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隐私保护的法律两难(续)
发表的信息时代隐私保护的法律两难中举了个警察偷拍副局长的案例,今天又有新闻:台州“偷拍上司通奸”民警因侵犯个人信息罪一审被判两年。从观网的评论来看,网民上次还偏以法律为准绳的话,这次是反转的偏多了。
确实,从该民警来看,他是不仅仅是针对一个人,对他的兄弟和多个领导都进行了偷拍,性质“更”恶劣。但他的兄弟放弃了对他的法律追究,因此从法律上他并不犯罪。所以法律的惩罚来自于对其它领导的隐私的侵犯,而网民们往往也最不认可这点,所以,我对官员的隐私的适当放宽和由于隐私侵犯但增加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该对侵犯者适当的免责。譬如,其它被侵犯的官员,一是可以通过纪监委正名,同时当事人通过民事控告来追求公平。
此例一开,反腐或象虐童这样的犯罪又多了一层保护。目前冠冕堂皇的腐败在高压政策下越来越少,但内部、体系性腐败未必能够消灭,以前说老婆、小三是反腐利器,这反过来说明内部的、隐性的腐败犯罪仍然不少。所以在目前情况下,我还是认为当偷拍者确实发现犯罪应该通过免罪把阴暗面暴露出来。 没有资格对对象采取非公共场所监控手段属于严重侵犯隐私,尤其自己还是警察 这个是以搜集别人隐私为目的的,意图报复偷拍行为。和针对具体个人的留证记录偷拍还不一样。比如偷拍领导收受贿赂、偷拍神父拘禁女童这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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