.2亿元,湖南商人曾成杰7月12日被执行死刑。昨日其女儿称,法院从未通知其见父亲最后一面。昨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
据《长沙晚报》报道,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湖南省高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家属死刑执行前后均未获通知
“我一看法院门口贴了张公告说集中执行了三个人,最后一个就是我爸爸,我感到很愤怒,抓住保安问,可他什么也说不上来!”
昨晚21时许,曾成杰的女儿称,7月12日她就从法院内部人士接到消息称,其父亲在7月12日已经被执行死刑,于是她慌忙打电话给看守所,被告知父亲确实已经在当天上午被法院带走,于是昨日上午虽然是周末,但她还是到法院一探究竟,结果就在法院门口看到公告。
“我就是不能理解,为什么不告诉我们,现在只求能要回尸体或骨灰,让我们见‘最后一面’”。昨晚,曾成杰女儿在电话中表示。
去年1月19日,在吴英案二审宣判死刑后一天,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因案情类似吴英案引争议。吴英案经最高法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死缓,曾成杰及其家属也曾对命运转机抱有期待。
此后案件被报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曾成杰的辩护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光称,他曾20多次向最高法报送材料,指出本案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之处。
在此期间,王少光以辩护人的身份多次在看守所会见曾成杰,几乎每次曾都要提及让孩子们注意身体、好好保重,还惦记着孩子们交朋友、找对象的事。
法院告知有权见家属 但其未要求
微博实名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于昨日下午发布信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但不久,该微博被删除。
该微博在昨晚约7时发布消息:“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该微博下的附图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据记者了解,《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也写明: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昨晚8时,该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观点
学界不推动修改见家属条款
研究诉讼法学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此前的《刑诉法》没有刑前会见的条款,1996年《刑诉法》首次大修的时候,因应当时的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等,在条款中加入了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的条款。
然而在这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好坏两种结果。
一方面,有的罪犯在被行刑前幡然悔悟,跟家人抱头痛哭叮嘱晚辈照顾长辈;但是另一方面,有些罪犯家属又出现了刑场捣乱、阻挠执行的过激行为。
因此,去年《刑诉法》再次调整时,学界没有再进一步推动该条款修改,而选择了维持现状。
不过,樊崇义教授认为,作为家属而言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
北京情况
双方自愿才安排会见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刑事被告人即使已被判处死刑,但如果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或死刑犯本人提出会见近亲属的申请,法院仍应该予以安排,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因此从2003年,北京高院就出台了《关于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的实施意见(暂行)》,对什么人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等具体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会见意见》规定: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的“近亲属”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近亲属只安排一次,参与会见的近亲属一般不超过两人。
从2003年9月开始,北京一中院对于提出申请的近亲属都尽量安排会见。
但是,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应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法院不违背任何一方的意愿安排会见。
同时,为防止会见时双方情绪过于激动而发生意外,北京一中院还会特别安排医务人员带着急救药箱在会见室外等候。
作为家属而言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长沙中院称曾成杰未提要会见亲属 媒体质疑:死无对证2013年07月14日 02:16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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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微应对”需要大智慧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化解危机的回应反招致次生危机,长沙中院想到这样的后果了吗?微博时代,应对舆情危机不能单念快字诀、推字诀,还应以事实以真诚服人,这需要大智慧。
不过数小时,长沙中院经历了一次舆情危机全过程。先是湘西集资34亿案主犯曾成杰之女发微博称,其父12日被执行死刑,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这条微博引发网民对长沙中院的批评,在随后的回应中,长沙中院的3条微博不仅未能消除质疑,反而招致更多不满。
应当说,长沙中院及时掌握当事人微博动态并做出反应,体现了司法机关应对舆情危机的敏锐性。但如此快速的反应不仅未能化解危机,反招致更多的舆论不满,原因正在于司法机关在“微应对”上的能力短板。
长沙中院为错误微博道歉 网友盼其勿用临时工蒙混
2013年07月14日 15:0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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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
曾成杰女儿称,父亲被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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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晚上8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上道歉,事因“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这条含有错误信息的微博是长沙中院官微在13日下午5时19分发的,内容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
罪犯被执行死刑,家属不知
“噩耗传来,今天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注射死亡。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现在政府都没通知我们!”12日晚,湖南集资34亿案主犯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上称,她在父亲被执行死刑后才知道此事,并没能和父亲见最后一面。
13日17时19分,执行曾成杰死刑的长沙中院发了一条引起网民愤慨的微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不过这条微博发出后不久就被删除了。
18时56分,长沙中院官微又发了一条微博:“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这条微博的配图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随后,曾成杰的女儿转发了这条微博并写道:“有遗嘱可以证明我父亲不见我们吗?!我看到视频才会相信!录音和笔录都有可能不是他自愿的!”
法院“验明正身”时才问犯人
曾为许霆案辩护的中国南方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新强律师表示,长沙中院在官微上说的“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这句话暴露了两个问题,一是长沙中院在执行死刑的程序顺序有问题,不应在“验明正身时”询问罪犯,这时就要上刑场了,就算询问罪犯也来不及通知家属前来,二则暴露了长沙中院只询问了罪犯而没有通知其家属,“按照规定,法院应该在收到最高法院下达核准死刑命令的裁定后就通知其家属执行死刑的时间以及询问是否见最后一面。”
晚上8时,长沙中院官微发了一条道歉微博,不到两小时已经转发和评论各1万多条,“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了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张新强律师认为,长沙中院的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和家属的合法权利,“但是没有相应规定能对其进行法律惩罚,只能在法院内部对法官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通报批评追究其责任。”张新强认为,法院普遍对罪犯的权益考虑不足,法院应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网友则希望长沙中院千万不要再用“临时工”等说法蒙混过关。
新闻背景
曾成杰非法集资34亿获死刑
据长沙晚报13日报道,湖南集资34亿案主犯曾成杰12日被执行死刑。
曾成杰是1958年出生的湖南新邵人,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曾成杰等人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法院认为,罪犯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011年5月20日,曾成杰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危机围绕死刑犯的“刑前会见权”展开。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出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要求会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据此,我们想问,长沙中院是否告知死刑犯会见权?法院又是否保障了罪犯近亲属的会见权?
长沙中院的第一条微博,并未准确传达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样的表述是对司法解释的狭隘篡改,不仅没有回答疑问,还让人感受不到一丝丝司法的人性关怀。
虽然该微博很快被删除,但早已招致一些网民的不信任,批评其司法蛮横。
第二条微博称法院在验明正身时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没有提出此要求。这次回应虽略有进步却没人相信,一来死无对证,法院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二来第一次说了蠢话,再想取信于民就难了;三是依旧回避了对近亲属会见权的保障。根据司法解释,要保障近亲属的会见权,就必须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家属,否则家属如何申请会见?那么,长沙中院通知家属了吗?
如果说前两次回应还在“讲法律”,第三次回应则干脆念起推字诀。不管错在何处,不问网民为何围观,期求一句道歉便能万事大吉,往往是一些部门应对舆情危机不力后的“最后一招”。只是长沙中院将过错推到微博管理人员身上,凸显的恰恰是其在微博中所指责的“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而强调错误信息“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更让网民品出了“弃卒保车”的用意。
微博不仅是一个沟通平台,更是民众感知司法、接近司法的窗口。化解危机的回应反招致次生危机,长沙中院想到这样的后果了吗?微博时代,应对舆情危机不能单念快字诀、推字诀,还应以事实以真诚服人,这需要大智慧。
长沙中院回应处决罪犯未通知家属:犯人未提出此要求2013年07月14日 02:23
来源:新京报 作者: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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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官微被删掉的那条微博截图。(图片来源:网络)
湘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资料图片
湘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资料图)
(图片来源:网络)
原标题:湖南一起死刑执行未通知家属引争议
因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6.2亿元,湖南商人曾成杰7月12日被执行死刑。昨日其女儿称,法院从未通知其见父亲最后一面。昨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
据《长沙晚报》报道,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湖南省高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家属死刑执行前后均未获通知
“我一看法院门口贴了张公告说集中执行了三个人,最后一个就是我爸爸,我感到很愤怒,抓住保安问,可他什么也说不上来!”
昨晚21时许,曾成杰的女儿称,7月12日她就从法院内部人士接到消息称,其父亲在7月12日已经被执行死刑,于是她慌忙打电话给看守所,被告知父亲确实已经在当天上午被法院带走,于是昨日上午虽然是周末,但她还是到法院一探究竟,结果就在法院门口看到公告。
“我就是不能理解,为什么不告诉我们,现在只求能要回尸体或骨灰,让我们见‘最后一面’”。昨晚,曾成杰女儿在电话中表示。
去年1月19日,在吴英案二审宣判死刑后一天,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因案情类似吴英案引争议。吴英案经最高法院复核后,重审改判死缓,曾成杰及其家属也曾对命运转机抱有期待。
此后案件被报送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曾成杰的辩护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少光称,他曾20多次向最高法报送材料,指出本案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之处。
在此期间,王少光以辩护人的身份多次在看守所会见曾成杰,几乎每次曾都要提及让孩子们注意身体、好好保重,还惦记着孩子们交朋友、找对象的事。
法院告知有权见家属 但其未要求
微博实名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于昨日下午发布信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但不久,该微博被删除。
该微博在昨晚约7时发布消息:“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该微博下的附图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据记者了解,《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也写明: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昨晚8时,该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观点
学界不推动修改见家属条款
研究诉讼法学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此前的《刑诉法》没有刑前会见的条款,1996年《刑诉法》首次大修的时候,因应当时的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等,在条款中加入了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的条款。
然而在这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好坏两种结果。
一方面,有的罪犯在被行刑前幡然悔悟,跟家人抱头痛哭叮嘱晚辈照顾长辈;但是另一方面,有些罪犯家属又出现了刑场捣乱、阻挠执行的过激行为。
因此,去年《刑诉法》再次调整时,学界没有再进一步推动该条款修改,而选择了维持现状。
不过,樊崇义教授认为,作为家属而言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
北京情况
双方自愿才安排会见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刑事被告人即使已被判处死刑,但如果其近亲属提出会见死刑犯,或死刑犯本人提出会见近亲属的申请,法院仍应该予以安排,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
因此从2003年,北京高院就出台了《关于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的实施意见(暂行)》,对什么人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等具体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会见意见》规定: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的“近亲属”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近亲属只安排一次,参与会见的近亲属一般不超过两人。
从2003年9月开始,北京一中院对于提出申请的近亲属都尽量安排会见。
但是,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应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法院不违背任何一方的意愿安排会见。
同时,为防止会见时双方情绪过于激动而发生意外,北京一中院还会特别安排医务人员带着急救药箱在会见室外等候。
作为家属而言最好在二审判决或者报请最高院死刑复核后就向法院提出要求刑前会见,而不应该寄望于死刑复核不被核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
本帖最后由 ameng8000 于 2013-7-15 09:03 编辑
那党或者党的某级干部违法肿么办涅?党的政策违法肿么办涅?党的利益与国家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肿么办涅?
而且,既然那个文件就是指的具体的人和事,那就指出来么,超出这些具体的人和事,一律不得援引,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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