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隐私保护的法律两难
深圳女童受虐案以对父母刑事拘留及信息发布人员行政处罚暂告一段落,网民对这事处理方法纷争比较大,我从观网看评论,不象其它类新闻,泾渭分明,虽然主流还是尊重法律为前提,但还有不少人对两位把偷拍上网的人行政处罚有不同意见。确实,这是法律的两难,如果社会没有隐私保护,那将人人自危。但是很多犯罪又是在私密的条件下完成的,没有人突破隐私就发现不了这种犯罪。有人说,偷拍的人应该交给警察或有关部门,但坦率说,警察及有关部门还是由个体组成的,有些部门在没有舆论的压力未必就能处理好此类问题。
记得前一阵子报道了某地民警偷拍某公安副局长与别人通奸,把证据交给纪委,其结果是民警关禁闭并拘留,副局长换个局继续当副局长。如果不是这个副局长后来腐败被处理,前面的事也不会公开。这应该回答了上面认为只要把证据上交就行的结果了,其实,向上反映情况遭受打击报复的,情况比这个警察严重的有的是。所以,我个人认为向社会公开也不必一定堵死,这是公开者要冒巨大法律风险的最后途径。
我的建议是侵犯隐私要有后面的法律后援法则,象深圳女童受虐案,偷拍者面临别人违法和自己违法的两难困境,法律应该对偷拍别人违法结果确认后进行免责,对由于侵犯隐私而已经受损的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
其实,群防群治以前一直是中国治安的一种方式,包括现在的“朝阳群众”,如何发现违法现象?可能也有不少跟踪、偷拍等“非法”手段,你也不可能一眼就认定某人犯罪了。当然,你公开别人非罪犯隐私,该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也罪有应得。
另外,象官员此类有公职的,应该对比明星一样,隐私保护范围可能要降低 这个问题更大的难点在于: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这事情就不能展开了,尤其是这个案件,要犯众怒的。 行政处罚有很多种
治安拘留、警告、罚款...
估计是对报案人高举轻放了 大黑蚊子 发表于 2018-12-28 12:09
行政处罚有很多种
治安拘留、警告、罚款...
对,应该如此!
违法必究,但这种情况应该从轻处罚。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偷拍”,举报上海法院几名法官接受吃请娱乐、集体嫖娼,结果一记实锤,让多名法官丢了乌纱帽。事后偷拍者并未因此受到治安处罚。
因为这种“偷拍”行为本身就是在酒店、娱乐场所里公共空间进行的。
换言之,假如偷拍到法官的床第之事,并且上网公布,这时就算侵害隐私。只是拍到某官员搂着一个女的进了宾馆房间,过了半小时他们又出来了,这个应该不算侵犯隐私。
另外,官员掌握公权力,他们的隐私范围应该比普通人小。也就是说,有些同样的偷拍,对普通公民构成侵犯隐私,对官员就不算。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8-12-28 14:29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偷拍”,举报上海法院几名法官接受吃请娱乐、集体嫖娼,结果一记实 ...
也有一码归一码的。
长安剑:民警偷拍上司通奸两人均获刑 晨枫 发表于 2018-12-28 11:51
这个问题更大的难点在于: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这事情就不能展开了,尤其是这个案件,要犯众怒的。 ...
针对有些官员的证据 你如果不非法是无法取得证据的。 晨枫 发表于 2018-12-28 11:51
这个问题更大的难点在于: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这事情就不能展开了,尤其是这个案件,要犯众怒的。 ...
只要是真实的,就应当是有效的
实体是根本,程序只是枝节
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是有倾向性的,关键在于侧重于保护哪一种利益 典型案例应该是毕姥爷 捣江湖 发表于 2018-12-28 00:44
针对有些官员的证据 你如果不非法是无法取得证据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对官员和平民的合法取证方式应该是一致的。如果非法取证合法化,这个口子开了,可就是非常大的口子了。而且什么是可以合法化的非法取证呢? tianxq888 发表于 2018-12-28 01:14
只要是真实的,就应当是有效的
实体是根本,程序只是枝节
先声明一下:这对狗男女罪大恶极,如果落到街上,被私刑教训一顿,才大快人心,当然这事犯法的。有的事情,犯法痛快一顿,也是值得的。民政、教育部门严重失职,早就该把女孩从父母身边带走。据说女孩对虐待已经习以为常,目无表情,个人估计,可能已经造成精神伤害。
但就法律而言,法律的实质不是正义,正义是道德判断。法律的实质恰恰在于程序。
不过前面就说了,这事如果现在扯法律的话,是要拉仇恨的。吸取教训,所以我就不再多说了。 法律永远不能十全十美,面面俱到 晨枫 发表于 2018-12-28 22:59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对官员和平民的合法取证方式应该是一致的。如果非法取证合法化,这个口子开 ...
这个就得定义合法取证的范围了。对于非法的取证也要酌情考虑。但是法律并不是人人面前平等的。 晨枫 发表于 2018-12-28 23:06
先声明一下:这对狗男女罪大恶极,如果落到街上,被私刑教训一顿,才大快人心,当然这事犯法的。有的事情 ...
法律的实质恰恰在于程序
这个认识恐怕不对,程序只是形式而已
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证据的的合法性是为证据的真实性服务的
只是西方法律体系有些倒因为果的倾向 本帖最后由 Dracula 于 2018-12-29 04:23 编辑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8-12-28 14:29
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偷拍”,举报上海法院几名法官接受吃请娱乐、集体嫖娼,结果一记实 ...
中国的法律是怎么样我不清楚,美国的法律,在公共场合,或者隔着窗户拍到的照片,肯定是合法的。要不然大多数的private detective早就失业了,他们的主要业务离婚案案子里,为客户找配偶外遇的证据,要是连这都不允许,那还怎么干啊。
关于非法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里能不能用。如果是警察或者是警察指使普通人违反法律,不仅获得的证据不能在法庭上用,而且根据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的原则,由此为线索找到的所有其它证据也都不能用(不过有一些例外)。但如果是普通人自作主张,违反法律,和警察检察官等国家政权完全无关的话,一般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可以在法庭上用的。比如克林顿伪证案里,莱文斯基的好友Linda Tripp,没有她的允许,就把两个人的通话录音,违反了马里兰州的法律(Maryland的法律是two-party consent),但是那些录音带还是可以在对克林顿,对莱文斯基的刑事案件里使用,而且是重要证据。
商业公司收集的个人信息是很大问题。支付宝可以付水电费,可以寄包裹,还可以报税! 晨枫 发表于 2018-12-28 11:51
这个问题更大的难点在于: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有效。这事情就不能展开了,尤其是这个案件,要犯众怒的。 ...
通过攻击证据的有效性,攻击程序的合理性,以达到便捷脱罪。这个是美国法律建设的成果,也是中国法律界学习了几十年并且正在努力建设的事情。 kar98k 发表于 2018-12-28 23:16
法律永远不能十全十美,面面俱到
不需要面面俱到。实际上大多数行为只需要框架行规定就可以了。 tianxq888 发表于 2018-12-28 23:42
这个认识恐怕不对,程序只是形式而已
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证据的的合法性是为证据的真实性服务的
先建立所谓程序正义,然后利用程序正义否定合法证据,从而达到便捷脱罪的目的。 本帖最后由 pea 于 2018-12-29 09:27 编辑
猫元帅 发表于 2018-12-29 08:20
先建立所谓程序正义,然后利用程序正义否定合法证据,从而达到便捷脱罪的目的。 ...
吾认为应该一码事归一码事,两边都要追究,侵犯隐私罪 远远轻于 虐童罪 就是了
证据是真实的,就可以采用,惩罚获得证据的违法行为就可以了,,,,
犯罪的都是强势的,并将自身保护的完全,受害者毫无办法,有时候必须越过罪犯设置的障碍,才能获得证据,,,
就像国内的物业公司,都是有组织的,像黑社会管理小区,居民一盘散沙,大部分小区居民花钱购买的不是服务,而是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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