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5:27:28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3: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当然和我没关系。
你现在争论是黄灯还要不要的问题,这个能和我有关系吗?我只是叙述,交通管理中, ...

我没争论黄灯要还是不要。

黄灯是要的,但不是为了给另一方向缓冲,而是给本方向变红灯缓冲,这个我已经说清楚了。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5:28:41

本帖最后由 就爱抬杠 于 2012-4-11 15:37 编辑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你为什么,不沉下心来,查一下,黄灯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如果看一件事情,就是自我中心理论,”我 ...

法律上不会讲什么事情的“本源”,只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是法律原则。除非那个本源真的是约定俗成。法律从来不会管当时谁发明了是怎么想怎么用,只会管现在法律怎么写。

这个问题可能讨论太多了,已经变成争论了。不太好了。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5:39:52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3: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你为什么,不沉下心来,查一下,黄灯到底是怎么来的呢。如果看一件事情,就是自我中心理论,”我 ...

最后说一句吧,如果看一件事情,就是自我中心理论,”我就是这么想的,我觉得这个就是不合理的,我觉得不合理的就应该怎么怎么样”。这个话你送给我,我真是有点不服气。
{:198:}

我讲的都是法律怎么说的,法律怎么写的,实际中是怎么样的。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6:13:57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5: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后说一句吧,如果看一件事情,就是自我中心理论,”我就是这么想的,我觉得这个就是不合理的,我觉得不 ...

   我是想说,黄灯这个案子,应该这样推理。
   首先看法律上黄灯是怎么定义,在法律上黄灯有明确定义的部分,是“过线的车可以继续走”,但没有定义“未过线的车”应该怎么行动。这就是引出歧义的地方,也是这次出现这个案子,并且引起争论的焦点问题。
      而这种法律上没有说清楚的地方,去进行诉讼,并不是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打嘴仗,看谁的口舌更利。不是你说应该这样,我说应该这样,因为双方理解不同,去纠字面上的意思,那是肯定没有结果的。
      解决这种歧义的办法,是找这个法律条文的源起。在黄灯这个问题上,就是从历史中找出“黄灯设置的来源和思路”,也就是在交法制定之前,黄灯是干什么的。因为,法律都是对既成规则的认定,交法对于黄灯的规定,其实就是根据黄灯的来源和思路设定的。
      所以,我对于这个问题,是写出了黄灯的来源的历史,包括黄灯的发明人、时间以及当初设置黄灯的思路。主要的意思就是想证明,在黄灯的规则中,“未过线的车”,按照最初的设计,就是应该禁止行驶。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没有明确,但实际上,黄灯本身的含义就有对“未过线车”的行动规定。
      你如果想反驳这一点,就应该找出历史资料,来证明黄灯设置是另一种含义,也就是说,在历史的约定中,找出反例来,证明在设计黄灯时,对“未过线的车”没有任何规定,或者甚至证明,“未过线车”可以继续走。
      是从历史资料中找出来这样的例子来论证这一问题,而不是说,“在情理上应该如何”,或者是说,“我认为什么方式更好”。这是进行这一问题论证的原则。因为,从情理上,这个都会因为各自的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所以,我说,你不能在争论中总是说,“我认为这个怎样,我认为这个不合理”,你应该找出历史资料来证明。所以我说,你应该先查一下,历史上黄灯的起源是怎么回事儿。可是,你说,自己没查这方面的资料,那所有的争论,不都是基于自己的思想角度来设定嘛。
      你最后讲,这个问题是“法律怎么说的,法律怎么写的,实际是怎么样的”。可问题就在于,在黄灯的法规中,在“未过线车”这一问题上,正是法律出现了歧义,无法作为依据呀。因为这一歧义,交管部门认定,“未过线的车”禁行,而受处罚打官司的那个人,则以“法无明禁即为可行”为依据,认为“未过线的车”可以继续行驶。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23:50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6: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想说,黄灯这个案子,应该这样推理。
   首先看法律上黄灯是怎么定义,在法律上黄灯有明确定 ...

“ 解决这种歧义的办法,是找这个法律条文的源起。在黄灯这个问题上,就是从历史中找出“黄灯设置的来源和思路”,也就是在交法制定之前,黄灯是干什么的。”

这个办法是不行的,老大。任何一个国家法律体系都不是这么规定的。我终于明白分歧在哪里了。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6:25:30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 解决这种歧义的办法,是找这个法律条文的源起。在黄灯这个问题上,就是从历史中找出“黄灯设置的来源 ...

难道不是这样。不是这样,怎么办?不是这样,那就是双方互相去辨论,辩论到最后,啥也解决不了。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6:28:06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 解决这种歧义的办法,是找这个法律条文的源起。在黄灯这个问题上,就是从历史中找出“黄灯设置的来源 ...

现在认为“闯黄灯“不违法,其中一大依据,就是说黄灯根本不科学,不应该要,是无效的,应该想别的方法来管制交通。结果想出来的办法,都是比黄灯更加经不起推敲的。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33:52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6: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难道不是这样。不是这样,怎么办?不是这样,那就是双方互相去辨论,辩论到最后,啥也解决不了。 ...

首先,原则上来讲,可以认为法律这里没有歧义。

其次,法院可以认为有歧义,所以浙江那个法院自己扩大解释了。你是否注意到,法院并没有去找什么“黄灯”的历史来源?

当然,法院可以申请最高院司法解释,甚至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

被告人可以继续申请再审。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35:10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6: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认为“闯黄灯“不违法,其中一大依据,就是说黄灯根本不科学,不应该要,是无效的,应该想别的方法来 ...

我没说黄灯不科学。我说了有两种缓冲,我认为主要起缓冲乙的作用,所以黄灯是有必要的。

如果是缓冲乙,我也举了例子,能走——能走(警示)——不能走。这样才是合理的,这种情况下,黄灯是能走的。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6:40:14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首先,原则上来讲,可以认为法律这里没有歧义。

其次,法院可以认为有歧义,所以浙江那个法院自己扩大解 ...

你说没有歧义,那么,你明确一下,“未过线的车”是走还是停,法律上是如何规定。或者说,法律是允许走还是停?
你说,解决的办法,是可以申请司法解释,或者让人大重新修正法律。那么这个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来做出的。不会是说,最高法或者人大司法委员会,也是拍脑门吧。这个最终的司法解释,或者新的法律规定,还不是要找一个最原始的依据。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53:19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6: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没有歧义,那么,你明确一下,“未过线的车”是走还是停,法律上是如何规定。或者说,法律是允许走还 ...

按现行法律规定,过线的车可以继续走,没有明说没过线的车不能走,那就是没过线的车也可以继续走。否则直接说没过线的车不能走就完了,难道差这几个字?

如果搞司法解释,肯定要征求交管部门等专业部门的意见,搞一个对社会影响最小,大家最方便的解释出来。个人意见,很多情况下车接近路口时如果要直接刹住不大可能。最后的解释很可能和国外一样,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或者说必须减速,不能加速通过等等。会有一定约束,但不会完全把黄灯等同于红灯。

我真没见过司法解释去找几十年前的原始技术资料定义的,这是真话,可能是我见得太少。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7:32:44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16: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现行法律规定,过线的车可以继续走,没有明说没过线的车不能走,那就是没过线的车也可以继续走。否则直 ...

这个说法,就是双方的分歧所在了。你说的没有写明就是允许,就是我一直在说的,依据“法无明禁即为允许”。但是司法解释并不是这样的,所以说“这个没有歧义”只是你的理解。
“法无明禁即为允许”,是不被中国的法律所承认的。而且似乎大陆法系都不承认这个,因为承认这个原则,就意味着天下大乱了。
我不是法律人士,但爱坛还是有很多法律专家的,可以让他们说下,你依据的这个准则是否对,可以让大家再讨论一下。在这里呼唤一下@赫然 。
黄灯,找原始资料,是因为黄灯的设计,从发明出来到现在,其含义并没有改变,其作用也没有改变。所以,要去找最初的资料,并不是找依据都要找几十年前的资料。

西楼客 发表于 2012-4-11 21:25:11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1-12/23/c_122472946.htm?prolongation=1
看看上面的例子,国内现在是上下都不敢得罪,只好拿中间阶层当替罪羊了。

晨枫 发表于 2012-4-11 22:00:44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0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说法,就是双方的分歧所在了。你说的没有写明就是允许,就是我一直在说的,依据“法无明禁即为允许” ...

法律有刑事法(criminal code)和民事法(civil code),“法无明禁即为允许”适用于刑事法,但民事法可以援引spirit of the law,也就是“法律的原意”的意思,法庭有较大的解释余地。交通法规属于民事法。关于刑事法和民事法的区别,可以参见OJ Simpson谋杀案,刑事法因为证据不足和reasonable doubt,被判无罪;民事法再判(是wrongful death,不是murder,只能罚款,不能判监)的时候,就定罪了。对于同一事情,刑事法和民事法的判决可以不一样,这是最好的例子。这对于大陆法系和common law系统都是一样的。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2 10:47:41

晨枫 发表于 2012-4-11 22: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有刑事法(criminal code)和民事法(civil code),“法无明禁即为允许”适用于刑事法,但民事法可 ...

这样分类是有问题的。

从大类来分,法律可以分为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以及调整私权与私权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法是公权约束私权的,民法是平等私权主体之间的争议。法理上讲对公权要求更严格,所以刑法和民法的原则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虽然没有上升到刑事处罚高度,但同样是公权处罚私权的,而不是平等私权主体间的争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道路交通安全和刑法采取的原则应该一致,而不是和民法采取的原则一致。

晨枫 发表于 2012-4-12 11:52:48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20: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样分类是有问题的。

从大类来分,法律可以分为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以及调整私权与私权的关系。从这 ...

公权和私权是怎么定义的呢?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2 13:00:56

晨枫 发表于 2012-4-12 1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公权和私权是怎么定义的呢?

简单说,公权就是国家强制力,收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等都是。

但当国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时,适用民事法律。

晨枫 发表于 2012-4-12 13:08:41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1 23: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简单说,公权就是国家强制力,收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等都是。

但当国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 ...

如果这么定义的话,交通法规不能算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不过这个问题继续争论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了,对于交通法规的解释问题,最高法院肯定不会受理,还是到此为止吧。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2 13:15:19

晨枫 发表于 2012-4-12 13: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这么定义的话,交通法规不能算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不过这个问题继续争论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了,对于交通 ...

交通法规作为行政法规,其实规范的关系是混合的。

比方说,我们俩撞车了,责任是谁的,谁的责任大?这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

你在路上走,怎么算违章,违章了怎么处罚,这是公权和私权间的关系。

闯黄灯要不要处罚,这就是公权和私权的关系。

具体到这个案子,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已经二审终审,法律上讲可以申请再审,理论上讲到最高院也是可能的。即使到不了最高院,下级法院申请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是可能的。

就爱抬杠 发表于 2012-4-12 15:02:08

河蚌 发表于 2012-4-11 17: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说法,就是双方的分歧所在了。你说的没有写明就是允许,就是我一直在说的,依据“法无明禁即为允许” ...

河蚌老大,您不能这样。{:188:}

“ 这个公权和私权的提法,又属于一个不被法律界认可的概念。”

我好歹十几年前就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了,也算半个法律人吧,说话不会没有依据的,您不能先查查再代表法律界说话吗?{: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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